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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党组织执政能力建设与农村“混混”难题的破解

2012-04-12李飞龙

关键词:村级村庄村民

李飞龙, 赵 淼

(1.贵州财经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贵州贵阳 550004;2.中共贵州省委党校科社教研部,贵州贵阳 550004)

加强村级党组织的执政能力建设,不能靠单纯的理论说教,必须在致力于解决实际问题的过程中来提升。目前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中最为突出的问题,就是长期以来困扰农民多年,直接关系到村庄人际关系、农村社会性质、区域治理状况、治理制度、伦理价值等诸多问题。即逐渐为学界所重视的农村“混混”问题。已有的农村“混混”研究立足于农村“混混”的群体特征、混世策略、生长机制、组织结构、发展过程等多个方面,还考察了政府和农村对混混的态度。①不过,农村“混混”还涉及到村级党组织的执政能力建设和乡村治理,成为村级党组织对农村社会治理的重要因素。当前农村,要提高村级党组织执政能力,就必须破解农村社会的“混混”介入村级党组织,干涉农民日常生活和农村治理的难题。对此问题的研究,也应该具有一定的学术和现实意义。

一、“混混”对农村治理的介入

农村“混混”对村庄社会秩序的影响绝对不可小觑,他们有的偷鸡摸狗、敲诈勒索、巧取豪夺、侵占村民和村集体利益,有的欺行霸市、强买强卖、赌博谋利,有的非法讨债渔利、强行承包工程项目、非法垄断经营,并且逐渐介入到农村治理的过程中,成为危害农村熟人社会的重要力量,甚至从根本上改变了村庄秩序生态,严重影响着村级党组织的执政能力建设。

(一)入村级“两委”班子的决策

目前中国农村实现的是村级党组织领导的村民自治机制,是村级党组织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两委”并存的局面,这是中国特色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发展的政治优势,对于巩固党的执政基础,有效分解村级组织权力,实现对权力的监督制约,防止权力腐败都具有重要意义。但是,在农村很多地区农村“混混”介入到村级“两委”班子的决策过程中,严重影响着村级“两委”班子决策的方向和效果。农村“混混”独霸一方,习惯“讲狠”、“斗勇”,喜欢打架斗殴,敢于“以命相搏”,村里的党员干部乃至乡镇干部都退避三舍,甚至村里的党员干部还主动拉拢这些农村“混混”,尤其涉及土地承包、国家补助、乡村贷款等重大经济利益时,农村“混混”就更加介入到“两委”班子的决策中,从而使得村级“两委”班子的决策,明显倾向农村“混混”群体,甚至就是为农村“混混”群体服务,成为这一群体鱼肉乡里的工具。在这种情况下,农村“混混”侵占集体利益的行为就披上了集体合法的外衣,农村“混混”也成为村级党组织建设的最重要的阻力之一。

(二)农村“混混”对农村选举的干扰

农村基层民主建设的水平直接关系到我国民主政治的推进、影响农村社会的和谐和现代化的进程。从某种意义上说,农村民主政治已成为我国民主进程中的一块试验田和培训基地。实行村民自治,使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有机融合,这为中国特色民主政治之路提供了有益的探索。[1]121其中民主选举是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重要前提。不过,许多地区“混混”已经参与到基层选举中,试图通过选举获胜拿到合法的外衣,从而达到掠夺农村公共资源的目的。某些地区的选举由于缺乏制度规则与选举程序本身的缺陷、监督机制的缺乏以及选民的消极心理等原因,导致了一些素质较差,并且有劣迹的“混混”当选村委员会主任或者其它村级领导岗位,从而出现了选举结果失控的现象。某些地区“混混”为其心仪候选人制造各种有利条件,在选举前,“混混”为其候选人制造舆论支持,甚至威胁村民;在选举中,一些村干部候选人与“混混”联系密切,“混混”为这些候选人造势,并威胁村民,甚至使用暴力为某些村干部候选人拉票,个别地区的选举被“混混”干扰而无法继续。

(三)介入农民日常纠纷的处理

在农村的日常生活中,也会发生各种各样的纠纷。现代社会,农村纠纷处理一般有两者途径:一是通过法律解决,由法院负责处理双方的矛盾;二是通过民间调解,后一种途径一直都是农村社会处理纠纷的主要途径。由农村的管理者(农村管理者主要指乡、村两级的农村基层干部,是农村政治、经济、社会生活的管理者和组织者。[2]118,比如村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会计等村级组织的主要领导干部,还有妇联主任、民兵连长、治保主任、调解主任、小组长等,或者是村庄中有威信的人来负责解决纠纷。长期以来,农村社会就是通过这种途径解决了农村社会的不稳定因素,保持了农村社会长期和谐的发展。不过,改革开放以后,尤其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农村逐渐形成了找村干部、亲属、朋友、律师、村里有威信的人、政府部门、法院、公安及自己处理等多种途径。同时,农村“混混”开始介入到农村日常纠纷的处理中,很多地区出现了农村管理者被逐渐边缘化的情况,农村“混混”通过暴力的手段逐渐成为农村日常纠纷的管理者。当双方发生冲突时,常常请“混混”来帮助解决矛盾,有时是弱势方请“混混”帮助,有时是双方都请“混混”帮忙。

