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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中的“国家秘密”

2012-04-29章剑生

江苏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2年6期

章剑生

摘要: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属于绝对不公开范围。国家秘密由内容、程序和时空三个要件构成,若政府信息符合此三要件的,应当运用“事后加密权”将其认定为国家秘密,不得公开。与国家秘密相关的“工作秘密”、“内部公开”与“内部资料”,在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应当从严解释,不得以此收缩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

关键词:政府信息公开;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内容公开;内部资料

中图分类号:D91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6604(2012)06—0007—05

一、引言

中国加入WTO之后,“透明政府”一直是在议论法治国家建设时不可少缺的一个关键词。

政府在其行使其职权过程中制成或者保存了大量的政府信息,成为政府信息的最大持有者。对政府信息如何处理,往往可以作为评定一个国家法治程度高低的重要指标。一般而言,非法治政府都不肯轻易公开手持的政府信息。对于非法治政府的统治者来说,人民对政府信息知道得越少,就越有利于它的统治。在法治政府之下,人民是国家权力的主体,政府则是人民用于实现自己目的的工具,受雇于政府的国家公务员仅仅是人民的“奴仆”。人民为了参政议政,就必须知道政府手中的各种信息,所以,“知的权利”在法治国家中被列为人民在宪法上的基本权利之一。

《政治信息公开条例》第14条第4款第1句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见,如何厘清“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三个法律概念的内涵和外延,事关政府究竟能有多大的“阳光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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