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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法治文化建设的实践与思考

2012-04-12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12年8期
关键词:法治农民法律

沈 超

(中共无锡市锡山区委党校,江苏 无锡214000)

农村法治文化建设的实践与思考

沈 超

(中共无锡市锡山区委党校,江苏 无锡214000)

农村法治文化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经过多年探索,农村法治文化建设的形式、载体和内涵有所创新,取得了成绩。但较之于城市,农村还处于法治建设的“低洼地”和“破碎地段”。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农村法治文化建设才能得以有效推进。

法治;农村法治;法治文化

以普法为载体的弘扬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建设,增强了农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初步地实现了农村法治文化建设从法律知识的普及向提高农民法律素质的转变,从单一普法向全面推进农村依法治理实践的转变。

一、农村法治文化建设的实践总结

(一)创新形式,法治文化建设成效不断增强

随着新农村建设的不断推进,农村法治文化建设取得一定成效:一是形式不断创新。除法律知识的讲授、宣传资料发放和图片的张贴外,网上普法学法、法治博客、法治短信、法治扑克等生动形象、易于理解接受、信息传输量大的先进方式已成为常态。二是阵地建设不断丰富。法制宣传电子显示屏、法制宣传橱窗、法治文化一条街、村(居)民法制学校、农村法律书屋等成为法治文化宣传主阵地。三是资源得到有效开发和利用。公、检、法、司法行政、党校(行政学校)、各类培训中心、法制学校、民工之家、社区学校等多种资源得到有效整合。四是队伍建设不断健全。成立了基层普法讲师团,加大了送法进乡、进村、进家(户)等活动的力度,进一步营造了浓厚的法治文化氛围。

(二)突出重点,法治文化建设整体推进

第一,突出制度建设重点。建立县(区)、镇(街道)、村(居)委等党委(支部)中心组学法制度、干部专题法制讲座制度,干部任职法律知识考试制度和考核考评制度,不断强化农村基层领导干部依法执政、依法治理的意识和能力。第二,重视主体建设重点。发挥农民参与法治建设的主体性,创建农民(新市民)培训工程,定期举行专门的法治专题讲座,对村民和全体新市民进行轮训;加大对外来流动人口、妇女的法治教育,结合涉农政策法律出台之机,集中时间和人员,或在固定地点,或深入村落开展各类法治主题宣传活动。第三,注重特殊人群的法治宣传教育,公、检、法、学校、社区(居委、村委)、家庭联动,增强对青少年和学生的法治文化宣传教育,强化法治文化基础建设;同时,加大对缓刑、监外执行人员、取保候审、刑释解教人员等特殊群体的法治教育,通过定时、定点、定人培训和发放法律服务联系卡等形式,确保应学尽学、应训尽训,不留死角。

(三)丰富内涵,贴近农村发展实际

一是把农村法治建设与解决农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结合起来。加大新农村建设、农村城市化、农地征用拆迁、农村社会保障、乡村整治、民间纠纷调解、环境保障等法律法规的宣传。二是与创建“民主法治示范村”有机结合。围绕“依法建制、以法治村、村民自治、民主管理”的农村法治文化工作原则,在“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实践中促进农村法治化、民主化和制度化进程,丰富和拓展了农村法治文化的内涵,切实保障农村居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与管理权。三是与道德教化相结合。大力开展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和“文明户”、“五好家庭”等创建活动。四是与制定村规民约相结合。通过制定村规民约,把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同实践中不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结合起来,有力地促进了农村民主法治的发展。

(四)构建格局,法治资源配置得到优化

构建大普法格局,进一步整合、优化全社会法治资源,拓展法治文化建设范畴,普法、执法、司法、法律服务、法律援助、人民调解、村(居)民自治全部纳入农村法治文化建设的内涵。目前,基本形成了以党委领导、政府主导,政法委、司法局(所)组织落实,宣传、党校、公安、法院、检察院、行政执法单位、村委共同参与、齐抓共管的格局,一个自上而下的、全员参与的法治文化建设体系初步形成。

二、农村法治文化建设的问题及原因

农村法治文化建设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相对于城市还处于“法治低洼地”和“破碎地段”。

