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非法证据的界定
2012-04-13李卫静
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学报 2012年1期
何 磊 李卫静
(1.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2.河北省粮食局,河北 石家庄 050091)
行政诉讼非法证据的界定
何 磊1李卫静2
(1.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2.河北省粮食局,河北 石家庄 050091)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源于刑事诉讼的一项证据规则,但是其在行政诉讼领域则缺少相应的研究。本文主要就行政诉讼中非法证据如何界定的问题进行了初步的分析,从研究非法证据的含义和行政诉讼取证的特殊性入手,剖析行政诉讼非法证据的含义及其表现形式,以期更准确地把握行政诉讼中非法证据规则构建的基础。
非法证据;非法取得;行政主体;行政机关
对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研究虽然由来已久,但基本上都是限于刑事诉讼领域,对于行政诉讼中是否适用以及如何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问题则少人问津。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既然作为一项诉讼通则,当然可以普遍适用于三大诉讼之中,因而自然有对其涉及行政诉讼领域的问题进行研究的必要。
行政诉讼证据与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证据相比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其特殊之处不仅表现在证据种类上的区别,更主要的是行政诉讼中的证据主要是复查性证据,即在诉讼中仅对行政程序中已经使用过的证据进行新一轮的审查,以查明是否存在不合理或不合法的情况。
正是由于行政诉讼证据有其自身的特殊性,所以对于行政诉讼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其中“非法证据”的界定自然也有不同于刑事、民事诉讼“非法证据”的特殊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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