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私观念与传统中国农民的行为逻辑
2012-12-21赵晓峰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农村社会研究中心陕西杨凌712100
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2年3期
赵晓峰,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农村社会研究中心,陕西杨凌 712100
公私观念与传统中国农民的行为逻辑
赵晓峰,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农村社会研究中心,陕西杨凌 712100
引入“大私”的分析观念,将乡土社会里的宗族或自然村赋之以“大私”的属性,以此重构理解农民公私观念的理想图式。研究发现,宗族、自然村是农民认同的一个重要的“自己人单位”。受此影响,传统农民的行为逻辑是“以群为重,以己为轻”的群我主义,以农民认同的“大私”单位为界限,其内遵循个体利益服从群体利益的整体主义行为逻辑,其外则遵循截然相反的特殊主义的陌生化的人际交往逻辑。在此基础上,重新审视“崇公抑私”等公与私的价值性术语的实践效能就会有新的发现。
公私观念;传统农民;特殊主义;群我主义;差序格局
一、问题的提出
探讨中国人公私观念的属性,一个理想的起点即是费孝通提出的“差序格局”的分析概念:“为自己可以牺牲家,为家可以牺牲族……这是一个事实上的公式。在这种公式里,你如果说他私么?他是不能承认的,因为当他牺牲族时,他可以为了家,家在他看来是公的。当他牺牲国家为他小团体谋利益,争权力时,他也是为了公,为了小团体的公。在差序格局里,公与私是相对而言的,站在任何一圈里,向内看也可以说是公的。”[1]24-25
可以发现,在传统中国社会,受儒家学说的影响,中国人的公私观念从理论上来讲有四个显著特征:一是多层次性,在天下之“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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