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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桩并非“单选”的土地违法案

2012-04-29

国土资源导刊 2012年9期
关键词:用途

1999年7月,A单位由于精简机构,有一幢行政办公楼空闲出来。该宗地位于市区,属划拨用地,占地面积620平方米,建筑面积3100平方米。A单位于当年10月份将该幢办公楼出租给个体户B某经营宾馆,B某与A单位签订了《房屋租赁协议》,协议约定:B某每年向A单位交纳租金3万元,租期为三年。

焦点:非法出租土地 or 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该案由该市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支队立案查处。经查明,该幢办公楼原土地使用权证登记的用途为机关用地,A单位与B某一直未得到土地管理部门同意办理土地使用权出租登记,也未向土地管理部门缴纳年租金(即出让金)。在查处本案过程中,存在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A单位办公楼的原土地用途为机关用地,而A单位未经土地管理部门同意和市人民政府批准,将其办公楼出租给B某经营宾馆,实际土地用途为商业用地,土地用途发生了变化,其行为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构成了不按批准用途使用土地的行为。为此,可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对A单位作出“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二种意见认为:A单位将原办公楼出租给B某,土地使用权随建筑物的转移而转移,而A单位在未经市国土资源局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将划拨土地使用权连同地上建筑物出租给B某,其行为违反了国务院55号令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的规定,构成非法出租土地使用权,应按国务院55号令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作出“没收土地非法收入,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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