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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水污染防治法按期间制裁机制的完善

2012-04-18胡德胜

江西社会科学 2012年7期
关键词:机制法律

■胡德胜

我国水污染防治法按期间制裁机制的完善

■胡德胜

水污染防治;制裁机制;按日制裁;按期间制裁

“水是生命之源、生产之要、生态之基”。适当质量的水是人类社会经济全面可持续发展和生态系统健康的保障。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在2011年一号文件《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提出要“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要求在水污染防治方面“确立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从严核定水域纳污容量,严格控制入河湖排污总量”。根据确立的排污总量而倒推分配各单位和个人的排污指标,无疑是一种理论上的优化方案。然而,并不是每个单位和个人都能够自觉遵纪守法,水污染违法行为依然大量存在。国务院《关于水污染防治工作进展情况的报告》显示,尽管在2008年就对1.5万家企业的水污染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查处,现实却是七大水系中劣V类水质的断面超过五分之一、国家重点监控28个湖库中的部分湖库和河流水华频繁发生、主要污染物减排面临巨大压力、水环境安全和饮用水水源水质安全依然面临威胁以及突发水污染事件时有发生。特别是近些年来,重大或者突发的水污染事件不断发生。2007年全国有178起水污染事件。对2010年紫金矿业水污染事件的罚款数额与事件所造成的巨大损失和严重生态破坏之间的极大反差,更是让人质疑我国水污染违法行为制裁机制的有效性。

综合分析水污染违法行为的动机和原因,污染者追求经济利益居于主导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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