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信底线必须有制度正义保障——兼论伦理豁免内生的制度正义及其诚信底线
2012-04-09张国钧中国政法大学商学院北京100088
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2年3期
张国钧,中国政法大学商学院,北京 100088
诚信底线必须有制度正义保障
——兼论伦理豁免内生的制度正义及其诚信底线
张国钧,中国政法大学商学院,北京 100088
诚信底线至关重要。制度对权利和义务、利益和负担、权力和责任等规定、分配、保障得究竟如何,则决定诚信底线:若规定、分配得公平并保障得力,则制度是正义的,并内生诚信底线;若规定、分配得不公平甚至严重失衡,且保障乏力、打折扣,则制度不正义,势必瓦解诚信底线。也就是说,有制度正义,才可能有诚信底线;制度不正义,则断无诚信底线——制度正义是诚信底线的充分必要条件;坚守诚信底线,必须有制度正义。伦理豁免则以其特有的制度正义及其特殊方式,从伦理本体、人性深处因悉心敦睦伦理而悉心养护诚信底线。
制度;正义;诚信底线;伦理豁免
诚信至关重要,诚信底线及其坚守无疑更重要。对个人,“人而无信,不知其可”[1]2463(《论语·为政》);对社会和国家,传统社会,“信,国之宝也”[1]左传,僖公二十五年,1821,是治国理政的决定性因子,“民无信不立”[1]2503(《论语·颜渊》)。现代社会,诚信在各法治国家被列为民法典“帝王条款”,是规避市场风险、保障交易安全的利器。吾礼仪之邦,按理说,诚信底线本该是常态现实,实则久已成严重问题,且不限于伦理道德问题,而成深层次、综合性社会问题,且因假冒伪劣、坑蒙拐骗、欺骗性广告、情色娱乐、虚假新闻、多行业大面积腐败、司法偏差等持续恶化,更因食品不安全、部分地方政府失信和部分官员无良、慈善机构失信等一系列恶性事件而屡屡失守,酿成一系列严重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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