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域环保督查中心如何有效督查地方政府
2012-04-23卢立栋沈炳岗杨峰熊敏
城市建设理论研究 2012年35期
卢立栋 沈炳岗 杨峰 熊敏
【摘要】环保部在全国范围内设定的6大区域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已成立并运行多年,按照职能设定,其对地方政府履行国家环境保护相关法规效能的督查工作却收效甚微,文章通过充分调研,并在研究西北督查中心开展宏观环境保护督查工作试点取得的经验与不足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与促进区域督查中心有效督查地方政府履行其环保监管职能的几点措施与建议,希望以此能为我国宏观环境保护督查工作起到有意的借鉴。
【关键词】区域督查中心;宏观环境督查;地方政府;措施与建议
中图分类号:X3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一、引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2005年12月发布了《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中明确规定“建立健全国家监察、地方监管、单位负责的环境监管体制。” 国家监察主要是指国家对地方政府执行国家环保法律法规情况的监察。自2006年起,环保部先后在全国范围内的设立了6大区域环保督查中心,使得《决定》中“国家监察”的基本体系逐步形成。但经过近几年的运行,发现诸多问题有待解决,其中较为重要的一条便是如何有效监督地方政府履行其环境管理职能的效能。
二、现状及存在问题
区域环境保护督查中心职能设定的初衷,一是切实加强环保部的环境监察能力,延伸环保部对地方环境管理部门履行环境法律、法规、政策、标准效能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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