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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熹类推解经法述论

2012-04-13曹海东

华中学术 2012年2期
关键词:朱子语上海古籍出版社朱子

曹海东

(华中师范大学文学院,湖北武汉,430079)

朱熹类推解经法述论

曹海东

(华中师范大学文学院,湖北武汉,430079)

类推是朱熹一向所倡导的解释经典的方法。他不仅在理论层面上对这种解经方法作了比较深入的研讨,而且在经典解释实践中总是自觉而广泛地运用这种解经方法。本文着眼于朱熹的经典解释实践,具体从类比对象选择、句读分析、字词训释、句意疏解、义理阐发等方面考察了朱熹的类推法运用情况,对其中蕴含的原理、理念和经验等进行了阐释和总结。

朱熹 解经方法 类推 推类 以类而推

在朱熹看来,类推是人类认知世界、理解事物的一种常用而特有的方式;“人心虚灵”,于事物之理“皆推得去,禽兽便推不去”[1]。作为思想家,朱熹对类推问题十分关注,作了比较深入的研究。在其著述及语录中,相关的论说文字处处可见,充分体现了他的认识论思想。如所谓“既见得一处,则其他处亦可类推”[2],“格物非欲尽穷天下之物,但于一事上穷尽,其它可以类推”[3],即是其例。类推,朱熹又常常称之为“推类”、“以类而推”、“触类长之”等。例如:“因事推穷以至其极,而又推类以尽其余,则天下之物皆有以见其至善之所在而止之矣。”[4]“今人不曾以类而推,盖谓不曾先理会得一件,却理会一件。”[5]“‘记问之学,不足为人师’,只缘这个死杀了。若知新,则引而伸之,触类而长之,则常活不死杀矣。”[6]

关于“类推”的内涵,朱熹曾以浅近直白的语言作过界说,即所谓“从已理会得处推将去”[7],“因其所已知而推之,以至于无所不知也”[8],或者说“因那理会得底,推之于理会不得底”[9]。他曾用打比方的方式说明何谓“类推”:“如识得这灯有许多光,便因这灯推将去,识得那烛亦恁地光。”[10]由此可见,朱熹所谓“类推”,具有传统逻辑学中类比推衍的性质,是指一种由个别到个别的推理过程。这个过程以现代学术话语来界定,实际上就是:“根据两类对象在一系列属性上是相同的,而且已知其中一类对象还具有其他的属性,由此推出另一类对象也具有同样的其他属性。”[11]

就朱熹的相关论述看,类推的方法不仅可用于认识和理解日常生活中的一般事理,也可施之于古代经典的解读活动。他曾说:

《论》《孟》固当读,《六经》亦当读,史书又不可不读。……不过一二番稍难,向后也只是以此理推去,更不艰辛,可以触类而长。正如入仕之初看公案,初看时自是未相谙,较难理会。须着些心力,如法考究。若如此看得三五项了,自然便熟;向后看时,更不似初间难,亦可类推也。[12]

《易》之为书,本为卜筮而作,然其义理精微,广大悉备,不可以一法论。盖有此理即有此象,有此象即有此数,各随问者意所感通。如“利涉大川”,或是渡江,或是涉险,不可预为定说。但其本指只是渡江,而推类旁通,则各随其事。[13]

像这样以类推之法解读经典,在朱熹看来意义甚大:“圣言着实,大抵类此,推之以及其余,则圣人之意可得,而浮诞之见无所入于其中矣。”[14]总之,朱熹在理论层面上对类推在经典解读中的运用问题作了不少研讨,说明他是把类推视为一种重要的经典解释方法,给予了充分的关注。而观以具体的解释实践,朱熹也如自己一向所倡导的那样,十分注重类推的运用,经常以类推之法来解读儒学经典,且每每有超卓之见或拓新之论,创获不少。正是有感于上述情形,笔者曾撰作《以类而推 脱然贯通——朱熹经典解释方法研究之一》一文,讨论过朱熹的这一解经方法。然该文只是侧重于梳理、阐析朱熹的相关理论论述,且仅略发其端而已,而于其相关解经实践则不甚措意,故今更作本文,着重探讨朱熹运用类推法解经的具体实践,以期为当下研治国学、诠读经典者提供一些有益的参考和借鉴。

