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新政策,享退税手续简化
2012-04-29王文清滕晓勇
进出口经理人 2012年9期
关键词:企业
王文清 滕晓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出《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以下简称通知),对近年来陆续制定的一系列出口货物、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统称出口货物劳务,包括视同出口货物)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进行了梳理归类,并对在实际操作中反映的个别问题作了明确。国家税务总局同时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2012年第24号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新规定自2012年7月1日起执行。
界定出口与非出口企业范围
通知第一条第一项规定,出口企业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以及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委托出口货物的生产企业。那么,范围之外的应视为非出口企业。这是一个新称谓,单指不具有进出口经营权委托出口货物的商贸企业或个人。出口企业与非出口企业的不同点在于,前者是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货物实行退(免)税,后者是委托出口的货物按免税办理。
梳理视同出口货物范围
通知在原政策的基础上,将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的货物重新划分为7类,包括:(1)对外援助、对外承包、境外投资的出口货物;(2)进入特殊区域的出口货物;(3)免税品经营企业销售的货物;(4)中标机电产品;(5)销售海洋工程结构物;(6)销售用于国际运输工具上的货物;(7)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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