(一)法治文化建设系统性还不够

一是缺乏稳定性。有时带有运动化的倾向,临时性、突击性、常规性、自发性比较明显,而创新性、自觉性和协作性还需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上的“疲软性”有待于进一步克服。二是局限于显性法治文化构建而较少关注把显性法制文化与民风习俗相融合,地方和区域特色不够突出:1.制定法与农村实际情况存在一定程度的脱节;2.制定法与“民间法”相冲突;3.涉农法律法规的规范性、操作性比较差,缺乏现实性与可行性。三是法治资源还没有得到最优整合。农民作为农村法治建设的主体作用还没有凸显出来,此外,农村民间组织的作用还没有得到发挥。

(二)法治文化建设针对性不强

内容上多表现为表面的、浅层的宣传,注重法律规范条文的讲解和灌输,囿于术语的解释,缺少生动性、系统性和关联性,导致农民对法律规定理解不深、不透,掌握不全,影响了农民学习法律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制约了农村法律执行力的提升。另外,主体上存在误区以致于在实践中经常出现“四重四轻”现象,即重视对群众的法治宣传教育、轻视对农村干部的法治理念培育,重视任务的完成、轻视法治文化建设的实效,侧重对常住人口的培训、忽略对流动人口的法治关怀,侧重“两头培训”即成老年人和学生的宣传、忽略“203040”年龄段人群的法治理念培育。

(三)农村执法与司法情况不容乐观

一是行政手段多过法律手段。过多强调行政手段,轻视市场和法治手段,甚至在个别地方出现了以地方政策代替涉农法律的现象。二是执行难现象严重。农村的特殊环境,决定了法律的执行常常会遇到意想不到的障碍,一些农村基层干部和司法工作人员,或多或少地会影响到农村执法与司法的实现,进而阻碍了农村法治建设。三是法律服务组织欠缺。法律服务所、律师事务所、派出法庭、乡镇司法所等法律服务机构和司法派出机构多设置于乡镇,而法治资源未能深入农村与农民“面对面”地接触,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农民对法律知识的亲近。

(四)农村法治建设缺乏“播种机”和“宣传机”

长期以来,农村缺乏专门的法律人才,受过专门法学教育和培训的人微乎其微。从法律供给方面来看,法律的庞杂加上普法的实效不足,真正懂法的人比较少;另外,律师离农民的生活还比较远,甚至有时候,满足法律服务需求而支付的费用对普通农民来说是个不小的负担;即使是农村法律服务所遍布各乡镇,相当一部分法律服务工作者无暇顾及农村法治理念的宣传与播种。因此,法律人才的需求与供给的不足正成为农村法治文化建设的智力性阻碍。

造成以上问题的原因主要有:礼俗社会传统文化的因素,传统的人治观念的因素,现行法律制度及其运行机制的因素,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的欠缺等。也有学者认为,农村法治建设的障碍主要有:生产力的低下与普遍贫困、市场经济体制的不完善、家族关系的影响、农村劳动力的外出务工、基层政权的某些腐败现象、村霸地痞的破坏作用、农民土地纷争的长期存在和贫富分化严重的不良影响等8个方面的因素。除此之外,经费不足、主体性缺失和农村居民对于法治的态度与诉求也是制约农村法治发展的因素。

三、农村法治文化建设的思考

回应新农村建设对法治的需求,农村法治文化建设无论是在组织形式上、实施方法上、学法需求上,还是机制制度上、具体操作上都还应有所突破。

(一)切实健全法治文化建设机制,充分发挥主体作用

一是加强农村基层民主建设,充分发挥农民的主体作用。通过推进和完善农村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实现和保障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激发农民参与积极性。二是健全和完善农民的权益表达机制。修改完善涉农法律法规,拓宽农民诉求的表达渠道,健全农民权益救济途径,加大法律保护力度,有利于保持农村社会的稳定和农村法治化的实现。三是建立健全法治宣传教育机制。着力抓好农村普法队伍建设,充实完善乡、村、组三级法制宣传员队伍,建立志愿者队伍,为农村建设留下一支带不走的宣传工作队。进一步完善运行机制,强化对镇、村、家庭法治文化活动的指导和扶持,注重调动农业、教育、新闻等专业部门参与农村普法的积极性,构建立体化、全覆盖的农村普法网络;加大培养培训工作力度,分期举办各种法治宣传教育培训班,力争使每个行政村有一个常驻的“法律专业人士”。健全村官评估机制,建立和完善村官法律知识考试制度和村民法治意识和法治理念的评估机制,使农村法治化水平的提升有据可依。四是建立农村法治文化建设的联动机制,在纵向上,建立村民组、行政村、乡或镇的法治文化建设机制;在横向上,建立起政法、司法、公安及社会组织共同参与的横向的法治文化建设联动机制。

