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防疫法》在实践中的逐条应用(2)
2012-04-13姚源锋
兽医导刊 2012年5期
姚源锋
(广西壮族自治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广西南宁 530001)
本期继续就《动物防疫》第四条至第十一条规定在实践中的应用进行简单介绍,仅供参考。其中,由于第五条、第十条是原则性的概括规定,故忽略不叙。
一、关于动物疫病分类规定的实践应用
《动物防疫法》第四条对动物疫病进行了分类,其按照“对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危害程度”,将动物疫病分为三类,并根据每类动物疫病的危害程度和需要采取的措施,概括地规定了其含义;对每类动物疫病的具体病种名录,则授权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农业部已发布第1125号公告,对原《一、二、三类动物疫病病种名录》进行了修订发布,自2008年12月11日起施行)。在实践应用中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注意各类动物疫病在法律定义上的关键词 一类疫病,是指对人与动物危害严重,需要采取紧急、严厉的强制预防、控制、扑灭等措施的。其关键词是“紧急”、“严厉”、“强制”。二类疫病,是指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需要采取严格控制、扑灭等措施,防止扩散的。其关键词是“可能造成重大损失”,包括对养殖业生产的损失,以及对人体健康的危害,但并不像一类动物疫病那样危害严重,不采取断然措施必然造成重大损失;采取的是“严格”措施。三类疫病,是指常见多发、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需要控制和净化的。其措词较一类、二类动物疫病“平和”了许多,侧重防范“重大经济损失”方面的危害。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记住上述各类动物疫病在法律定义上的关键词,有助于对“法条”规定进行加深理解,最起码在应对行业法律法规知识考试时,有较大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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