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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建设中的伦理道德问题

2012-04-08邵华华中科技大学哲学系湖北武汉430074

关键词:伦理道德集体主义正义

邵华,华中科技大学哲学系,湖北武汉 430074

当今我国已成为一个经济大国,但我国的文化软实力相对比较薄弱。文化建设已成为今后国家发展的重要议题。文化建设包含很多层面的内容,伦理道德建设无疑是其中极其重要的一个方面。面对着现实生活中惟利是图、弄虚作假、见死不救、贪污腐败等现象层出不穷,人们普遍感到中国人的道德状况出现了危机,这更凸现出当前我国伦理道德建设的迫切性。这是关系中国人的文明素质和幸福感的问题,是关系中国人的国际形象和中国能否成为文化大国的问题。对于伦理道德建设,有很多值得探讨的问题。笔者认为,从总体上看,有三个最根本的问题,即伦理道德建设应该采取什么标准;人们的道德状况能否靠伦理道德建设得到改善;如果建设是可行的,应该怎么建设。本文试图围绕这三个问题做一些初步探讨。

一、伦理道德建设的标准问题

对于伦理道德建设,一个关键问题就是道德标准问题,这决定了努力的方向。道德标准是普遍的还是特殊的?什么样的原则能成为道德标准?道德标准的依据何在?这些都是充满争议的根本性问题。有的人认为道德标准应该具有普遍性,否则就不是真正的道德标准,它可能只是为特定人群的利益而制定的,或者只在特定时代和地域有效,充其量只是某种行为规范或策略,不具有道德标准的崇高性和无条件性。不过也有人从文化相对主义视角来反对这种道德普遍主义的观点。在他们看来,我们认为理所当然的那些道德原则只是我们自己所处的特定文化环境的产物,从其他民族和文化的人来看可能并不那么道德,因此再根深蒂固的道德观念也是相对的,并非神圣不可侵犯。确实,我们可以发现在不同文化中人们的道德观念似乎大相径庭。比如近代欧洲探险者在北美大陆上发现,在哈逊港一带的部落民族有这么一个风俗:子女应当协助勒死年老体弱、不能靠劳动谋生的父母,他们认为完成这一行为是他们的义务。当然对于探险者而言,这是极为残忍、不道德的。古希腊历史学家希罗多德在《历史》中就有记载,有的民族的人将死去的父母吃掉,而有的民族的人则将死去的父母火葬,但他们都相互指责对方残忍。又比如伊斯兰教实行一夫多妻制,而在我国和欧美国家则实行一夫一妻制,在后者看来一夫多妻是不道德的。不过对于封建社会的中国人而言,一夫多妻又是可以允许的。可见对于同样的事情,由于身处不同的文化背景,人们会有不同的、甚至截然相反的评价。有些人据此认为,一切道德信仰或者道德原则都是相对于不同的社会文化而存在的,并没有适用于所有人的普遍的道德标准。道德上正确或错误的观念如果脱离产生它的文化环境就毫无意义。

但只要深入考察就会发现,虽然不同文化中的人们采取了不同的实践方式,但实际上他们可能遵循相同的原则,也就是说不同的文化在终极的道德原则上可能是一致的,只是在运用该原则时发生了分歧。比如,前面所提到的原始部落之所以允许杀死老年人,是因为该社会生产力水平低下,如果有过多丧失劳动能力的老年人生活下去,就会导致生活资料匮乏,从而危及整个族群的生存,所以这些部落认为为集体而死是最大的光荣,他们遵循的是社会功利原则。希罗多德笔下吃掉自己死去父母的人可能有这样的原始宗教迷信的观念,即吃掉死去的父母就可能让他们成为自我的一部分,使其不至于完全毁灭,这也是对父母的“孝敬”。因此我们不能从文化相对主义就得出道德相对主义的,因为不同的文化表现背后可能是相同的道德原则。我们可以说,“人类本性的结构相同,至少是人类的需要普遍相同,从而导致了在所有文化中采纳类似的甚至同一的原则。”[1]63

如果考察现代社会的道德观念,我们可以发现有两种比较普遍的道德立场,可以概括为社会功利主义和道义论。社会功利主义强调以社会整体的利益为最高原则,而道义论则强调以正义为最高原则。我国所宣传的集体主义实际上就属于社会功利主义。“集体”的范围可大可小,大到国家甚至整个人类,小到家庭或私人团体。集体主义强调整体大于部分,因而个人利益要服从集体利益,在两者发生矛盾时,应为了集体利益牺牲个人利益;当大的集体利益与小的集体利益发生矛盾时,就要以大的集体利益为重。不可否认,当一个社会的经济文化发展水平较低,且集体是真实的集体的时候,集体主义有其积极意义,它能够促进社会整体的繁荣和发展。比如在计划经济条件下,集体主义为我国迅速摆脱“一穷二白”的落后面貌提供了强大的精神动力,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随着个体自由和权利意识的增长,随着人们对于公平正义的要求日益强烈,集体主义也暴露出其固有的缺陷。

