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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5日起法院受理国家赔偿案件有新规

2012-04-13程成

四川农业科技 2012年3期

□程成

(通联: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 342400)

自2012年2月15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在总结司法实践经验基础上,依据《国家赔偿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制定的。其旨在充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行使请求国家赔偿的权利,保证人民法院及时、准确审查受理国家赔偿案件,将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加大人权保障力度的精神落到实处。主要具有五大亮点:

一、明确了国家赔偿案件的范围

包括:(1)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2)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3)二审改判无罪,以及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4)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5)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6)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7)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8)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9)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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