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社会中刑法的立场选择
2012-04-13张道许
河南社会科学 2012年7期
关键词:理论
张道许
(河南工业大学 法学院,河南 郑州 450001)
风险社会中刑法的立场选择
张道许
(河南工业大学 法学院,河南 郑州 450001)
在风险社会中,基于预防风险的需要,传统刑法理论受到了冲击。基于此,理论上出现了风险刑法理论、安全刑法理论、敌人刑法理论。风险社会的刑法立场,不应是全盘否定传统刑法理论,而应是在传统刑法理论内部进行适当调整,承认刑法具有一定的割裂性。
风险社会;风险刑法;调整
在风险社会视野下,传统刑法的归责原则、法益概念、刑罚理念都受到了一定冲击。理论界对此也颇为关注,诸如风险刑法理论、安全刑法理论、敌人刑法理论,都试图寻找在风险社会中利用刑法利器抗制风险的捷径。面对风险问题乏力应对的传统刑法,面对纷繁芜杂的风险社会刑法理论,我们应该采取全盘否定传统刑法理论,还是应该在传统刑法内部进行调整,这是首先应予关注的。
一、风险刑法理论
(一)风险刑法的定义
风险刑法理论,是建立在风险社会理论基础之上,为应对风险社会对传统刑法理论冲击而发展起来的预防和控制风险的刑法学理论体系。最早在德国刑法学家Prittwitz在1993年出版的专著《刑法与风险》,提到了风险刑法。Prittwitz指出:“风险刑法是一种目的性刑法(Zweckstrafrecht),从传统对恶的不法评价发展至以危险性作为刑法对象。所谓的目的应理解为风险的最小化,并涉及透过行为操控为法益保护(或规范稳定)的功能。”①近几年来,我国刑法学界也开始关注风险刑法理论,不少学者对其进行了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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