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赔偿限额该改改了
2012-04-29殷晓章
记者观察 2012年6期
殷晓章
郑州一市民乘坐公交车时,因两车相撞受伤,按照保监会的分项限赔规定,人保公司只在1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协商未果只好对簿公堂。2012年4月12日,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在河南省首次突破了交强险赔偿限额1万元的标准。
限额赔偿之诉
2011年9月11日上午,郑州市一辆公交车和一辆小车相撞。由于公交车刹车过猛,乘坐公交车的47岁女乘客吴丽(化名)受伤较重,被紧急送往医院,经医生检查确认为外伤后脑震荡综合症及软组织损伤。
警方认定小车司机徐华(化名,小车系徐华女儿所有)负事故全部责任,公交车司机和吴丽无责。住院期问,吴丽共花去医疗费12980元,加上医药费、营养费、护理费等共计4.4万余元。出院后,吴丽索赔,公交司机认为自己在该事故中没责任,所以没有赔偿义务;而徐华父女认为,自己的车有保险,应该由保险公司赔偿。原来,徐华女儿的小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公司)办理有交强险,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办理有5万元的不计责任免赔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
吴丽找到了人保公司,人保公司相关人员的说法是,按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等部门作出的分项限赔规定进行赔偿,其他不在赔偿范围。
2006年7月1日起施行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保险条例》)第23条对机动车强制险进行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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