我们知道,类推所得结论的可靠程度是由相比较的两类对象的已知共有属性与推出属性之间的联系来决定的,所以选择恰当、有本质联系的类比对象,对于类推来说至为重要。就朱熹的经典解释实践看,他在类推过程中比较注重类比项之间的内在关联性,以防简单机械的比附,故其选择的类比对象一般都具有典型性、可比性。综览其所选类比对象,多半是选自儒学经典,盖有以经证经、经义互参,提高对象可比性的用心存乎其间。而其选自儒家经典的类比对象,来源较广,不拘一途:有的来自经典的上下文,有的来自同一经典的其他篇段,有的来自其他经典的相关篇章。例如,《论语·阳货》:“子曰:乡原,德之贼也。”“子曰:道听而涂说,德之弃也。”其中“德之弃也”句的诠释一向存在歧异,朱熹通过类推而有所决夺:

或问十四章之说,曰:……尹氏似以为有德者之所不取,谢氏、侯氏似以为自弃其德,二者未知其孰是。然以二字文势及上章“德”字之例观之,则尹氏胜;以上下句相求,而以上章“贼”字之例推之,则谢、侯说似得之,而有未尽也。盖以其事言之,则固为弃其德矣,然不曰“弃夫德”而曰“德之弃”,盖德之所以见弃,犹乡原之贼夫德而以为“德之贼”也。若如尹氏之说,谓其为有德者之所弃,则上章“德之贼”者亦曰为有德者之所贼,可乎?[15]

由是以观,朱熹为确定“德之弃也”一句的意义,选择了本篇上文中的“德之贼也”句作为类比对象。此二句语法结构一致,语意明显相类,具有可比性;而“德之贼也”句的意思可以理解为“贼夫德”,循此类推,“德之弃也”句之意自可理解为“弃夫德”。再观谢、侯二氏自弃其德之说,其意实即“弃夫德”,故能与“德之贼也”句的意思相伦类;如依尹说释作“有德者之所弃”,则与“德之贼也”句的意思不相协。因此,当以谢、侯二氏之解为是。朱熹作《四书章句集注》,即采入了谢、侯之说,注云:“是自弃其德也。”

朱熹以类推法解经,所选用的类比对象,有的来自同一经典的其他篇段。例如,《论语·里仁》:“子曰:君子怀德,小人怀土;君子怀刑,小人怀惠。”其中的“君子”、“小人”究竟是就社会角色上的君、民而言,还是就道德评价上的善者、恶者而说?对此,朱熹作了这样的分析:

以例求之,凡言君子、小人而相须者,则君民之谓也,如“爱人”与“易使”之类是也;言君子、小人而相反者,则善恶之谓也,如“周比”、“和同”之类是也。以相反为言,而上下章又且多义利之说,则固当为善恶之类矣。况以君民为说,则其“怀惠”之云,亦迂晦而不通矣。[16]

在此,朱熹选择了《论语》中其他篇章的一些文句作为比较对象:“君子学道则爱人,小人学道则易使也”(《阳货》);“君子周而不比,小人比而不周”(《为政》);“君子和而不同,小人同而不和”(《子路》)。比较分析,朱熹发现上述《里仁》中“君子”“小人”与此所引后二例中“君子”“小人”具有共同的属性——所指者“相反”,故作类推,认定《里仁》所称者亦为“善恶之谓”。

