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诉讼中的证明责任
2012-04-29邵焜
邵焜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法律渗透到社会管理的方方面面。人们产生的纠纷通过其他途径无法解决时,就会依靠法律这一社会运行基本规则,走进法院捍卫自己的利益。人们也都认为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是最正确、最经济的选择。但是在法治意识尚处于萌芽状态的中国社会环境下,人们虽然抛弃了厌诉的传统观念,但对于如何应对诉讼却知之甚少,在自觉有理却败诉之后往往怨法院裁判不公、司法腐败等。
经历过诉讼的人都有一个切身体会,打官司就是打证据。作为IT企业来说,会经常遇到涉及知识产权的民事纠纷,在无法通过协商解决的情况下,作为原告或被告或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情形不可避免。如何依法应对将来的诉讼?如何完成民事诉讼的举证、反驳等证明责任?通过百灵达控股(私人)有限公司(BEHRINGERHold—ings(Pte)Ltd)诉广东声朗音响器材有限公司、北京声艺世纪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您可能会得出答案。
百灵达公司是在新加坡注册成立的公司。DSP1000PV1.0a、DSP1400PV1.1、DSP110C005、DSP1100PV1.0、DSP8024V1.1f操作系统软件,分别于2002年6月10日、2002年7月3日取得国家版权局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著作权人为百灵达公司。上述软件的首次发表日期分别为1999年2月22日、1999年8月26日、2001年4月10日、1998年10月29日、1999年8月23日。原告提交了DSP1000P、DSP1100P、DSP1400P、DSP8024的部分源程序、对应的目标程序及产品。
2002年4月1日,长安公证处出具《(2002)长证内经字第00634号公证书》。在该公证书中记载了声朗公司在www.cnshenglang.com网站上宣传、在线订购DSP数码音频处理系列DSP—2000/3000/6000/8000/9000型号产品的页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