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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学术期刊网络化的知识产权概述及其行使

2012-04-13吴晓红

淮南师范学院学报 2012年5期
关键词:著作权法网络化学术期刊

吴晓红

(安徽理工大学 学术出版中心,安徽 淮南 232001)

期刊网络化、信息化是信息时代快速发展的必然趋势和结果。高校学术期刊网络化是指其期刊的编者与作者、读者在编辑出版发行各环节中的工作,均通过计算机网络实现。实现期刊网络化,可以提高期刊编辑工作效率,缩短出版周期,拓展期刊传播面,扩大期刊影响力,降低期刊社(编辑部)人财物成本。但是,以"为本单位教学科研服务”为办刊宗旨的高校学术期刊编辑部或期刊社,本身多为非法人单位的性质,期刊社(编辑部)实质上并不能以一个独立的实体行使权责,其行为产生的民事责任由其主办单位承担。因此,以开放的网络为编辑出版发行基础的高校学术期刊,相比较传统期刊,在网络化过程中遇到的知识产权问题会更加复杂,其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日益严重。高校学术期刊必须对自身法定的知识权益有深刻的了解,才能更好的维护好自身权益,并间接维护好他者的权益。

一、高校学术期刊的知识产权内涵

知识产权是一个动态发展的概念,学术界一般概括为“权利人对其所创作的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利”,其组成包含著作权和工业产权两部分。著作权又称为版权,是指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作品的作者及其相关主体依法对作品所享有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著作权是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工业产权是指权利人对其在生产活动中取得的创造性脑力劳动成果依法取得的权利。高校学术期刊是汇编作品,是汇编了多位不同作者作品产生的劳动成果,其整体享有著作权和工业产权。高校学术期刊拥有2010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 《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的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两类17条的所有著作权权利。其人身权依附于期刊整体而不依附于汇编作品中任何原作品的著作权,是一种完全独立的并为学术期刊社所专有的权利;财产权是依附于原作品作者著作权的从权利,其权利的大小与范围与作者授权多少有关。与学术期刊关系紧密的财产权主要有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翻译权和汇编权等。常见的产权纠纷也主要与财产权有关,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这些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这些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著作权法》相关规定获得相应报酬;高校学术期刊工业产权主要是指期刊版式设计权、与期刊名称和期刊徽标注册有关的商标权、期刊域名与声誉等①郑雨田,阎崇嫊:《科技期刊涉及的知识产权和相关法律、法规》,《中国科技期刊研究》2005年第16卷第3期,第350-354页。。

二、高校学术期刊网络化的知识产权

1.高校学术期刊网络化的著作权

《著作权法》第十四条规定: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高校学术期刊是汇编作品,其著作权受《著作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保护。由于高校学术期刊是汇编众多作者作品而成的作品,其著作权归高校学术期刊期刊社(编辑部)所有,但其刊登的论文著作权仍未作者所有,所以高校学术期刊(编辑部)在行使自身著作权权利时,必须妥善处理好与作者的权利归属问题,不能侵犯作者利益。

(1)人身权

高校学术期刊作为汇编产作品,拥有法定的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四项专有人身权。高校学术期刊的发表权是指其有决定是否发表作者学术论文并让公众知悉的权利;署名权是指其有在自己出版的刊物上注明期刊名称、出版单位或主办单位的权利,他人不得篡改、歪曲。引用期刊中的作品或者整体翻译、介绍制作数字期刊的单位或个人应该正确标明期刊名称和所属单位①廖彩荣:《学术期刊著作权法律关系分析及其保护》,《学报编辑论丛》(第十六集),2008年,第227页。。修改权是指其有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保护作品完整权是指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然而,在网络化过程中,高校学术期刊将期刊论文通过网络向公众传播,必须取得作者的授权和许可并依法支付报酬(含网络版稿酬),因为其网络发表权属于论文作者所有。其网络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因为是网络复制行为,暂时不会受到网络营运商的侵犯,但随着数字技术的发展以及期刊利益主体的多元化,期刊社理应加强对此权利的保护。

