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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反垄断法宗旨看行政性垄断主体之规定

2012-04-09比干尧

湖南科技学院学报 2012年9期
关键词:经营者主体

比干尧

(武汉大学 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00)

从反垄断法宗旨看行政性垄断主体之规定

比干尧

(武汉大学 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00)

行政性垄断是中国反垄断法制定时的焦点问题,也是公认的难以解决的反垄断难题,虽然我国《反垄断法》明文规定了行政性垄断,但是在实践中,基于中国政治体制的原因,以行政长官个人意志来进行实质上的行政性垄断的情况时常有之,但是反垄断法却无法进行规制。应该从反垄断法的宗旨出发,严厉打击利用公权力来实现私人意志的行为,并对行政性垄断的内涵予以厘清。

行政垄断;行政机关;行政性垄断主体

行政性垄断,顾名思义是与行政权力联系在一起的垄断行为,虽然我国反垄断法并没有使用行政性垄断这一说法, 而是使用了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表述,当然也没有就什么是行政性垄断作出相关的定义,可是学界对行政性垄断的定义大多相似:所谓行政性垄断,就是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限制竞争的一种违法行为。[1]323行政性垄断是指行政主体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2]315出于表述的方便,本文将对行政性垄断行为与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实施的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对行政主体和行政机关与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职能的组织做同一理解。

对于行政性垄断的研究,首先应当明确的是行政性垄断的构成要素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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