集体主义的突出缺陷是不关心利益的公平分配问题,而只强调利益总量的最大化,因此在利益总量最大化的前提下,可能造成利益分配的不公。通俗地讲,它只强调把蛋糕做大,而对于如何分配蛋糕却没有具体规定。集体主义甚至可能要求为了集体利益而损害个人或少数人的利益和权利,比如强制拆迁就可以通过集体主义来辩护。对于一般人而言,他们日常所处的集体就是工作单位或企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这类集体的所有者是企业老板和大股东,集体主义强调以集体利益为重,可能导致的结果就是:为了老板和大股东的利益而牺牲普通员工的个人权益。

此外,集体主义也缺乏现实性。根据集体主义,行为者要把各种不同的利益要求融合成一个整体,并为这个整体的最大化而努力。这实际上是将实现利益最大化的合理选择原则从个人扩展到集体,而要实现这一点就要求人们能够做到无偏私和具有强烈的同情心,即对自己的利益和他人的利益同等相待,并且认同他人的利益要求,就仿佛这些利益要求是自己的一样。虽然每个人或多或少能做到无偏私和具有同情心,但应该看到人们也有偏私的一面,人的同情心也是有限的,人们通常都是希望追求自己利益的最大化。要求人们以集体利益为行为的目的,甚至不惜牺牲自己,这并不合乎常情常理,也不是每个人都能够做到的,如果作为日常通行的原则容易导致伪善。

集体主义要成为道德建设的标准,应从消极意义上理解,即作为一种限制条件,要求每个人在追求自身利益的时候不能够损害他人和集体的利益。如果从积极意义上理解集体主义,即以集体利益的最大化作为个人行为的准则,那么这种道德要求是崇高的道德要求,我们固然也可以提倡,以之作为人们力争的目标,但不能要求每个人都做到,做不到也并非不道德。政府更不可强迫个人按集体主义要求行动,否则就会产生对公民权利和自由的极大侵犯,导致政治上的专制主义。

对于当今道德建设来说,当务之急是要确立合乎人们的道德感,能够普遍接受的道德原则。这样的道德原则是人人都应当做到的,并且能够做到的最基本的道德规范。这样的规范只能是正义规范。正义是从道义上合理地分配奖励与处罚的观念,通俗地讲就是给予每个人应得的东西。社会是一个合作体系,这个体系由不同的人组成,他们既有利益一致的一面,也存在利益冲突的一面。社会正义就是要确定社会利益和社会负担的合理分配,使人们得到自己应得的利益,承担自己应得的义务。社会正义原则就是确定“应得”的标准。真正的社会正义原则应该是公平的正义原则,它们能够平等地对待每一个人,并不偏向于某些人的利益,因而能够得到理性公民的广泛同意。这样的正义原则的核心是要尊重个人的权利,如生命权、自由权、财产权等。根据正义原则,每个人都有不可侵犯的权利,不能够为了使一些人享受较大利益而剥夺另一些人的自由和利益。正如罗尔斯所说:“社会的每一成员都被认为是具有一种基于正义、或者说基于自然权利的不可侵犯性,这种不可侵犯性甚至是任何别人的福利都不可逾越的。正义否认为使一些人享受较大利益而剥夺另一些人的自由是正当的。”[2]22公平的正义原则是权利本位的,但它不等同于通俗理解的惟我型个人主义——只顾自己,不顾他人,而是一种普遍型的个人主义,即要求尊重并保障每个人的权利。权利本位也规定了个人的义务,即每个人在运用自己的自由、追求个人利益和幸福的时候不能侵犯他人的自由和合法权益。由于每个人的行为都受到他人权利的限制,因而人们的行为就在公平正义原则的基础上协调起来。

以公平正义原则为基础组织起来的社会是一个自由平等的公民之间互利合作的体系。这个社会能公平地对待每一个人,不仅促进各社会成员的利益,而且用公共的正义观调节他们的利益关系,限制其欲望追求。这样的社会体现的是互利合作的精神,它并不要求以集体或社会之名来剥夺个人或少数人的权利,必然能够导致人们自愿加入到社会合作体系中来。只有实现公平正义的社会才是能长治久安的社会,才是真正意义上的和谐社会。这种和谐社会不是建立在压迫和等级制上,而是建立在公平正义原则之上。人们对他们的社会感到满意并自愿维系它,不是由于外部的威胁或传统的因袭,而是由于他们作为理性的公民普遍赞同这个社会的基本原则。

