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有关“检察建议”规定的若干问题
2012-04-29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2012年3期
摘 要:“检察建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中新近确立的一种检察监督方式,从法律规定应当科学、合理,以及适应检察监督实践的角度上看,对于这种新的检察监督方式,立法上除了应当明确其个案监督的性质、基本特征外,还应当从“检察建议”的适用条件与事项、“检察建议”程序上的强制力,以及赋予被建议方异议权等方面做必要的完善。
关键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检察建议;立法完善
中图分类号:DF72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008-4355.2012.03.13
2011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该《草案》第1条规定:“将第十四条修改为:人民检察院有权以检察建议、抗诉方式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即将“检察建议”作为了一种新的民事检察监督形式纳入了《民事诉讼法》,这一规定对于加强民事诉讼中的检察监督无疑是有益的,然而,就目前《草案》有关这种监督形式的规定而言又是不完善的。为了保证立法有关“检察建议”规定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以及适应民事检察监督实务运用的需要,笔者认为,立法对于“检察建议”应当做以下必要的完善。
一、明确“检察建议”个案监督的性质
“检察建议”作为我国检察机关在检察监督实践中探讨、摸索出来的一种监督方式,按照《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试行)》有关“检察建议是人民检察院为促进法律正确实施、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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