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价格法的经济法属性
2012-04-29徐萍
经济师 2012年9期
徐萍
摘 要:文章以价格法的归属为切入点,论述了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的调控对象和调控功能,以及相互为用,共同实现整体上的调整目标,分析了在综合调整上日益融合的趋势。
关键词:价格法 宏观调控法 市场规制法 属性 调整对象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2)09-066-02
作为经济法的一个组成部分,价格法究竟是归属于宏观调控法领域还是市场规制法领域,学界是存在争议的。导致争议的原因的根源是《价格法》的规定是从行为入手,其所及范围包括经营者的价格行为、政府的定价行为、价格总水平调控以及价格监督检查。在这其中,经营者的价格行为明显是市场规制法中的竞争法的内容,而政府定价行为与价格总水平调控则是宏观调控的内容。因此,价格法究竟是市场规制法还是宏观调控法,这一属性的认定依赖于对调整对象的正确认识。
一、行为说与社会关系说
行为说与社会关系说在阐述价格法调整对象时,何者更为合适对法律调整的具体对象,学界主要有两种观点:有人认为法律调整的对象是社会关系,这可以称为“社会关系说”;也有人则认为法律调整的对象是行为,这可以称为“行为说”。相对来说,行为是法律更为“直接的调整对象”,社会关系是从更抽象的层面上概括出来的,它主要是以行为为纽带而发生的,因而被认为是法律的“间接的调整对象”。{1}
研究调整对象的过程,实际上就是探寻经济法概念中的“种差”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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