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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美国版权法定赔偿的适用

2012-04-29张春艳

理论月刊 2012年9期

张春艳

摘要:在美国版权法定赔偿的裁决中,一些非商业用户被施以巨额法定赔偿,而另一些侵犯音乐专辑著作权的大公司却被裁定较少的法定赔偿。前者很大程度上是因为陪审团考虑法定赔偿的社会警示作用;后者主要是因为音乐专辑作为编辑作品,其所有组成部分被当作一部作品来计算赔偿额。法院适用法定赔偿时所考虑的Williams案检验标准、Gore案检验标准和Phillp Morris案检验标准实则是惩罚性赔偿检验标准。UMG案检验标准作为法定赔偿检验标准,明显减少了惩罚性因素。

关键词:版权;作品;法定赔偿;检验标准

中图分类号:D93.34(71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0544(2012)09-0185-04

一、问题的提出

2010年美国对两起版权法定赔偿案件的裁决引起人们极大的关注和争议。一个没有任何营利的非商业用户被施以巨额法定赔偿,而另一个侵犯音乐专辑著作权的大公司却被裁定较少的法定赔偿。

2005年初,美国六大唱片公司(Capitol Records、SonyBMG、Arista Records LLC、Interscope Records、UMGRecordings以及Warner Bros.Records)起诉一非商业用户Jammie Thomas从计算机发布24首音乐到Kazaa网站的分享资料夹的行为侵犯其版权,要求适用法定赔偿。2007年10月美国明尼苏达州的联邦陪审团判定JammieThomas侵权行为成立,以每首歌曲法定赔偿9250美金计算,她总计须赔偿222000美金给原告。Thomas不服,提出一个新审判的动议。2009年6月陪审团裁定:(1)每个原告各自享有版权;(2)Whomas构成侵权;(3)Thomas属于故意侵权。因此,陪审团裁定Thomas对涉案的24首歌曲,以每首歌曲赔偿8万美元计算,须赔偿192万美元。Thomas继续提出抗辩,认为罚金高得离谱。主审法官戴维斯(MichaelJ.Davis)在2010年1月将法定赔偿数额减低到54000美元,并称192万罚金是“可怕的和令人震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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