总而言之,集体主义需要较强的仁爱的动机,而公平正义则凸现了合理的利己。相比较而言,公平正义应该成为社会的基本道德规范,并且能够被制度化,从而对于社会成员有强制性的要求,而集体主义可以作为一种更高的道德要求,加以提倡和鼓励,但不宜作为社会制度的原则。

二、伦理道德能否“建设”

对于伦理道德建设,一个根本性的质疑是伦理道德能否建设?消极的观点认为,伦理道德是不能被建设的,事实就摆在眼前:几乎每个中国人从小到大都在接受道德教育,国家和社会也在不断地宣传伦理道德,道理讲了很多,但人们似乎并不往心里去,实际上没有起到多大作用。究其原因,建设是人为的活动,而道德生活是一个自然发展的过程。人的行为是受现实条件和环境决定的,我们的道德状况不过是适应现实生活的结果。况且,每个人总是面临着新的、不同的境遇,道德建设无非是宣传一些抽象乏味的道德教条,既不能解决我们的现实生活问题,也不能为我们处理错综复杂的情况提供指导。

面对这种质疑,首先要澄清什么是伦理道德建设。当我们将伦理道德建设作为一种文化建设时,伦理道德建设往往是指道德教育或者社会舆论宣传,这样理解的伦理道德建设比较狭隘。实际上除此之外,伦理道德建设也应包括社会制度建设。当然由于社会制度和文化有着密切关联,并且对文化产生重要影响,社会制度建设也可以被纳入到广义的文化建设中。

在伦理道德建设中制度建设显得尤为重要。社会制度造就了人们生于斯长于斯的社会环境,对于人们的生活会产生深刻、广泛而持久的影响。它确定了人们的权利和义务,决定了人们的生活前景。它通过奖惩手段,利用人们趋乐避苦、趋利避害的本性,调节个体的行为。个人对于社会制度是无力选择,对其影响也是无法改变的。因此,建立一个良好的社会制度,对于培育出良好的道德风尚具有决定性的作用。比如,如果社会能够严格地实行法治,那么人们就会自觉地遵循公共秩序,并养成依法行事的习惯;如果社会给人平等的权利和自由,那么人们就能获得一种尊严感,同时也能够形成尊重他人、宽容和鼓励创新的态度。如果社会能够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杜绝“走后门”、“潜规则”等现象,那么就能激发人们的上进心,同时会大大降低嫉妒和仇富等心理的产生;如果社会能够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使每个人都能获得有尊严的体面的生活,那么就能大大降低偷盗、抢劫等犯罪和反社会行为的发生。总之,道德风尚的培育需要有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人的道德能力就像幼芽一样,只有在良好的社会环境中才能得到健全充分的发展,而对它们的使用也会得到这样的社会的支持和保护。

除了制度建设之外,狭义的道德文化建设即道德教育和道德宣传也是必要的,它对于人们的行为也会起到一定的作用。一般而言,决定人的行为的有三个主要因素:人的自然本性、环境和思想。自然本性和环境代表了人的受动的方面,而思想代表了人的主动的方面。当然这三者是相互影响的。环境会激发或强化人的自然本性的某些倾向,人的思想也会受到自然本性和环境的巨大影响,因而在不同环境下人的生活和观念会呈现为不同面貌。不过自觉的思想也可以克服自然本性和环境的强制性,自由地决定自身,但这需要较强的理智(独立的思考和判断能力)、信念和勇气。

笔者相信人是自由的存在者,并不是完全受自然本性和环境决定,而是具有自身的能动性。笔者也相信通过道德教育和宣传可以改变人们的思想,从而改变人们的行为。但这种改变不是意味着意识形态的灌输和控制,这种做法恰恰是贬低了人,将人工具化,以外在的强力支配人。即或在某个时期有效,也是无法持久的。因为人的自由精神终将突破外在的枷锁,这时道德教条及其虚假根据也会被一同抛弃。真正意义上的道德宣传和教育,应着力于精神的启发,使人达到道德的自觉。人皆有内在的道德主体性,这也是人区别于动物之所在。正如孟子所说:“恻隐之心,人皆有之;羞恶之心,人皆有之;恭敬之心,人皆有之;是非之心,人皆有之。”(《孟子·告子上》)人之恶就在于陷溺其心,因物欲或偏见将道德要求撇在一边,或使道德感发生扭曲。向善就意味着从这种陷溺中超拔出来,能够摆脱一切感性的束缚,挺立自己的道德人格,这也是人的自由的真正实现。道德教育和宣传只能起到一种辅助作用,其目的在于引导人达到这种道德自觉,即古人所谓的“明明德”、“致良知”。只有这样才能培养出有道德的人,使人们有强烈的道德感去克服外在强制或诱惑,并按照道德要求决定自身。

