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如何应对民间高利贷引发的存款类诉讼案件
2012-04-29刘泽华陈云
刘泽华 陈云
典型案例
孙某经中间人介绍,与用资人罗某达成民间高利贷协议,向罗某提供借款1000万元。2009年4月11日13时02分,罗某持孙某身份证以孙某名义在A银行某分理处(下称某分理处)开立个人结算账户,办理了尾号为8580的借记卡,并开通个人网上银行、对外转账功能及申领U盾。
2009年4月12日13时35分,孙某到A银行某支行(下称某支行)开立个人结算账户,办理了尾号为1633的存折。同日14时45分,他人以孙某名义在某分理处办理添加网上银行注册账户业务,并将孙某自行开立的尾号为1633的存折添加到网上银行。16时29分至16时34分,孙某于某支行处分三笔将1000万元存入尾号为1633的存折。16时54分,上述1000万元通过网上银行注册账户间转账从尾号为1633的存折转入尾号为8580的借记卡,并于16时57分通过网上银行对外转账再转入罗某个人账户。17时06分至17时07分,罗某通过银行自助终端分两笔将100万元及65万元汇入孙某在另一城市开立的个人账户,该账户内的款项于2009年4月13日1时27分通过自动转账设置转入孙某尾号为9084的借记卡内,并于当日上午被孙某分八次取现和汇出。2009年4月14日,孙某办理了网银注销。
事后,孙某曾多次找到罗某催款,罗某因资金链断裂无法偿还,孙某遂以其与某支行建立储蓄存款合同关系,某支行未尽到保障义务导致其存款被支取为由,于2011年1月26日向法院起诉要求某支行赔偿存款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孙某存款的目的系用于借款,有明确的借款人,且清楚款项的去向和用途,款项划出是符合其借款给他人使用并获取利息这一目的的,不违背其意志,并非由于银行的过错导致存款无故被他人冒转或错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