朱熹解经,所选择的类比对象,有的是取自其他经典。例如,《论语·卫灵公》:“子曰:吾之于人也,谁毁谁誉?如有所誉者,其有所试矣。斯民也,三代之所以直道而行也。”此段“斯民”以下文字颇为费解,所以金人王若虚疑此有脱阙:“记者以此属于圣人无毁誉之下,义终龃龉,疑是两章,而脱其‘子曰’字。”[17]王氏发此论议,盖缘不得“斯民”一语之确诂。朱熹曾对此语作过考论:

杨氏又自为一说,亦以民为言,但以毁誉者为一人,直道而行者为一人耳。……然如其说,则经宜云“此三代之民所以直道而行”,而亦不得如今之云也。凡此数说,既不通矣,则以他文推之,如伊尹所谓“此民”“是民”,皆指当日之民而言。况今先言“斯民”,而后言“三代”,则是正指今日之民,而上推三代以实之之辞也。且以“斯民”对“三代之所以直道而行”,则所谓“斯民”者,乃三代之时则尝行其直道之民,又何疑哉?[18]

显而易见,朱熹考释“斯民”一语,运用了类推法,故称“以他文推之”。其所谓“他文”,实即《孟子·万章上》中的文字:“伊尹耕于有莘之野,而乐尧、舜之道焉。……汤三使往聘之,既而幡然改曰:‘……吾岂若使是民为尧、舜之民哉?……天之生此民也,使先知觉后知。’”此中的“是民”、“此民”均指伊尹所处商代的百姓,即“皆指当日之民而言”。而《卫灵公》中的“斯民”与之相较,字面意思相同,且亦是相对古代之民而说,故依类而推,“斯民”理应是指当日(即孔子所在时代)直道而行之民而言。因此,其《集注》云:“斯民者,今此之人也。言吾之所以无所毁誉者,盖以此民,即三代之时所以善其善、恶其恶而无所私曲之民。”朱熹此之所解,虽未可遽言精确不刊,但它是据同类经文推考而出,且能畅通文义,故至少可备一说。

朱熹解经运用类推法时,选择的类比对象除了多半来自儒家经典之外,还有一些是来自其他部类的古代文献,史、子、集等部类皆有,兹不详述。

朱熹运用类推法解经,不仅注重选择合适的类比对象以作推考,而且注重推广此法的应用范围,能自觉地将此法运用于经典解释过程中的各个环节、各个层面。总之,解经过程中凡有疑义,均尝试运用类推之法予以推寻考辨,即其所谓“看经传有不可晓处,且要旁通。待其浃洽,则当触类而可通矣”[19]。观其类推法的实际应用范围,的确十分广泛,未可一一列举,以下只胪列一些主要的方面:

第一,用于句读分析。

在朱熹看来,分析经文的句读,是解读经典首先应做的基础性工作,必须认真对待,下反复沉潜之功。他曾说:“解书,须先还他成句,次还他文义。”[20]“必沉潜乎句读文义之间,以会其归。”[21]然而,离析经文文句,并非易事,会遇到各种疑难问题,需要借助有效的方法予以排解。就朱熹的解经实践看,类推不失为一种切实可行的方法。请看以下材料:

又《书》中点句,如“天降割于我家不少延”,“用宁王遗我大宝龟”,“圻父薄违农父,若保宏父定辟”,与古注点句不同。又旧读“罔或耆寿俊在厥服”作一句。今观古记款识中多云“俊在位”,则当于“寿”字绝句矣。[22]

此处提及的“罔或耆寿俊在厥服”,为《尚书·文侯之命》中文字,前人读此八字为一句,而朱熹以为当于“寿”字绝句。朱熹如此点句,是据古记款识中的辞例类推而来:因为古记款识中多云“俊在位”,表明以“俊在……”之类单独为句的表达方式已成常例,故依此推论,上述《文侯之命》中八字当于“俊在厥服”之前断句,亦即于“寿”字后读断。