(2)财产权

与传统学术期刊关系紧密的财产权主要有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翻译权、汇编权等。高校学术期刊网络化后,与其关系紧密的主要有网络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以及其他法定而没有明言的权利等。高校学术期刊是典型的汇编作品,其财产权不能独立于学术期刊原作品作者的权利而独立行使的从权利,其有效行使和权限的大小依赖于原作品作者的授权。现阶段,高校学术期刊的网络复制权主要是指其有权决定是否允许其他网络传播者转载、摘编其所刊登的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其有权决定是否通过网络形式传播信息;当然,这些权利都必须建立在获取原创作者授权或者许可的前提下。

2.高校学术期刊网络化的工业产权

高校学术期刊网络化的工业产权主要是指期刊版式设计权、与期刊名称和期刊徽标注册有关的商标权、期刊域名与声誉等。《著作权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出版者有权许可或者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其规定的保护期限为十年。版式设计是期刊社专有使用的“邻接权”,为期刊社独有,与期刊社原作品著作权人无关;许多学术期刊经过数十年、甚至上百年的发展,已经在读者群中拥有了极佳的口碑,其期刊名称具有了品牌价值,因此注册商标与域名具有潜在的经济价值。

三、高校学术期刊网络化的知识产权行使

1.谨慎行使修改权

《著作权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图书出版者经作者许可,可以对作品修改、删节。报社、期刊社可以对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删节。对内容的修改,应当经作者许可”。因此,期刊编者依法享有对投稿作品的修改权,进行文字性修改时无需获作者许可,对内容进行修改时须获作者许可。在编辑工作实践中,大多数编辑都能遵守此规定,只有少数编辑,由于长年积累的传统改稿习惯,以及著作权意识较淡漠,或是因手中掌握着出版资源的优势而越权修改。主要表现为:不能正确对待和处理那些数据复杂、公式繁琐或参考文献众多的来稿,不经作者许可,删除原文大段文字、数据、图表和文后参考文献等;以自己的思维方式或语言习惯修改作者没有错误或无需改正的作品,或强行要求作者按照自己的观点修改作品;因版面要求强制规定论文字数,要求作者自己增删内容;更有甚者,要求在作者作品另挂其他作者。这些做法不仅严重侵犯了作者的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署名权,还侵犯了作者所引用文献作者的合法权利。

但是文章内容都是由一个个文字组合成整体展现出来的,某些文字的更改很有可能会改变整个句意,甚至是整篇文章的内容。因此,在实际编辑活动中,何谓文字性修改,何谓内容性修改,界限有时很难界定。人文社科类学术论文经常以名家作品或古籍、古文献作为论述材料,编辑在进行修改时就要慎之又慎。比如:

“欢喜用金银表示豪奢,在西北羌胡民族中,最著名的是石虎。”(见《沈从文的文物世界》

“第二境是说明既入之后,从艰苦探索中得到乐趣来。”(见《词学十讲》)

上述例句,有编辑把“欢喜”改为“喜欢”,把“得到乐趣来”改为“得到乐趣”,都是不妥当的。“欢喜”是20世纪新文化运动中成长起来的现代作家写作时的用词习惯,“得到乐趣来”删去“来”字,貌似简洁,实际上是无视作者当年写作的语境与作者的写作风格。争议自然产生。

类似争议在期刊社(编辑部)与作者之间时常发生。语言文字的表述确实难以用法律规范,著作权法几经修改,有关修改权的规定仍是过于简单、模糊,致使在具体的出版活动中,为免除纠纷,有的编辑不敢动笔修改,有的干脆“文责自负”,概不修改,这是一种很不负责任的做法。在法定修改权模糊情况下,期刊社(编辑部)首先应该就文章修改保持与作者的经常性交流,除明显错误外,尽量取得作者许可修改;其次,在正式出版前把清样传给作者审阅签字印刷。这样可以解决很多纠纷。

