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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农业收入看中国农村土地制度

2012-04-29王鹤岱

决策探索 2012年8期
关键词:主体农村

王鹤岱

一、农业收入现状

2012年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杂交水稻之父”袁隆平院士接受记者采访时,在《关于粮价的建议》中指出:根据湖南省物价局调查统计,2010年农民种植每亩水稻的纯收益是186.2元,其中包括104.1元的国家粮食直补,实际上不含补贴农民纯收益只有82.1元;2011年,由于生产成本上升了121.6元,农民种植每亩水稻纯收益仅有116.6元,除去109.1元的国家粮食补贴,农民纯收益只有7.5元。我们不予深究这些数据准确与否,袁隆平院士道明的农民农业收益低下的状况却是不容置疑的。根据2011年中国统计年鉴提供的数据,1990年以来,农村居民家庭农业人均收入虽然逐年增长,但在人均总纯收入中占比逐渐下降,增速也落后于工资性人均纯收入;这都表明了我国农民农业收入低下、耕种土地收益不高的事实。

二、分散经营的小生产方式和市场机制之间的矛盾

观察与分析中国农民收入低下的症结,要从1978年以来实行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与市场经济体制变革说起。农村土地承包引起的社会变革广泛而深刻,因为这种变革与中国经济市场化处于统一过程之中。市场范围的扩大,刺激了农村分工分业和生产方式多样化的发展,过剩劳动力长期困守于粮食种植业的状况在多数地区明显改变,劳动力在城乡之间的频繁转移和就地转移,成为农民增加收入、调整产业结构和就业结构的常规方法。

土地承包制度赋予了农民对土地的合法经营权,农民根据“按劳分配”方式而不是“平均分配”的方式获得劳动果实,这有利于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有利于发展农村社会生产力,也有利于改进农村居民的生存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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