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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统筹规划中检察机关服务园区建设初探

2012-04-12邓正平罗泽旭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12年5期
关键词:检察机关城乡园区

邓正平,罗泽旭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重庆401420)

城乡统筹规划中检察机关服务园区建设初探

邓正平,罗泽旭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重庆401420)

在城乡统筹发展战略的大背景下,基层检察机关要在加快统筹园区的建设中做好服务工作,就必须在现有的工作框架内转变思想,把执法办案的落脚点放在保民生、保稳定、保增长上面来。检察机关要充分发挥其职能优势,为服务城乡统筹建设作出贡献。

检察机关;城乡统筹;服务园区建设

建国以来,为加快工业建设,我国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运用多种行政手段从社会各个方面征集资源,特别是集中农村有限的资源,形成了工业和城市建设资金的快速积累。城乡资源分割与配置失衡,农村资源严重匮乏,使农村发展严重滞后,这是导致城乡二元结构形成的重要因素。

邓小平提出:“贫穷不是社会主义,社会主义的最终目标是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城乡统筹发展,是中央深刻总结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城乡关系的经验教训,根据现阶段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特点做出的重大战略决策,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一个必然选择。

一、加快园区建设是实现城乡统筹的有效途径

近年来农民收入增长缓慢、农村市场份额持续下降等方面的问题,进一步证明单纯依靠在农村发展非农产业,靠分散的工业化和城镇化,已经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农村的发展问题。各类工业、科技园区的建设,无疑从各方面发展了农村的农业经济和非农业经济。高标准地规划和建设郊县的科技园区、重点乡镇的工业园区及其所依托的小城镇,使城乡资源在流动整合过程中,有一个资源汇聚点、吸纳点、对接点,形成新的、具有发展意义的经济增长点。

二、城乡统筹园区建设过程中与检察机关相关的问题

第一,检察机关在办理涉及园区建设的案件时,部分干警思想认识陈旧保守,在办理案件中不能做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很多干警还存在城乡统筹于己无关、无所作为的思想,不能把执法办案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体现到保民生、保增长、保稳定上来,不能考虑城乡统筹园区建设的大局利益。

第二,园区建设初期,由于安保系统还不完善,管理制度不健全,周围的居民又相对较少,容易发生盗窃犯罪,给投资者带来不小的损失。农村是法律普及相对薄弱的地方,相当一部分农村居民由于缺少法律知识,处理矛盾往往按照乡土社会的方法,当遇到重大刑事犯罪时,可能怠于用法律的手段来惩治犯罪,维护自己合法的人身和财产权利;另一方面,也因对犯罪的惩治不及时而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致使犯罪升级。

第三,园区涉农职务犯罪易发。2009年1月至2010年5月,重庆市检察机关共查办园区建设中的职务犯罪案件48件67人,涉案总金额3900余万元。当前园区建设中的职务犯罪呈现以下五个特点:

1.征地拆迁环节贪污补偿款犯罪突出。该类案件中,许多发生在征地拆迁环节,园区管理工作人员手握征地拆迁决策、审批权,往往采取与征地拆迁区域内的村社干部相勾结,虚增征拆面积、虚构补偿对象等手段,骗取国家征地拆迁补偿款。

2.工程建设领域受贿犯罪突出。园区工程建设投入大、利润相对较高,一些不法建筑商为了中标或者在施工中偷工减料、以次充好赚取最大利润,而向工程招投标管理和质量监管人员行贿。

3.大要案、窝串案比例高。该类案件中,贪污受贿5万元以上的大要案率高达此类案件的95.8%,窝串案27件,占到同类案件的56.3%。园区建设涉及环节多、资金投入大,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往往查一案、挖一窝、带一串。

4.“一把手”犯罪较为突出。涉案人员中,单位或部门“一把手”13人,占同类案件的19.4%。他们有的是园区管理机构负责人,有的是园区用地审批、工程招投标管理、财务等要害部门负责人,在土地出让、工程招投标、建设资金管理等关键环节有很大的自主决定权,成为园区建设中职务犯罪多发群体。

5.作案手法多样,隐蔽性强。除采取虚报冒领、直接收受现金等传统手段外,一些嫌疑人还采取隐蔽性较强的入干股,拿奖金,收受红包、生日礼金、购物卡等方法变相收受贿赂。

三、基层检察机关在服务城乡统筹园区建设中的作用

城乡统筹规划对于城乡的发展是一个新的机遇,对于检察机关来说又是一个新的挑战。检察机关面对新的形势和任务,如何改进工作方法,自觉履行检察职能,更好地为统筹城乡发展服务,是检察机关当前面临的挑战。我们应该把握以下四点:

