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一起未经检疫动物产品处罚案的评析
2012-04-13詹花玲
四川畜牧兽医 2012年3期
关键词:监督
詹花玲
(河南省内乡县赤眉镇政府农业服务中心,河南 内乡 474350)
1 案件来源
根据河南省畜牧局开展打击病害动物及其产品“百日行动”活动的安排部署,2010年1月7日,内乡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执法人员在内乡县城区执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内乡县城关镇某酒店涉嫌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羊肉、鸡、鸭产品。经初步调查,执法人员认为该酒店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产品的违法事实存在,应适用一般程序,经报主管领导同意后予以立案。
2 查处经过及事实认定
立案后,内乡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执法人员立即对该酒店进行进一步调查:现场检查发现,该酒店后厨存有10千克鸭产品、10千克鸡产品、25千克猪排、5千克羊肉,该酒店不能提供检疫证明或检疫标识,执法人员当场制作了一份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内动监现查[2010]第16号)。根据检查情况,执法人员对该酒店厨师长和酒店经理进行了调查询问,并分别制作询问笔录。根据调查所掌握的情况,执法人员认为该酒店长期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产品的违法事实成立,该酒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应当给予处理处罚,以确保法律的严肃性。2010年1月14日,执法人员制作了《案件处理意见书》报经主管领导同意,决定对该酒店实施处理、处罚。
3 实施行政处罚
该酒店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