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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竞合

2012-04-21张肖攀

现代商贸工业 2012年1期

张肖攀

摘 要: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的调整范围存在交叉和重叠,两者在法律渊源上也具有密切的联系。但同时二者又有很多不同之处,在一国的经济中发挥着不同的作用。

关键词:不正当竞争行为;垄断行为;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

中图分类号:D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12)01-0227-01

1 垄断行为与不正当竞争行为

研究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关系,首先应当研究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对象。对于那些是不正当竞争行为,那些是垄断行为,各国法律均给予了明确的界定。

垄断行为是指排除或者限制竞争,损害消费者权益或者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具体包括经营者之间排除或限制竞争的协议、决议或协同一致的行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以及经营者之间排除或限制竞争的集中行为。从这一概念可以看出,反垄断法关注的是排除或限制竞争的行为,其目的是保障企业有自由参与市场竞争的权利,提高经济效率和消费者的社会福利。

狭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采用欺骗的手段进行交易的行为,如经营者通过假冒、仿造等方式销售产品;诋毁竞争对手的行为,如诋毁、贬低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妨害其正常的经营活动,而为自己谋取非法的利益;商业贿赂行为,如通过不正当手段收买客户的雇员或代理人以及政府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为自己获得交易机会,等等。这些都属传统意义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被世界各国普遍认定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包括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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