首先,基层检察机关在城乡统筹中发挥着打击与服务两方面的作用,为城乡统筹发展保驾护航。因此,每个干警要把执法办案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体现到保民生、保增长、保稳定上来。结合工作实际,勇于创新,不断探索出基层检察机关服务城乡统筹的新路径。

同时,检察机关行使检查职权要时刻考虑城乡统筹园区建设的大局利益,要把胸怀大局的意识贯彻到法治工作的实践中,创造性地开展服务城乡统筹园区建设的工作。

检察机关在执行法律时要注意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之间的关系,既要反对只讲法律效果不讲社会效果,造成执法的社会成本过高;又要反对只讲社会效果而不讲法律效果,甚至执法违法,损害法制原则和权威,以牺牲法治为代价的种种弊端。从具体制度入手,我们应该做到以下四点:

(一)打击园区一般刑事犯罪,维护社会稳定

推进统筹城乡发展园区建设,社会秩序稳定、园区治安环境良好是前提条件。检察机关应该把维护社会稳定作为检察机关服务城乡统筹园区建设的首要任务来抓。应该充分发挥批捕、起诉等职能,与公安、法院等部门协调合作,严厉打击盗窃等刑事犯罪,维护社会稳定。

(二)打击园区涉农职务犯罪,维护农民切身利益

推进城乡统筹园区规划建设的发展,政务廉洁高效是保障。检察机关要加大查办力度,要把打击查办园区建设中的职务犯罪作为服务地方经济发展的有效手段。重点查办人民群众关注的征地拆迁、工程建设等领域的大要案、窝串案,增强法律的震慑力,促进依法行政、廉洁从政。同时,要针对案件中暴露出来的问题,以检察建议形式促使相关部门建制堵漏,防患于未然。要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建立征地拆迁对象“双向公开”制度,变呈报环节单向公示为呈报和审批环节双向公示,防止暗箱操作、虚报冒领。建立管权、管钱、管物等关键岗位人员定期轮岗交流制度,弱化“熟人效应”,减少“寻租”机会。建立群众监督员制度,邀请群众代表对补偿款发放、工程招投标等重点环节进行监督,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以公开促廉洁。不断促进城乡统筹园区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政治稳定,树立基层检察机关的良好形象。

(三)做好园区的法律宣传工作,提高公民的法律素养

城乡统筹对于检查机关来说是一个挑战,同时也是一个契机。检查机关如何利用城乡统筹这一契机做好法律的宣传工作,对于城镇、村社的治安稳定至关重要。基层检察机关应该针对当地园区的具体情况,适时地开展法律的宣讲活动。“公捕公判大会”虽能起到一定的预防威慑犯罪的作用,但因其可能侵犯犯罪嫌疑人的人权,而逐渐废止,毕竟任何人未经法庭的宣判不应视为有罪。其它宣传活动,如组织鼓励百姓到法院参与庭审旁听、在园区做法律知识宣讲等都是很好的宣传方法。

(四)严格履行监督作用,促进法律的公正实施

检察机关是法律的监督机关,通过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监督公安机关的行为,防止错案、冤案的发生,查处公安机关办案过程中的渎职行为,如刑讯逼供、超期羁押、暴力取证等,保证公安机关严格按照法律的程序执法办案,保障犯罪嫌疑人的人权。同时,检察机关还要监督人民法院的法律实施工作,如发现违法判决、审判违反法定程序、判决严重不公时,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纠正意见或提起抗诉。同时,检察机关的民刑科要处理好当事人上诉的民事行政案件,控申科要处理好当事人上诉的刑事案件,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同时,控申科还要充分发挥控申检察职能作用,全力推行检务公开,认真办理来信来访,主动做好纠纷的排查调处工作。做到文明接待,热情服务,件件有落实,事事有结果。

四、结束语

胡锦涛同志指出:“必须坚持城乡统筹,我国能否由发展中大国逐步成长为现代强国从根本上取决于我们能不能用适合我国国情的方式,加快改变农业、农村、农民的面貌,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我们必须正确处理工业和农业、城市和农村、城镇居民和农民的关系,加大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力度,使稳妥推进城镇化和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成为我国现代化进程的双轮驱动,从而逐步解决城乡二元结构矛盾。”园区建设是城乡统筹规划战略的一大方针,同时又和城乡统筹相互促进,共同推动经济的全面发展。因此,我们基层检察机关要充分履行职能,为城乡统筹规划的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1]邓小平文选(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

[2]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EB/OL].http://news.hit.edu.cn/articles/2007/10-15/10143 026.htm.

D630.1

A

1673―2391(2012)05―0148―02

2012—02—26

邓正平,男,重庆巫溪人,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罗泽旭,男,湖南邵东人,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

【责任编校:郑晓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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