(四)农村混混对农村人际关系的影响

当前农村“混混”群体在一定程度上已经逐渐脱离了农村社会的约束,并且反过来对农村社会的人际关系产生了重要的影响。这种影响主要表现在:首先,在村庄的熟人社会中,农村成为村庄中“最有面子的人”。在农村社会中,虽然不同的地区和村庄,面子具有不同的表现形式和具体含义,但是最明显的表现为对事物的争夺和攀比。它涉及到村民的品格、尊严和村庄的主流价值。[3]33-42在激励的市场竞争中,农村社会的主流价值观也发生了很大变化,面子的内涵不再是“有威望的人”,而是农村社会中压制别人、值得炫耀、让人羡慕等意思。农村“混混”自然成为面子的最恰当载体。其次,熟人社会的人际关系原则遭受农村“混混”的破坏。在传统的熟人社会中,“乡情原则”是农村人际交往的最基本原则,在这一基本原则之下,村民在生活上互相帮助,经济上互相接济。在日常交往中顾及人情面子、讲究忍让;在矛盾冲突中,做到克制,通情达理。不过,农村“混混”却破坏了农村的最基本原则,他们通常横行霸道,甚至敲诈勒索,当混混涉及到自己的利益时,不惜使用暴力手段,这也能使得他们快速达到聚集财富,从而过上农村上层社会的生活。最后,农村“混混”还影响着农村社会内部村民之间的人际关系。鉴于农村“混混”会使用赤裸裸的暴力来伤害村民,这种行为对村民的心理构成了严重的心里暗示。比如传统社会中,如果有邻居吵架,肯定有人出面加以协调,但是有“混混”的存在,一般没有人愿意出头;村民在处理双方关系时,往往还借助于“混混”的力量。

二、“混混”介入的原因分析

改革开放以来,农村社会产生了重大的变化,乡土中国的微观权力与道德秩序都在发生急剧的变化,“混混”作为农村社会的特殊群体得以产生。

(一)基层政府的治理能力减弱

在集体化时期,国家权力全面介入农村,对农村社会实行全方位的控制。一方面,实行对公共资源的高度控制。人民公社兼具基层行政管理和社会生产管理的双重功能,又是农村基层社区组织,其突出特征是领导权力的高度集中统一,这样就实现了对农村公共资源的控制。另一方面,人民公社对农民的生产生活严格规范。农民的生产劳动、政治活动,甚至家庭生活均实行高度集中统一的管理,可以说公社时期农民的生产和生活方式具有了准军事的性质。在这种社会条件之下,农村“混混”很难具有生存的土壤,全能主义的农村治理模式使得 “混混”失去了发展空间。

20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行以及人民公社体制的解体,从根本上改变了中国农村社会生活的基本面貌和运行的方式。国家权力逐渐退出了曾发挥无所不能作用的农村,治理能力的减弱不仅表现在权威的下降,这种权威是以国家公共权力为后盾,以法律规范为依据,通过强制性的活动方式而运行的,更多的体现为行政权力;而且农村基层政权的组织和指挥职能也在转变,部分地区国家权力明显退让,甚至出现了乡指挥不动村,村指挥不动组,组指挥不动户的局面。这种观点已经为大多数学者所共识。黄宗智指出后公社时期非集体化改革给村庄社会变迁带来的国家政治环境改变,特别指出了在分散化小农经济新形势下,国家权力的上移和横向收缩。[4]322王沪宁也认为后公社时期由于社会的急剧转变而导致的“村梗阻”现象,[5]246并认为很有必要将社会体制的下线延伸入村。[5]274在国家权力逐渐退让的情况下,市场经济的发展也使得国家对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同步弱化,从而使得农村“混混”拥有了生存的社会条件。

(二)村庄内部公共舆论与惩戒机制的缺失

集体化时期,共产主义理论道德支配下的“革命伦理”和集体主义构成的群体道德一起构成了村庄的道德和价值系统。从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后,农村的道德体系和价值观念开始转型,市场化原则成为农村生活最基本的原则。农民的“私”观念日渐严重,公民意识缺失,表现为对公共事务的冷漠和消极,这将不利于培育农民自主管理的能力。同时,有些地区农村传播媒介被边缘化,“三农”问题的传播,从传播者、传播内容、传播渠道到传播受众,被城市化、城市治理所挤压,乡村治理并未受到应有的重视。在这种情况下,经济关系的生产和村庄价值的生产都变得个体化,不仅导致了村民的流动、日常的生活、婚姻的解体等完全个体化,而且农民在市场化原则的支配下,逐渐远离了“革命理论”和“集体主义”。在这种情况下,农村社会的舆论不再是革命理论和集体道德,而是市场化,农村“混混”的出现也符合这种市场化的趋势。

