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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示制度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法律作用

2012-04-23郑伟

城市建设理论研究 2012年35期
关键词:物业管理物业制度

郑伟

中图分类号:TU113.5+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随着我国住房政策的不断完善以及商品房市场的不断扩大,物业管理越来越成为关系到老百姓的民生问题。为此,我国很多地区纷纷制定了适合本地区的地方性法规或地方规章。《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这成为贵州省调整物业管理活动的最高地方性法规,其重要性不言而喻。本文就该《条例》施行近二年来,适用公示制度存在的瘕疵,谈谈拙见,请各位专家学者批评指正。

《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在第九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将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决定的内容在房屋销售现场公示。”第二十二条规定:“筹备组成员名单及基本情况应当自确定之日起3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第二十四条规定:“前款规定:内容,筹备组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业主对业主身份、专有部分面积提出异议的,筹备组应当予以复核并告知异议人复核结果。”第三十一条规定:“采用书面形式征求意见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将征求意见书送达业主,涉及表决事项的,征求意见书应当载明表决事项,由业主签收并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约定行使表决权。不能送达的,可以将征求意见书的内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便于业主知晓的显著位置进行公示,由业主在公示期限内到公示指示地点行使表决权。书面征求意见的结果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便于业主知晓的显著位置公示,公示期限不得低于7日,业主有权查阅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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