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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规范土地流转 切实维护农民利益

2012-04-29金林范

吉林农业 2012年7期

金林范

案情介绍

原告:孙某 被告:李某 第三人:某村民委员会

原、被告于1997年3月31日签订合同,合同内容为:原告向被告转让土地(水田0.5公顷、旱田0.5公顷)和果树11棵、杏树3棵,期限为从1997年至2024年止,28年,转让费13500元,转让所需费用、劳动任务以及交纳上交款、农业税、水利费、公粮等义务由被告履行。合同签订后,被告支付了转让费13500元。后原、被告所属的村小组、村委会、经营管理站未经过原告的同意,给被告颁发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原告诉称:1997年我和被告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协议,将我的水田转包给被告。后来被告和第三人未经我的同意,给被告颁发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严重侵害了我的合法权益。恳请法院确认我和被告之间的土地流转合同无效,并返还土地。被告辩称:原、被告之间土地承包經营权转让合同有效,并已经履行了很长时间。原、被告之间的流转合同已经经过发包人的同意,已经得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被告取得了用益物权。第三人陈述:村民小组知道原、被告之间有转让合同,所以报到村委会后,村委会又报到经营管理站,经营管理站重新颁发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村委会认为,既然原、被告之间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土地使用权在合同期限内,应归被告所有。

主要问题本案的焦点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合同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中的转包合同还是转让合同,原、被告之间的合同是否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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