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能太阳能属于谁?
2012-04-29
投资北京 2012年8期
关键词:法律
6月14日,黑龙江省通过了《黑龙江省气候资源探测和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其中规定,风能和太阳能等气候资源归国家所有,企业探测开发风能及太阳能资源须经气象部门批准;对未经批准从事探测或者未按照批准的探测范围、探测种类从事气候资源探测等违反条例行为将予以处罚。上述规定引起舆论哗然。气候资源是否应归国家所有?气象部门介入风能太阳能的探测环节是否合理?
风能太阳能是否国有,
法律无明确界定
《宪法》第九条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八条也规定,“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湘潭大学法学院教授倪洪涛认为,《宪法》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这里的“等”是不是已经穷尽了列举?从国务院《无线电管理条例》规定“无限电频谱资源属国家所有”可知,自然资源不限于宪法列明的种类。问题是,当宪法出现不确定法律概念时,谁才是真正的释宪主体?根据《宪法》规定,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省级人大常委会无权对宪法条款作出扩大解释。
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副院长王敬波认为,风能、太阳能等属于自然资源中的气候资源,和矿藏、水流等自然资源不同,是可再生资源,而且矿藏、草原、滩涂等自然资源与国家领土有密切关系,风能、太阳能具有流动性,在认定其与国家领土的关系时存在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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