第二,用于字词训释。

考察朱熹训解字词的一些个案实例,可以看到,解释经文中的字词,要善于发现所释字词与其他语境中同类用例的关联性,像这样“伦类若通,则其先后彼此展转参照,足以互相发明”[25],而类推则亦不难,结论亦可信。下面举例说明之。

《孟子·公孙丑下》云:“且比化者,无使土亲肤,于人心独无恔乎?”此论古代丧葬之事,汉人赵岐注云:“比亲体之变化,且无令土亲肤,于人子之心,独不快然无所恨也。”宋人孙奭疏曰:“且棺椁敦厚,比亲体之变化,无使其土壤亲其肌肤,于人子之心独无快乎!”可见,赵、孙二氏均将经文“化”字释为“变化”,盖谓尸身腐化。而朱熹对“化”字做出了不同于前人的训释,解为“死”。其《集注》云:“比,犹为也。化者,死者也。恔,快也。言为死者不使土近其肌肤,于人子之心,岂不快然无所恨乎。”朱熹何以训“化”为“死”?请看他在《或问》中的论说:

或问:“比化者无使土亲肤”,旧说以为及亲体变化之前,无使土亲其肤,其于人情合矣。曷为不用,而别为之说乎?曰:以其辞费而卒有所不协也。首篇“比死者”之云类此,而旧说于彼则以为比合敢死之士,至此则又为是说,而不顾夫伦类之不通也。必如《集注》之云,则庶乎其两得矣。[26]

此中所谓“‘比死者’之云”,指《孟子·梁惠王上》中“愿比死者一洒之”句。朱熹《集注》谓此句“言欲为死者雪其耻也”。由上所论看,朱熹是通过类推思维的运作,发现并建立了《公孙丑》“比化者”与《梁惠王》“比死者”之间的类同性关系,视其为“伦类”,洵是独具只眼,识见不凡;由此推定“化”犹“死”,亦令人折服。清代学者黄生《义府》卷下“化”字条言“人死亦谓之化”,并引《孟子》此句为例[27];今人杨伯峻先生《孟子译注》谓“化,犹死也”,并译全句为“为了不使死者的尸体和泥土相挨”,明显于朱熹之解有所参酌。

朱熹曾言自己“解《诗》,多是推类得之”[28]。就其对《诗经》字词的训释看,此言不虚;《诗经》中很多被前人误解的字词,每每为朱熹所匡纠,的确是得其类推之助。兹举一例。《豳风·破斧》中有“周公东征,四国是皇”,“四国是吪”,“四国是遒”等句,毛亨传云:“四国,管、蔡、商、奄也。”朱熹不以此注为然,认为“四国”一词犹言“四海”,是天下之意。他说:

《破斧》诗……是答《东山》之诗。古人做事,苟利国家,虽杀身为之而不辞。……此诗说出极分明。毛注却云“四国”是管、蔡、商、奄。《诗》里多少处说“四国”,如正是“四国”之类,犹言“四海”。他却不照这例,自恁地说。[29]

诚如朱熹所说,《诗经》中言“四国”之处甚多。如“其仪不忒,正是四国”(《曹风·鸤鸠》),“四国无政,不用其良”(《小雅·十月之交》),“谗人罔极,交乱四国”(《小雅·青蝇》),“维彼四国,爰究爰度”(《大雅·皇矣》),均是其例。这些诗句中的“四国”,明显不能依毛传指为四个国家,而是犹言“四海”,泛指四方、天下。《破斧》中“四国”之义,显然与此一律,故朱熹推类而解之。朱熹之驳毛传并另立义训,无疑是正确的。即如清人王先谦所云:“言天下皆正,则非独管、蔡、商、奄。诗称‘四国’,犹《鸤鸠》‘正是四国’之比,非有实指东行述职。《逸周书·作雒解》:‘周公立,相天子,三叔及殷东徐奄及熊盈以略。凡所征熊盈族十有七国,俘维九邑。俘殷献民,迁于九毕。’是‘四国’不专指管蔡商奄之明证。”[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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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用于句意疏解。

