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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买方“提货不着”引发国际仲裁

2012-04-29熊志坚

进出口经理人 2012年8期
关键词:法律

熊志坚

中国G公司与印尼T公司于2007年11月20日签订买卖合同约定:G公司向T公司购买300000吨印尼产镍矿,自2008年1月始每月供应50000吨,FOB卖方港口,信用证支付。如有争议应提交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根据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UNCITRAL)进行仲裁。

2008年1月10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同意取消2008年1月份的供货。2008年2月2日T公司确认第一批(2月份)货物的受载期为2008年2月20~28日。随后G公司2008年2月4日与船公司签订运输第一批50000吨货物的租船合同。

2008年2月16日,G公司向T公司开具第一批货信用证。2008年2月28日船公司的JF轮到达装运港。3月2日开始装货,但印尼海军在3月5日以货物涉嫌非法采矿为由阻止了装运。2008年3月17日T公司给G公司发出不可抗力通知,声称货物被扣是不可抗力,但仍在努力完成第一批货物的装运。2008年3月18日,双方协议约定T公司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船舶延误进行赔偿,T公司确认不晚于3月27日将第一批所有货物装货完毕。

2008年3月22日,开始继续装货,但在3月26日印尼警方以非法开采为由再次命令停止装货,并扣留了货物。T公司在2008年4月11日发函称因货物被警方扣留无法完成第一批货物装运,且辩称属于不可抗力事件的延伸。

2008年4月23日,警方下令卸货,5月14日JF轮驶离装货港。2008年10月7日船公司在伦敦提起仲裁要求G公司承担滞期费等赔偿责任。2009年3月18日伦敦仲裁裁决G公司应赔偿金额约为500万美元。

2008年12月11日,G公司根据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UNCITRAL)向T公司发出仲裁通知,并选择了己方仲裁员。T公司在收到仲裁通知后选择了一位印尼法律专家作为其仲裁员,随后由二位仲裁员共同选定首席仲裁员,组成三人仲裁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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