2.授权行使复制权

做为汇编作品,学术期刊整体的复制权不容侵犯,但在行使复制权时不能侵犯作者权益。很多期刊在网站上声明:未经本刊许可,其他报刊不得转载、摘编本刊作品。”这种声明涉及的复制权很明显并不是指期刊整体的复制权。《著作权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因此,唯有作者本人声明方可禁止转载、摘编,期刊社没有获取作者著作权的转让所发布的禁止转载、摘编的声明是无效的。而且,即使期刊社获取了作者著作权的转让,其所发布的禁止转载、摘编的声明也是违反《著作权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按照规定,期刊出版后,他刊无需获得期刊许可可直接转载或摘编 (除非作者事先声明禁止),并支付原作者报酬即可。只有在签署转让合同,期刊获得作者作品的部分或全部财产权后,才可有偿授权其他网络传播者转载、摘编其所刊登的作品,并有权要求其他网络传播者在网站刊登或载网络期刊内容时标明期刊版权信息。《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规定:从事互联网出版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著作权的法规,应当标明与所登载或者发送作品相关的著作权记录①中国新闻出版总署,中国信息产业部:《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中国科技期刊研究》2002年第13卷第6期,第486-487页。。

3.正确理解信息网络传播权

根据《著作权法》及《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有关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以及其他各种因素的促使,学术期刊实现网络化、信息化的重要途径——期刊网络传播势在必行。学术期刊上网产生的学术期刊信息网络传播权,是一项从属于原作品著作权的从权利。也就是说,学术期刊只有在获取所有原作品著作权人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含各种媒介的著作权)的全部转让之后,学术期刊才具有完整意义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在取得作者著作权转让之后,期刊社(编辑部)有权将期刊网络化,也可有偿全部(或部分)转让或许可他人行使这项权利,授权网络营运商发布网络版期刊、或在期刊纸质版未出版前预出版网络期刊。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新修订的《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但是报社、期刊社刊登作品除外。”据此,不少期刊理解为不需要采取书面形式,期刊社(编辑部)即可获取作者作品的专有使用权。他们常常在征稿简则或在期刊网站上发布声明:本刊对拟采用的作品享有专有出版权×年,若不同意,请在来稿时声明。”如果作者来稿时未提出异议,则视为作者默许②金铁成:《试论期刊编辑出版工作中的著作权保护》,《科技与出版》2004年第4期,第23-24页。。这貌似可以有效地维护期刊的合法权益的做法,实际上都是没有任何法律效力的。原因在于:首先,《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并没有说不需要采取书面形式,期刊社(编辑部)即可获取作者作品的专有使用权。实际上,期刊社获取的一般都是非专有使用权;其次,高校学术期刊社(编辑部)多为非法人出版单位,其发布的声明不具有法律效力。

学术期刊社(编辑部)要想真正获取作品的专有使用权,包括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等,必须与作者签订书面的著作权转让合同。《著作权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了权利转让合同的主要内容:作品的名称;转让的权利种类、地域范围;转让价金;交付转让价金的日期和方式;违约责任;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等。期刊与作者签署的著作权转让合同,必须以《著作权法和《合同法》有关规定为基础,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条目清晰、同词准确,避免产生误解和不应有的法律纠纷。

4.按法行使审稿权

《著作权法》第 三十三条规定,“著作权人向报社、期刊社投稿的,自稿件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收到报社通知决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收到期刊社通知决定刊登的,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期刊社投稿。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也就是说,自收到作者投稿之日起,在法定的时间期限内,期刊社(编辑部)依法拥有了对此稿件进行审稿的权利,无论审稿结果如何,在此期间,如无另外约定,作者的发表权可视为暂时转交给了期刊社(编辑部),不能向其他报社、期刊社进行投稿,即禁止“一稿多投”。但是,权利和义务总是相应的,期刊社(编辑部)在依法拥有了在某期限内对作者作品的审稿权的同时,也必须保护好作者的权利,否则就容易侵犯作者的权利。因此,期刊社(编辑部)在行使审稿权期间,一要收到网络来稿立刻登记并回复作者,二要对作者论文电子稿件内容绝对保密,三要保存好作者投稿及其他相关记录以备查询,四要及时与作者交流审稿信息并按时告知作者用稿与否。有的期刊社(编辑部)编辑在收到网络投稿之后,不做任何处理就删除,这种极其不负责任的做法,不仅是编辑本身的道德素质问题,也是对作者发表权的严重侵犯;有的期刊社(编辑部)编辑下载稿件后随意放置,导致稿件内容泄密,如果产生严重的泄密后果的话,期刊社(编辑部)或其主办单位还要承担民事责任;因审稿超时不通知作者导致一稿多投、产生纠纷事件现象更是常见。