朱熹认为,解经不仅要逐字训释,而且要逐句理会,“要晓得句下文意”[31];如果能做到“字求其训,句索其旨……循序而渐进焉,则意定理明”[32]。可见,句意的索解亦是经典解释过程中的重要一环。就朱熹的解经实例看,理解和解释句意也可利用类推之法。例如:

(朱子)曰:“伊川之意,似以‘传不习’为不习而传与人,亦是不忠信者。”问:“如此说,莫倒了语意否?”曰:“然。但以上文例推之,也却恁地。要之,亦不须如此说。”[33]

此处所讨论的“传不习”句,见于《论语·学而》:“曾子曰:吾日三省吾身:为人谋而不忠乎?与朋友交而不信乎?传不习乎?”程颐(伊川)解此句之意为不习而传与人,亦即“传人以己所未尝习之事”。朱熹认定此解“倒了语意”,实际上是通过类比上文而推知:上文二句从陈说结构上看,分别以“谋”、“交”为陈说对象(或曰“话题”),以“不忠”、“不信”为陈说内容;以此类推,“传不习”句也当以“传”为陈说对象,以“不习”为陈说内容,全句意谓师所传授之业是否温习过。这种结构大体上亦如朱熹曾经所说:“谋不忠,则欺于人;交不信,则欺于友;传不习,则欺于己、欺于师。”[34]而程颐所解,则从根本上颠覆了这一陈说结构,故谓其“倒了语意”。

众所周知,若想正确地疏解文句的意义,很多时候需要正确地理解和分析句子的语法结构。朱熹当年也认识到了这一点,曾言“东坡解《易》,大体最不好,然他却会作文,识句法,解文释义,必有长处”[35],说明他深知“识句法”之于文句解释的作用。在解经实践中,为了较好地理解和分析文句的句法,朱熹也常常借类推之法以为助。例如:《尚书·洪范》:“水曰润下,火曰炎上,木曰曲直,金曰从革,土爰稼穑。”其中“金曰从革”句历来异解纷纭。如《伪孔传》:“金可以改更。”孔颖达疏:“金可以从人改更,言其可为人用之意也。”朱熹的疏解则与此不同:

(朱子)忽问:“如何是‘金曰从革’?”对曰:“是从己之革。”曰:“不然,是或从、或革耳。从者,从所锻制;革者,又可革而之他,而其坚刚之质,依旧自存,故与‘曲直’、‘稼穑’皆成双字。‘炎上’者,上字当作上声;‘润下’者,下字当作去声,亦此意。”[36]

“曲直”、“稼穑”各是两事。余亦合准此例:“润下”者,润而下也;“炎上”者,炎而上也;“从革”者,一从一革,互相变而体不变也。[37]

综合这两段材料来看,欲求“金曰从革”句的本意,关键是要理清“从”与“革”之间的语法结构关系。那么如何判定这种关系呢?依朱熹之见,就是以类而推。具体言之,就是依据上下文中易于确定结构关系的“曲直”、“稼穑”来推寻:显而易见,“曲直”和“稼穑”均是各表“两事”的“双字”,亦即并列关系的双音节短语;“准此例”而推之,“从革”亦当为并列关系的双音节短语。明乎此,则“从”、“革”各为一义:前者具体指“从所锻制”,后者意谓改作他用;“且如银,打一只盏,便是从;更要别打作一件家事,便是革”[38]。

再看一例。《礼记·曲礼上》:“礼闻取于人,不闻取人。礼闻来学,不闻往教。”对其中前二句的解释问题,朱熹做过这样的论说:

“取于人”,此与《孟子》“治人”“治于人”、“食人”“食于人”语意相类。“于人”者,为人所取法也。“取人”者,人不来而我引取之也。下文“来学”、“往教”即其事之实也。[39]

