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户盗窃”立法修正解读
2012-04-13周莉
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学报 2012年1期
周 莉
(华中科技大学,湖北 武汉 430081)
“入户盗窃”立法修正解读
周 莉
(华中科技大学,湖北 武汉 430081)
《刑法修正案(八)》对盗窃罪做了较大的改动,“入户盗窃”就是其中一种新增的行为类型,这使原有法益保护产生了新的变化,需要从法益保护角度对“入户盗窃”中的“户”进行定性,对这种新的入罪行为进行分析及确定“入户盗窃”既遂与未遂区分标准。
盗窃;入户;安宁权
一、“入户盗窃”的刑法确立与法益保护的变更
(一)“入户盗窃”的刑法确立
2011年5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修八”)将盗窃罪的法定刑和盗窃罪的基本罪状进行了修改。我国原刑法对盗窃罪的规定是:“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现修改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将原来盗窃罪的两种标准修改为二大类五小类,即一般盗窃(数额较大和多次盗窃),特殊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从表面上看“修八”只增加盗窃罪的行为类型,但实际上“修八”非常明确地体现了加强对人民的私有财产权和户内安宁权双重权益的保护,提高了对这一最隐私、最安全但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且与日常生活紧密相关的“户”的保护力度,明确地提升了治国安邦法律举措。同时,也会使得盗窃罪的司法理论与司法实践出现新的内涵与新的问题。为此本文拟对“入户盗窃”的几个重要问题进行剖析,旨在有益于司法实践。
(二)法益保护的变更
“入户盗窃”的“户”一直以来被人们广泛视为不仅是住户财产的高私密、高占有和高控制支配最安全的处所,又是住户人身最安宁最可靠的日常生活的庇护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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