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居民能否到农村购买农民的住宅
2012-04-29
吉林农业 2012年7期
2006年11月22日,方某和班某达成买卖房屋协议,当日方某交付了购房款,并于2007年5月21日办理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由于当时没有让方某腾房,该房一直由孟某占用,后袁某占用该房。方某要求袁某腾房,袁某拒不腾房。2007年8月7日方某诉至县法院,要求其腾房。2007年10月8日袁某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方某于班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并支持其具有优先购买权。
2007年8月7日方某诉至县法院,要求其腾房,2007年10月8日袁某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方某于班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并支持其具有优先购买权。方某感到本案件法律关系复杂,遂找律师代理该案件。通过查阅案卷,律师认为假使袁某租用了该房,那么依据法律规定就具有优先购买权,袁某的主张就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对方某就会不利。可是律师在查看袁某的诉状时发现,袁某的常住户口是在张家口市区。通过进一步调查,发现袁某的常住地不但是张家口市区,而且其户籍的性质是城镇居民户口。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袁某这种身份是不能再农村购买住宅的,其请求没有法律依据,通过开庭,袁某撤回了其诉讼,并给方某腾了房屋。
法律分析以及建议:优先购买权是指民事主体在特定买卖的同等条件下,依法享有优先于他人购买财产的权利。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则是指承租人在出租人出卖租赁物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该租赁物的权利。根据本条规定,承租人对租赁物的优先购买权仅限于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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