其中所引《孟子》文,见该书之《滕文公上》:“劳心者治人,劳力者治于人;治于人者食人,治人者食于人。”依朱熹上面的论说看去,要解明上述《曲礼》二句之义,先得分析其中“取于人”、“取人”的语法结构;欲知此二者的语法结构,则可依类而推之。从语法结构形式上看,此二者分别类同于《孟子》中“治于人”“食于人”、“治人”“食人”。而观《孟子》此处“于人”的“于”字,均表被动关系,用于引进施事者“人”;其“治人”、“食人”则均为述宾结构(“食”在此为奉养之意)。举此类而推之,可知《礼记》“取于人”也是以“于”字为标记构成的被动式,“取人”也当是述宾结构,整句的意思是:礼,听说是被人取以为法,没听说是引取他人来学。附带提及的是,《礼记》此二句是经籍训诂上的一个难点,过去有不少学者作过探讨。如俞樾云:

礼闻取于人,不闻取人。郑注曰:“谓君人者。取于人,谓高尚其道;取人,谓制服其身。”樾谨按:“取”当读为“趣”。《释名·释言语》曰:“取,趣也。”是“取”与“趣”声近义通。《庄子·齐物论》“趣舍不同”,“趣舍”即“取舍”也。字亦通作“趋”。……然则“取于人”者,为人所趋向也;“取人”者,趋向人也。[40]

俞氏此之所解,大意与朱熹之说相类,但烦于改字而读,似不如朱熹之简洁明快;而俞氏所引之郑注,语意不明,且不甚贴合语境,更不如朱熹之明晓而能贯通上下文义。

疏解经句,朱熹除了重视句法分析之外,还很注重辨察文势,认为寻察文势,有助于文句诠释至达融通圆惬之境。他曾说,东坡于《周易·涣卦》“涣其群”句,正因“理会得文势,故说得合”[41]。在他看来,要明辨所解文句的文势,也可像句法分析一样,借用类推之法。举一例如下:

谢氏“敬忠”二义,文意不明,似有为政者自致其敬忠以率民之意,然与下句文势不类,计亦不至若是之疏也。[42]

此论《论语·为政》中“使民敬忠以劝”句的诠释问题。寻绎朱熹之意,可以看出,解释《为政》中此句,当观文势;此句文势因与下句(即“临之以庄则敬,孝慈则忠”)相类,故可据下句来类推。而观下句文势,“临”是就为政者而言,“敬忠”实际上是指民而说,故类推上句,其中“使”字亦当属为政者,“敬忠”字亦当属民。因为谢氏未察下句文势,乃以上句之“敬忠”属为政者,故为疏误。

第四,用于义理阐发。

朱熹主张解经须“因先达之言以求圣人之意,因圣人之意以达天地之理”[43]。所以,他常有“味圣贤之言以求义理之当”[44],“解说圣贤之言,要义理相接去”[45]之类言论。这也就是说,经典解释活动应以发明义理、实见天理为依归,应通过对“亘古亘今不可移易”之理的推求和发明来实现它的价值和意义。因此,朱熹解经,十分注重义理的研求和阐发。

阐论经中义理,更应利用类推之法。朱熹曾言:“或求之文字之中,或索之讲论之际……莫不有以见其所当然而不容已,与其所以然而不可易者。必其表里精粗无所不尽,而又益推其类以通之,至于一日脱然而贯通焉,则于天下之物,皆有以究其义。”[46]下举一例说明之。

《论语·学而》:“君子务本,本立而道生。孝弟也者,其为仁之本与!”朱熹《集注》释云:“为仁以孝弟为本。论性,则以仁为孝弟之本。……谓行仁自孝弟始,孝弟是仁之一事。谓之行仁之本则可,谓是仁之本则不可。”此番解释,侧重于彰显经文中有若之言的本意。在此基础上,朱熹又曾以类推之法推论了儒家经典中一些核心伦理范畴的意涵:

孝弟便是仁。仁是理之在心,孝弟是心之见于事……故仁是孝弟之本。推之,则义为羞恶之本,礼为恭敬之本,智为是非之本。自古圣贤相传,只是理会一个心,心只是一个性,性只是有个仁义礼智。[47]

由此可见,朱熹在“仁是孝弟之本”的圣贤本意的基础上,通过类比推衍,着重对“义”、“礼”、“智”等范畴进行了论说,阐发了“义为羞恶之本,礼为恭敬之本,智为是非之本”的观点。此类观点是在宋代新儒学心性论的逻辑框架下推演经文本意而出,已达于新儒学所谓“义理”的层面。

总而言之,朱熹的类推解经法的内涵较为丰富,相关的实践个案更是多至难以尽数,限于篇幅,我们只大致作如上一些介绍和论说。由此粗简的述论不难看出,朱熹在经典诠释上十分看重类推这种合乎儒门为学“近思”之道的解释方法,而且在实践中也总是自觉而广泛地运用这种方法,成功地解决了儒学经典诠释史上的许多疑难问题,其间确有不少很好的经验值得我们后人学习和借鉴。

(注:本文是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项目“朱熹经典解释理论的范畴系统”[10YJA720003]的阶段性成果)

注释:

[1] (宋)黎靖德编:《朱子语类》卷五十七,北京:中华书局,1986年,第1347页。

[2] (宋)黎靖德编:《朱子语类》卷一百二十一,北京:中华书局,1986年,第2921页。

[3] (宋)朱熹:《四书或问·大学或问》,《朱子全书》第6册,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合肥:安徽教育出版社,2002年,第525页。

[4] (宋)朱熹:《经筵讲义》,《晦庵先生朱文公文集》卷十五,《朱子全书》第20册,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合肥:安徽教育出版社,2002年,第705页。

[5] (宋)黎靖德编:《朱子语类》卷四十九,北京:中华书局,1986年,第1202页。

[6] (宋)黎靖德编:《朱子语类》卷二十四,北京:中华书局,1986年,第576页。

[7] (宋)黎靖德编:《朱子语类》卷十八,北京:中华书局,1986年,第416页。

[8] (宋)黎靖德编:《朱子语类》卷十五,北京:中华书局,1986年,第292页。

[9] (宋)黎靖德编:《朱子语类》卷十四,北京:中华书局,1986年,第266页。

[10] (宋)黎靖德编:《朱子语类》卷四十九,北京:中华书局,1986年,第1203页。

[11] 蔡贤浩主编:《形式逻辑》,武汉: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204页。

[12] (宋)黎靖德编:《朱子语类》卷一百一十八,北京:中华书局,1986年,第2850页。

[13] (宋)朱熹:《答郑子上》,《晦庵先生朱文公文集》卷五十六,《朱子全书》第23册,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合肥:安徽教育出版社,2002年,第2681页。

[14] (宋)朱熹:《答江德功》,《晦庵先生朱文公文集》卷四十四,《朱子全书》第22册,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合肥:安徽教育出版社,2002年,第2035页。

[15] (宋)朱熹:《四书或问·论语或问》,《朱子全书》第6册,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合肥:安徽教育出版社,2002年,第882页。

[16] (宋)朱熹:《四书或问·论语或问》,《朱子全书》第6册,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合肥:安徽教育出版社,2002年,第685—686页。

[17] (金)王若虚:《论语辨惑四》,《滹南遗老集》卷七,四部丛刊本。

[18] (宋)朱熹:《四书或问·论语或问》,《朱子全书》第6册,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合肥:安徽教育出版社,2002年,第856页。

[19] (宋)黎靖德编:《朱子语类》卷十一,北京:中华书局,1986年,第190页。

[20] (宋)黎靖德编:《朱子语类》卷十一,北京:中华书局,1986年,第194页。

[21] (宋)朱熹:《中庸集解序》,《晦庵先生朱文公文集》卷七十五,《朱子全书》第24册,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合肥:安徽教育出版社,2002年,第3640页。

