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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

2012-04-29

上海人大月刊 2012年6期
关键词:法治化法律法规住房

2012年5月14日 《学习时报》

改革要防止三种倾向

当前,改革中有三种倾向值得反思。第一,片面改革的倾向。对于改革总体影响关涉不大的部门性、区域性的改革,有声有色地推进着;但是,涉及整体性的或顶层设计的改革,则犹抱琵琶疑虑重重,改革出现非均衡性发展。第二,恐惧改革的倾向。一提出政治体制改革,有些干部从经验出发,认为吃力不讨好,而且还容易陷入僵局,存在疑惧心理或抑制态度。第三,碎片化改革的倾向。基层创新多、高层改革难,一个突出的表现就是各种改革试点时风生水起,但试点成果并未纳入法治化制度化的框架之内,好的改革办法和措施有些夭折了,有些耗散了,甚至有些被叫停了,从而造成了改革的破碎与反复。

2012年5月16日 人民网

在法治框架内推进社会管理创新

所谓社会管理创新,并不是突破现有法律的界限,而是更好地落实法律,各种创新举措也都应当在法治的框架下进行。社会管理创新必然要求政府依法行政,改变单纯依靠行政手段管理社会的方式方法,更加注重运用法治的思维管理社会事务,采取善治的方法处理社会问题,提升社会管理的法治化水平。此外,社会管理创新不能打着创新的旗号干着违法的事情,与法治精神背道而驰。当社会管理创新与不合时宜的法律、法规发生冲突时,应当提请立法机关及时修改法律法规,而不能超越法律法规另起炉灶,不能以违法为代价换取所谓的创新。当然,立法部门也应该及时修正和废除不合时宜的法律法规,为社会管理营造良好的法律环境。

2012年第20期 《 望》

关注住房需求的民生属性

从整体上说,住房应该是人民群众的生活资料,政府应给予最低限度的保障,这就是社会主义制度在我国住房问题上的根本体现。全部社会住房决不应是极少数人牟取暴利的生产资料,否则,绝大多数人就必然失去住房这一必备的生活资料,这就必然加大社会的两极分化,对党的长期执政和社会的长治久安带来十分不利的影响。因此,住房中可以有商品,但绝不能完全商品化,政府在收取的土地出让金中可拿出相当比重,加快最低生活保障用房与公租房、廉租房的建设,使“国家最低保障”在我们社会主义国家的基本住房方面发挥基础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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