以发家致富为导向的经济因素成为村庄社会分层的根本标准,道德因素在村庄逐渐淡化,随之而来的是村庄协调村民矛盾的能力降低,最突出的表现是惩戒能力的几乎消失。在建国以前,农村社会存在宗族和家族的惩戒能力,能够使得农民有价值和规范可以遵守;新中国成立以后,基层党组织、大队、工作组等都可以实施自己的惩戒。但是,1980年以后,这种惩戒已经消失,村民的信仰难以抵挡金钱的压力,利益至上的原则开始出现在农民生活的各个领域。一些极端的个人主义不断生长,个人的独立自主性增加是伴随着个人欲望的不断增强,年轻人为了个人的利益不断冲击中国的传统伦理,生产、休息、娱乐、交往,都带有功利化的色彩,乡村精英早已远离农村,生活在城市之中,农村缺乏公共事务管理的主导者。这正是以自我为中心取向的“混混”群体介入农村的契机。

(三)家庭拒斥“混混”的能力降低

农村“混混”明显受到当地农村宗族、家庭势力的影响。当前的农村社会,家庭以及分家以后的家庭联合才是农民生活真正的基本单位,由此才会涉及到村民小组、行政村等群体。农村“混混”的强弱与农村宗族势力的大小有很大的关系,弗里德曼研究的广州和福建那样经济富裕的地方,宗族和它的分支大量地拥有土地,这些共同财产是维持形成大宗族的关键。[6]127波特夫妇在分析了香港新界的唐氏宗族的兴旺的原因,认为“当然也有其他因素,如劳动互助、保卫、名誉以及使中国的族人产生连带感的感情。这些因素虽然重要,但是集体共有族产的经济引力是维系大宗族组织的必要的和首要的条件。”[7]129这些地区宗族的势力非常强大,宗族力量有效地制止了当地“混混”的滋事。但是很多地区,尤其是北方地区宗族的势力非常弱小,缺乏强有力的宗族组织,尤其是遇到外来威胁时,比如“混混”来村庄滋事,这些地区存在无法形成一致对外的集体力量。梁漱溟曾把这种平时有日常往来,但是关键时无法形成合力的农民分散性称为“有关系无组织”。[8]85

此外,改革开放以来,农村社会的主干家庭和核心家庭增多,并逐渐称为农村社会最主要的家庭结构形式,农民之间的联系得日渐稀松,当本地或者外来“混混”向个体农民施以压力甚至是暴力时,其他村民不会出来反对这些“混混”,甚至出现了个别农民为了个人的私利乘机报复同村村民。总之,在宗族观念逐渐淡化、家庭变得弱小的情况下,“混混”很容易介入到村庄中。

三、乡村治理的路径设计

目前,农村混混存在的根本原因是原有的农村社会控制系统失去了作用,而新的社会控制系统还未发挥应有的作用,现在急需从村级党组织建设的角度出发,加强政党对农村社会的引导,深化民主自治的理念,不断完善村民自治机构的组织建设,以构建政党与村民互相的村级治理体制。

(一)加强村级党组织建设,锤炼出一批治理农村“混混”问题的引领者

当农村“混混”出现在村民面前时,谁第一个站出来对农村“混混”的行为进行制止?这就需要发挥村党支部在村庄治理中的真正的核心功能和领导作用,加强村党支部和党组织的自身建设,建设一支过硬的班子集体和党员队伍。

1.坚持党的一元化领导,明确农村“混混”治理的权力与责任

目前,在农村基层社会管理中“两委”职权相对混乱的情况下,坚持村级党组织的一元化领导,甚至以一定的方式直接参与村级公共事务的管理还是必要的,《党章》第32条规定:“街道、乡、镇党的基层委员会和村、社区党组织,领导本地区的工作。”《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3条也规定,“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村级党组织的一元化领导不仅是赋予了村级党组织以权力,更是形成了村级党组织的责任和义务。农村“混混”难题实质上是农村治理的问题,最突出的问题是谁来治理的问题,责任归属问题,形成党的一元化领导以后,可以明确治理农村“混混”问题的主体就是村级党组织。

2.加强村书记队伍建设,建设农村“混混”治理的“领头雁”

