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界定与适用
2012-04-13林竹静
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学报 2012年1期
林竹静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上海 201803)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界定与适用
林竹静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上海 201803)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和刑法中的传统受贿犯罪在主体构成、行为方式等方面存在诸多差异。虽然在当前的实际司法应用中,直接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认定的案例还并不多见,但认真辨析本罪犯罪构成的细节,重点探讨本罪在实际司法认定中可能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在将来的司法实务中准确认定本罪具有积极意义。
影响力;密切关系人;特定关系人;不正当利益
受贿犯罪作为腐败现象的最普遍表现形式之一,在检察机关反贪部门每年办理的案件中,占有相当大的比重。这其中不乏妻凭夫权,子仗父势的全家受贿、抱团腐败现象,然而在当前的司法实际中,直接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对上述现象定罪的却并不多见。这一现象多少和司法人员尤其是一线反贪侦查人员对本罪构成的把握不准和认识生疏有关。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作为广义贿赂犯罪的一种,无论在犯罪主体还是犯罪客观方面都和传统受贿罪有着本质区别。要在司法实务中准确认定本罪,有必要认真辨析本罪犯罪构成的细节,并重点探讨本罪在实际司法认定中可能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
一、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立法溯源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两高”司法解释针对《刑法修正案(七)》中新增规定的罪名表述。这说明在法律效力上,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基于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基本法律,而非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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