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药品监管实践中的法律问题探讨
2012-04-13北京市通州区药品检验所101100杨建
首都食品与医药 2012年2期
北京市通州区药品检验所(101100)杨建
有关我国现行的《药品管理法》和《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分别是在2001年和2002年颁布实施的,其中,《药品管理法》主要是针对药品的研发、生产、流通以及药品的质量进行规范控制而修订实施的,极大程度地维护了公众用药的合法权益。但是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各种药品日新月异,《药品管理法》很多地方便有了漏洞,导致药品监管工作变得不顺利,鉴于此,本文系统地对我国药品监管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
1 缺乏对“非药品”的惩罚规则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中第43条和《药品管理法》中第61条均是强调杜绝非药品的宣传和传播,却没有对“非药品”的惩罚规则进行规定。《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中第43条明确规定:“非药品不得在其包装、标签、说明书及有关宣传资料上进行含有预防、治疗、诊断人体疾病等有关内容的宣传”,而《药品管理法》中第61条也有类似规定:“非药品广告不得有涉及药品的宣传”。缺乏对“非药品”惩罚规则的束缚,才导致现实中各种非药品产品故意打着“国药准字号”的旗帜宣传各种“消字”、“食字”、“妆字”、“健字”号等非药品,药监部门却只能看着其蔓延不能对其进行监管[1]。
2 对出售假劣药品的处罚问题模糊
《药品管理法》虽然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和处罚措施来制约出售假劣药品的行为,但是具体处罚措施为第74条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至五倍的罚款”,第75条规定:“生产、销售劣药的,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至三倍的罚款”。……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