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地方政府金融管理权力从哪来?

2012-04-29

投资北京 2012年8期
关键词:金融法律

从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来讲,地方政府对小贷、融担、典当等机构的管理从法理、权力来源的角度,是存在缺陷的

据报道,温州金融办向温州市工商局递交了一份申请,拟对寄售行、投资公司等机构办理工商注册、变更等手续时增加前置审批环节,这一措施引起较大争议。这是否是地方政府自设权利的一种表现,是否会成为寻租的一个渠道呢?其实,这是地方政府在加强对金融机構管理时面临的一个现实的问题:这种管理权是从哪里来的?

地方政府的权力通常有三个来源,第一个是通过法律获得,第二个是上级政府授予的,第三个是地方法规规定。

从第一个来源看,我国作为单一制国家,法律的制定权是属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第八条规定“下列事项只能制订法律”,第八款为“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

那什么是“金融的基本制度“呢?在《立法法释义》中是如此表述的,“第四,有关金融的基本制度。金融是各种金融机构之间以及它们与公民、个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从事的货币发行、信贷、结算、信托、保险、票据贴现、汇兑往来、证券交易等活动。我国的金融体系是由中央银行、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组成的。对金融活动的统一和有效管理,是巩固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落实国家的经济政策,协调经济发展,保持社会稳定,改善人民生活和促进对外金融交往的重要保证。……

登录APP查看全文

猜你喜欢

金融法律
法律推理与法律一体化
法律解释与自然法
法律适用中的逻辑思维
何方平:我与金融相伴25年
让人死亡的法律
P2P金融解读
“互助献血”质疑声背后的法律困惑
支持“小金融”
让法律做主
金融扶贫实践与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