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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反倾销案添企业胜诉判例

2012-04-29崔晓玲

中国对外贸易 2012年9期
关键词:市场经济国家企业

崔晓玲

7月19日,欧盟高等法院对新安化工集团诉欧盟草甘膦反倾销一案,做出了终审判决,认定欧盟对新安化工采取的最终反倾销措施无效,驳回欧洲理事会的全部上诉请求,新安化工集团获胜。

该判决是欧盟首次对中国企业是否获得市场经济地位作出详细解读,将为今后司法实践提供判例。

在判决书中,欧盟高等法院首次对“市场经济地位”、“国有控股”、“国家重大干预”等名词进行了深入解析,并做出了“‘国家控制并不等于‘国家重大干预”的裁决,不受国家重大干预的国有或国家参股企业,可以获得欧盟的市场经济地位待遇。

这一决定将可能大大减少中国出口企业面临的反倾销税率,并激励企业积极应诉不公正的国际贸易裁决。

八年反倾销诉讼拉锯战

这是一场历时八年的反倾销司法诉讼拉锯战,新安化工在这场贸易战中投入了巨大的财力和精力,过程艰难曲折。

记者从新安化工公司7月24日发布的公告中了解到,2000年2月,欧盟委员会对中国产草甘膦征收48%反倾销税,2003年到期后进行复审调查,新安化工独自应诉并要求享受市场经济地位待遇。2004年9月,欧盟否决了新安化工的应诉要求,决定对中国草甘膦征收29.9%的反倾销税。

翰宇国际律师事务所律师万思德告诉记者,欧盟委员会拒绝新安化工的最主要原因是,新安化工的最大股东是中国政府,所有董事均是国家官员或国有公司官员。由此,欧委会认定公司受到了政府的重大干预,不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运营的,因此拒绝给予市场经济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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