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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正当刑事程序对诉讼监督理念的影响

2012-04-13王守安

河南社会科学 2012年7期
关键词:检察机关程序理念

王守安

(最高人民检察院,北京 100726)

论正当刑事程序对诉讼监督理念的影响

王守安

(最高人民检察院,北京 100726)

正当法律程序的基本内涵包括限制国家权力和保护个人权利两个基本方面。正当刑事程序是正当法律程序在刑事诉讼领域的具体体现,在刚刚通过的新《刑事诉讼法》中,对于辩护制度的完善、强制措施、侦查行为适用条件的严格限制以及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规定等无不体现了正当刑事程序的基本内涵。结合新出台的《刑事诉讼法》,新时期检察机关的诉讼监督活动也应当坚持正当刑事程序中的人权保障理念、程序正义理念、程序参与理念以及监督经济理念,从而切实履行好检察机关的诉讼监督职能。

一、正当刑事程序的基本要求

(一)正当法律程序

正当法律程序也叫法律的正当程序或简称为“正当程序”,其有着深厚的历史渊源。早在古希腊,“若一个人未经审判或定罪而被处死是一种暴行;……因为他们认为这样的执行不单单是执行前没有正式宣布判决,而就是未经判决,根据已知的法律来看也没有证据表明业已有罪行发生:这是不经判决的暴力”。可见在雅典时期即存在着一种强烈的,即便并不专业性的支持有序的、无偏的司法程序的感情①。同样,在公元2世纪的罗马,作家阿普列乌斯的《金驴》(又称《复仇记》)所讲述的故事也表明:当时的官员禁止动用私刑,在审判已经依据先前传统如期进行之后,必须考虑当事人双方的辩护理由,按照法律的一般规定给予正当的法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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