中共中央十七届四中全会指出,要建设高素质基层党组织带头人队伍。村党组织书记是农村基层党组织带头人,是带动农村各项工作的“领头雁”。目前要根据《关于加强村党支部书记队伍建设的意见》,明确选任标准、拓宽选任渠道、改进选任方式、培养后备人才,努力造就一支高素质、能力强、想做事的村党支部书记队伍。如果说坚持党的一元化领导,把处理农村“混混”问题的责任归于村级党组织,那么加强村支书队伍建设,就是把处理农村“混混”问题的责任归于村支书个人,责权更加明确,有助于加强村级党组织领导集体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3.提升农村党员发展质量,打造处理农村“混混”的骨干力量

农村党员是贯彻党在农村的各项方针政策和农村社会问题治理的骨干力量,农村党员队伍结构是否合理,综合素质是否提高,关系到党在农村的各项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关系到党在农村执政基础的巩固与否。在很多农村,存在大量村级干部队伍年龄偏大、文化偏低等问题,提升农村党员的发展质量不仅能够给村级干部队伍提供后备干部,而且能够形成处理农村“混混”的骨干力量。当农村社会出现混混时,光靠村支书个人是无法完成对农村“混混”问题的解决,需要广大党员踊跃参与,并且带动身边的力量,共同参与到农村“混混”问题的治理中。

4.壮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形成广泛的群众参与模式

加强入党积极分子队伍建设,是做好发展党员工作的基础和前提,更是形成广泛群众参与的强有力手段。注重从青年农民、文化程度高的农民、非党村委会成员和复员军人中,发现和培养积极分子。这些人群的正义感和责任感更强,在农村“混混”出现时,容易挺身而出,达到威慑“混混”的目的。同时,这些人群容易动员群众,他们与普通村民的联系更加紧密,话语和行为在村民中更有影响力。发展这些人成为积极分子,并且成为党员,更加容易形成广泛的群众参与模式,达到治理农村“混混”的目的。

(二)完善村民自治机构,在熟人社会中重塑农村人际关系

面对农村“混混”问题时,需要重新在农村熟人社会中重塑“乡情原则”,真正达到构建农村人际关系的良好格局。

1.改善村民自治的社会基础

农村村民自治的社会基础包括多方面的含义,包括村庄舆论、村内民间组织、村民代表大会制度,等等。目前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首先,发育村庄舆论,促成村民对村庄公共领域的参与和公益的共识,形成农村舆论对农村“混混”行为的强大约束力;其次,建立农民对农村治理需要的畅通发展机制,将村民委员会建成农民与国家关系的纽带,寻求国家权力对农村问题治理的良好渠道,保证国家权力对农村“混混”的威慑力;最后,增加国家对农村公共领域的建设,包括农村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公益事业等,并实行专人管理,减少农村“混混”对农村事务的干涉。

2.加强农村“四个民主”建设

尤其是农村“混混”介入到农村事务管理中去,破坏了农村的“四个民主”建设。“四个民主”包括民主选举、民主管理、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解决农村“混混”问题,尤其要做好村级协商民主建设和村民的政治参与建设。在村级协商民主建设中,要不断进行创新,使得农民拥有更多的决策权、管理权、监督权,保证村民基本的权益。要重视村民的政治参与,通过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实践农民的民主意识和权力意识,提高农民的政治参与能力。这样才能使得村民称为集体的主人,自觉地参与到农村“混混”的治理中。

3.在熟人社会中重塑农村人际关系

在村民自治的政治建设、组织建设、制度建设的过程中,更需要加强文化建设、伦理建设,在熟人社会中重塑农村人际关系,重视村民之间的“乡情原则”。中国农村社会因为具有地缘性和血缘性双重特征,因而明显地带有伦理共同性和生活互助性的特点,无论是本地“混混”,还是外来“混混”,但都是附近的相邻,生活在相同或者相邻的婚姻圈、市场圈中,因为农村“混混”与农村人际关系有着重要的联系。当前,需要正确引导农村生活中的消费攀比和面子竞争现象,重塑传统的劳动与财富伦理观念,加强勤劳致富和劳动光荣的伦理观念教育,这样可以减少“混混”群体对年轻人的吸引力。同时,加强家庭伦理观念教育,培育年轻一代尊敬父母的家庭理念,树立家长的权威,这样可以加强家庭对年轻人的约束力。通过对熟人社会中农村人际关系的重塑,从而达到根本上治理农村“混混”的问题。

注释:

① 见陈柏峰的《乡村江湖:两湖平原“混混”研究》(1980—2008)》(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黄海的《灰地:红镇“混混”研究(1981—2007)》(三联书店2010年版);李祖佩的《混混、乡村组织与基层治理内卷化——乡村混混的力量表达及后果》(《青年研究》,2011年第3期),高红波的《作为村庄纠纷处理人的乡村混混探析——兼论小戚族的村庄基础》(《青年研究》,2010年第1期),杨华的《乡村混混与村落、市场和国家的互动》(《青年研究》,2009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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