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发展新的里程碑
2012-04-29
四川党的建设 2012年4期
关键词:程序

刑诉法修正案从中国基本国情出发,既坚持与时俱进,又不超越现阶段的客观实际,真实反映了我国当前的法治水平,使“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一宪法原则得以具体化。
案例一:智障者入狱案
河南嵩县大坪乡宋岭村32岁村民吕天喜,是个智障者。四年前他走失了。2011年7月,村委会突然接到三门峡监狱电话,称监狱里一个叫“田星”的犯人,自称是宋岭村人,即将刑满,要家人来接。
“田星”就是智障者吕天喜。其释放证明书上称:其因犯抢劫罪,于2008年被洛阳市西工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众所周知,智障者不应承担刑事责任。那么这个冤案是怎么造成的?是由于司法机关一系列程序违法——他被抓捕之后没有通知家属,也没做精神病鉴定,甚至有理由认为,他是在没得到律师辩护的情况下受审的。那么,新《刑事诉讼法》能杜绝此类错案吗?
2012年2月16日,该案在洛阳市西工区法院开庭再审,并当庭宣判,被告人吕天喜犯抢劫罪,免予刑事处罚。
经再审查明,2008年8月22日下午4时许,原审被告人吕天喜在洛阳市西工区中州中路网通公司门口人行道上,趁被害人宋清明(男,时年91岁)不备之机,从其上衣口袋内抢走55元现金,并将被害人推倒在地后逃离。随后,吕天喜被目击群众抓获。案发后,赃款已退还被害人。
法庭另查明,原审根据法律规定表述的被告人自报姓名(田星)和出生地等身份情况有误。另经司法鉴定,吕天喜患有中度精神发育迟滞,对本案应评定为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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