在实际操作中,很多高校学术期刊社(编辑部)在30日的审稿期限内很难完成复杂的审稿程序并确定用稿与否。为此《著作权法》同时规定“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期刊社(编辑部)可与作者双方自行约定通知用稿与否的时间,这样,审稿权期限随双方约定时间而定。目前,大部分期刊社(编辑部)通过在自己网站或期刊上发布期刊启事、征稿通知、声明的方式,明示了期刊社(编辑部)的审稿规定,多规定为自投稿之日起3个月内没收到录用通知的,作者可将稿件转投他刊,这种规定更能被期刊社和广大作者接受①桂莉:《从〈著作权法〉谈学术期刊编辑流程中的法律问题》,《长江论坛》2005年第5期,第60-61,63页。。但这仅是期刊社 (编辑部)单方面的规定,需要作者承认并有约在先方可生效。如作者不承认,双方无约定,则按《著作权法》规定执行。这就要求期刊社(编辑部)在收到作者稿件同时,及时与作者事先另行约定好审稿期限。

5.妥善行使版式设计专有使用和许可使用收益权

从法律意义上看,版式设计是指印刷品的版面格式的设计,包括对版心、排式、用字、行距、标题、引文、标点、图表安排以及其他版面因素的安排。《著作权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出版者有权许可或者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同时规定“权利的保护期为十年,截止于使用该版式设计的图书、期刊首次出版后第十年的12月31日。”其内涵可有两方面理解:一是期刊拥有了自身期刊版式设计的十年专有使用期限。在此期限内,其他人未经许可不得按原样复制、进行改动很小的复制或变化了比例尺的复制。但是,期刊的版式设计并不包括对封面、开本、书脊、封里和扉页等印刷物外观的装帧设计。因此,对于期刊封面、开本、书脊、封里和扉页等印刷物外观的装帧设计,不管是《著作权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职务作品,或是委托他人所作的作品,期刊社(编辑部)最好还是与原作者签署装帧设计权的转让合同,避免作者依法许可他人使用,给期刊造成巨大损失。二是期刊享有版式设计许可使用权及获取报酬权。其他传播者对期刊进行整体传播行为时,比如出版或收入网络数据库提供下载行为,按照《著作权法》第三十五条相关规定,必须向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需要提醒的是,规定是指向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支付报酬,但实际上,数据库营运商与期刊签署的合同时,一般采取附注形式告知,支付给期刊的报酬包含支付作者的报酬。支付给期刊使用费与支付原作者使用费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权利义务关系,这种做法,既逃避了向原作者支付报酬又转嫁了支付报酬的责任义务,期刊社(编辑部)在与数据库营运商签署合同时一定要提高警惕。

另外,高校学术期刊网络化过程中,要提高商标意识,如有可能,尽量早为期刊名称、期刊徽标以及与期刊有关的各种图标申请商标、专利,获取商标权、专利权;加强对期刊域名的保护,为期刊网站注册域名;完善知识产权标识,在期刊版权页加注版权所有者、版权标识(C,copyright)、商标符号(R,Registered)和网址等;利用 DOI②一种针对数字资源的全球唯一永久性标识符,具有对资源进行永久命名标识、动态解析链接的特性,即使资源的网络位置或其它信息发生变化,资源的DOI永久不变,并且仍然能够通过DOI链接到资源的最新位置和最新信息,因此DOI被称为互联网上的条形码。(Digital Object I-dentifier)“数字对象唯一标识符”,促进自身期刊学术资源在网络中的发现和利用、与相关出版机构相互链接和提升期刊知名度和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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