(二)加强培育法治理念和法治信仰,转变法治教育方式

法治不仅是一种制度化结构或社会组织模式,更是一种理性精神和文化意识,农村法治文化建设必须注重培育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法治意识的培育不能简单地局限于对农村法律法规条文和知识的宣传说教上,而要侧重于对国家制度、法律制度的合理性的评判和认同。而法治信仰是前提,因此,现代法律信仰的形成是农村全面实行法治的重要环节。在总结以往普法的经验基础上,摈弃简单的宣传和说教,把重点放在法治思想、法治观念和法治信仰的培养上,努力培育农村社会同现代化法治文明一致的“平等理念”、“公民理念”和“权利理念”,并将这些理念内化为农民的精神内核,以此促进农民对法治内涵的理解、增强对于法治的信任,在农村真正形成信仰法、崇尚法、遵守法的氛围。

(三)努力转换法治建设思路,创新法治建设路径

一是切实转变工作观念。把法治文化纳入社会工作范畴,通过法治建设,在农村形成以秩序、平等、权利、公平为核心的和谐秩序,使农村社区成员在思想上、政策上、体制上、目标上形成一致的法治观念和认同。二是找准法治建设切入点。充分激活政府与民间层面的积极性和创造力,从整体出发,兼顾差异性,将政府和民间两方面的法治资源进行整合、重组,有效地统一起来,充分发挥政府力量和民间力量对社会变革的作用,以最大之推力推进农村法治建设。三是适应文化需求多层次、多方面和多样化的特点,采用农民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把说教式、灌输式、被动式的普法向文化熏陶、情感共鸣、理性思考、交流互动、自觉接受的形式转化。在继续发挥“法律六进”传播渠道的基础上,积极探索新的法治文化传播模式,充分运用科学技术手段,大力拓展传播渠道、手段,加快构建传播快捷、覆盖面广的法治文化传播网络。

(四)充分彰显分配正义,实现法治建设城乡统筹

首先,制定完善“三农”法律政策,体现制度正义。目前关于农村的法律政策多数是管理性,而授权性法律政策及切实保护农民利益的法律政策还不够多,农民难以从法律政策中直接看到自身的利益所在,加之在实践中个别的腐败现象往往又抹去了法律政策本应具有的积极效益,放大了消极的效应,引发了农民对法律政策的误解,影响了农村法治的建设。因此,通过制定地方政策或具体的实施措施来体现、完善,切实解决农村、农民、农业的实际问题,最终赢得农民对法律的信任,法律乡村化、法律生活化才能成为农村法治文化建设的题中之义。其次,加大经费投入,体现城乡公正。县(区)一级要按照一定的比例把法治建设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专款专用,并根据财政收入的增长逐年有所增长,确保法治建设工作正常运转。乡镇一级也应按适当比例将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配备必要的法治宣传设施,着力解决法治宣传工作者的待遇。村一级应制定具体的规划或计划,定期开展活动,按活动的开展所需经费实报实销,若此,农村法治建设才能得以顺利展开和有序推进。最后,加大司法投入,拓展农村司法载体。政府应加大投入,积极拓展农村的司法资源,组织和聘用公、检、法部门的专业人才作为农村的司法助理员或农民法律顾问,定期下乡或长驻农村,必要时还应担任农村纠纷的法律调解人并承担同司法、执法部门联络的任务。同时,加强基层派出法庭和乡镇司法所的建设,切实维护农村居民的合法权益。

[1]卓泽渊.法治国家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449-456.

[2]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M].北京:中华书局,1982.

[3]费孝通.乡土中国[M].北京:三联书店,1996.

[4]黄之英.中国法治之路[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

[6]柳卫民.健全警察教育法规体系的若干思考[J].江西行政学院学报,2006(2).

G05

A

1673―2391(2012)08―0186―03

2012—05—03

沈超,中共无锡市锡山区委党校。

【责任编校:周文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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