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代监察与社会运行机制述论
2012-04-12高东海
河南社会科学 2012年1期
关键词:制度
高东海
(郑州大学 历史学院,河南 郑州 450001)
汉代监察与社会运行机制述论
高东海
(郑州大学 历史学院,河南 郑州 450001)
汉代监察体系是封建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不仅在巩固封建专制统治、维护封建社会的稳定和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而且也为后世积累了丰富的文化遗产和可资借鉴的宝贵经验。运用社会思想史理论,从社会运行向度和维度两个层面论述汉代监察体系调控机制,其主要目的在于探讨汉代监察制度的得失,从而为我国当代监察制度及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提供历史参考。
汉代;监察;社会调控
一、汉代监察体系概述
对监察的规定最早散见在《周礼》中①,主要内容体现在对监察官员职责及其在众官吏中的地位规定②中。我国古代行政监察制度萌芽于战国时期[1],正式形成于秦代[2]。秦朝创建了御史大夫府作为中央监察机构,在地方设置监郡御史。如《云梦秦简》的《传食律》记载:“御史、卒人使者、食稗米半斗。”在这里,其内容虽然是伙食标准规定,但从中可以看出秦已在地方设置御史以监察地方官。秦时南郡郡守腾在《文书》中曾经说过“今且令人案行之”之语,案行的内容是“举劾不从令者,致以律,论及令、丞。有且课县官,独多犯令而令、丞弗得者,以令、丞闻”[3],但其时并没有形成正式的监察体制。
汉承秦制,在中央设御史大夫府。御史大夫既掌监察之职,又掌行政大权。御史大夫下设置御史丞和中丞。东汉御史台成为专职监察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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