[22] (宋)黎靖德编:《朱子语类》卷七十八,北京:中华书局,1986年,第2022页。

[23] (宋)朱熹:《答王晋辅》,《晦庵先生朱文公文集》卷六十二,《朱子全书》第23册,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合肥:安徽教育出版社,2002年,第2996页。

[24] (宋)朱熹:《答敬夫孟子说疑义》,《晦庵先生朱文公文集》卷三十一,《朱子全书》第21册,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合肥:安徽教育出版社,2002年,第1352页。

[25] (宋)朱熹:《答陈才卿》,《晦庵先生朱文公文集》卷五十九,《朱子全书》第23册,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合肥:安徽教育出版社,2002年,第2848页。

[26] (宋)朱熹:《四书或问·孟子或问》,《朱子全书》第6册,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合肥:安徽教育出版社,2002年,第941页。

[27] (清)黄生:《义府》卷下,四库全书本。

[28] (宋)黎靖德编:《朱子语类》卷八十一,北京:中华书局,1986年,第2128页。

[29] (宋)黎靖德编:《朱子语类》卷八十一,北京:中华书局,1986年,第2114页。

[30] (清)王先谦:《诗三家义集疏》,北京:中华书局,1987年,第539页。

[31] (宋)朱熹:《答王晋辅》,《晦庵先生朱文公文集》卷六十二,《朱子全书》第23册,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合肥:安徽教育出版社,2002年,第2996页。

[32] (宋)朱熹:《读书之要》,《晦庵先生朱文公文集》卷七十四,《朱子全书》第24册,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合肥:安徽教育出版社,2002年,第3583页。

[33] (宋)黎靖德编:《朱子语类》卷二十一,北京:中华书局,1986年,第489页。

[34] (宋)朱熹:《答吕子约》,《晦庵先生朱文公文集》卷四十七,《朱子全书》第22册,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合肥:安徽教育出版社,2002年,第2172页。

[35] (宋)黎靖德编:《朱子语类》卷六十七,北京:中华书局,1986年,第1663页。

[36] (宋)黎靖德编:《朱子语类》卷七十九,北京:中华书局,1986年,第2042—2043页。

[37] (宋)朱熹:《答黄商伯》,《晦庵先生朱文公文集》卷四十六,《朱子全书》第22册,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合肥:安徽教育出版社,2002年,第2132页。

[38] (宋)黎靖德编:《朱子语类》卷七十九,北京:中华书局,1986年,第2043页。

[39] (宋)朱熹:《答潘恭叔》,《晦庵先生朱文公文集》卷五十,《朱子全书》第22册,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合肥:安徽教育出版社,2002年,第2315页。

[40] (清)俞樾:《群经平议》卷十九,《续修四库全书》第178册,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第302页。

[41] (宋)黎靖德编:《朱子语类》卷七十三,北京:中华书局,1986年,第1865页。

[42] (宋)朱熹:《四书或问·论语或问》,《朱子全书》第6册,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合肥:安徽教育出版社,2002年,第655页。

[43] (宋)朱熹:《答石子重》,《晦庵先生朱文公文集》卷四十二,《朱子全书》第22册,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合肥:安徽教育出版社,2002年,第1920页。

[44] (宋)朱熹:《己酉拟上封事》,《晦庵先生朱文公文集》卷十二,《朱子全书》第20册,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合肥:安徽教育出版社,2002年,第619页。

[45] (宋)黎靖德编:《朱子语类》卷十九,北京:中华书局,1986年,第437页。

[46] (宋)朱熹:《四书或问·大学或问》,《朱子全书》第6册,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合肥:安徽教育出版社,2002年,第527—528页。

[47] (宋)黎靖德编:《朱子语类》卷二十,北京:中华书局,1986年,第474—47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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