论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中发回重审制度之建构
2012-04-29张元鹏李寿荣
桂海论丛 2012年3期
张元鹏 李寿荣
摘要:刑事诉讼二审中的发回重审制度一直是人们争论不休的课题。新草案对二审中的发回重审仅仅提到了一点,即限制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发回重审的次数。但这种蜻蜓点水式的修改依然不能令人满意,而且存在着理解上的歧义。文章比较分析了草案前后对发回重审的不同规定,并结合草案和现行刑诉法关于二审中发回重审的规定分析了发回重审存在的矛盾,最后借刑诉法修改之际提出了自己关于二审中发回重审的修改意见,希望新法能够对此进行明确合理地规定,让正义能够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二审;发回重审;修改草案
中图分类号:DF73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1494(2012)03-0106-05
一、研究缘起
在现实的司法实践中,每年包括刑诉在内的各种案件中,发回重审的比例相当高[1]。如“据某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统计分析,1998年至2002年5年间,该省法院共受理各类二审案件82207件,审结81363件,发回重审9982件,占12.20%。”[2]但对发回重审进行批评甚至公然主张废弃者大有人在。有人写文章《建议取消发回重审制度》[3],毫不隐晦地公开了自己的主张;《没完没了的“发回重审”》[4]的文章从刺眼的文章标题就可以看出其对发回重审表现出的极大不耐烦。当然,大多数学者的观点还是保持中立,表现出一分为二的态度并采用批判性继承的方法对待发回重审。有人一方面承认现行的发回重审制度存在着一定的缺陷和弊端,另一方面又看到了发回重审所表现出的或潜在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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