总而言之,伦理道德建设是可行的,其中制度建设力图使基本的道德规范具有外在强制性,文化建设则力图使人达到内在的道德自觉,两者相互补充,缺一不可。伦理道德建设应以制度建设为主,以道德文化建设为辅。制度建设意味着要将制度本身道德化。一个良善的制度能够鼓励和支持道德的人和道德的行为,有效地惩罚恶行,力图使人达到道德和幸福的统一。在这样的制度下,人们是能够倾向于接受道德教导,也容易培养出正义感和仁爱之情;相反,如果没有建设一个良善的制度,金钱和权力大行其道,凌驾于法律和道德之上,那么道德教育和宣传就会变成空洞的说教,或者人们嘴上说一套,行为上做的又是一套,以至于普遍的伪善流行。另一方面,通过恰当的道德教育和宣传,可以使人们对道德规范和道德问题具有普遍性的认识,促成人们的道德反思,提高人们的道德修养,这样培养出来的有较高道德觉悟的人才会积极支持和参与制度的改良。

三、如何进行伦理道德建设

只有当我们确信道德状况能够通过人为的建设而提高,并且已经有了道德建设的标准,即以正义规范作为基本的道德要求,而以集体主义作为较高的道德要求,我们才能去谈如何去建设。正如前面所说,这种建设既包括社会制度建设,也包括道德教育和宣传。

制度虽然是人创造的,但它一旦被创造出来,就能够脱离人的控制,以自己的惯性和规则来运转。要防止制度本身的异化,就必须按照理性的公民普遍同意的公平正义原则来确立或改革制度。社会制度主要涉及政治、社会和经济三个层面。按照正义原则建立和改革政治制度,就是要保障人民当家做主的政治权利,包括选举和监督政府的权利、人身自由、言论自由、受法律平等对待和保护的权利,等等。这些权利不能以经济发展或社会稳定为由来剥夺。从社会层面上坚持正义,就是维护公民的各种社会权利,特别要实现机会平等,如受教育的机会平等、担任公职的机会平等。如今社会上“开后门”、“拉关系”等现象司空见惯,各种“潜规则”盛行,领导干部的子女往往受到优先照顾,这表明公平的规则受到了权力和利益关系的侵害。在经济制度上要做到公平正义,就要维护公民的经济权利,如公民经济活动的自由权、劳动权、财产权,等等。在发展市场经济时,要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同时通过政府行为纠正市场经济的弊端,扶持经济不发达的地区,提高低收入者的福利保障,缩小贫富差距,这样才能使改革开放的成果让大多数人分享,消除普遍的社会不公。

建设正义的社会制度对于人们的道德状态的影响在于:当人们的权利得到保障,从而意识到自己是这个制度的受益者时,人们就会自觉地拥护这种制度,并会产生正义感,即按照正义原则行事的欲望。这种正义感成为了公民合作的纽带,人们会倾向于实践社会的道德标准以赢得别人的承认。由于每个人都有平等的权利,人们容易获得自尊感并能相互尊重。由于正义社会本身就是人们所追求的理想社会,人们会为生活在这个社会中而感到骄傲和自豪。人们的怨恨和嫉妒之心也会大为减弱,因为社会给每个人提供了平等的权利和机会,同时给竞争中的失败者予以福利补偿,这样即使较少受益者也不会觉得自己受到不公正的待遇。在正义的环境中,除正义感外,其他的道德情感如仁慈、友谊、信任等也获得了充分发展的有利条件。在我们当前社会中存在着普遍的怨恨和嫉妒心理,使得人际关系紧张,不同阶层之间相互隔膜,极端的反社会行为增多,这实际上反映了社会公平正义的缺失,这也成为影响社会稳定和谐的主要原因。更糟糕的是,如果在一个社会环境中权力和金钱可以凌驾于正义之上,不正义的行为得不到制止和惩罚,那么人们可能就无法产生出正义感,而是崇拜权力和金钱的力量,效仿不正当的途径获得利益。因为正义原则是一种公平互利的规则,一个人是否遵循正义规则往往取决于他人是否也遵守这些规则,“如果社会上一部分人的非正义行为没有得到有效的制止或制裁,其他本来具有正义愿望的人就会在不同程度上效仿这种行为,乃至造成非正义行为的泛滥。”[3]1

社会制度建设一方面通过正义制度规范民众的行为,另一方面也要规范政府的行为。可以说,伦理道德建设不仅是针对民众的,也是针对政府的。政府作为行为主体,应该按照正义原则以及体现它们的法律法规办事。正义的制度包含对于政府职能的规范,这种规范又具体体现在对于执政者或者官员的行为的限制。官员一方面和普通民众一样生活在制度中,另一方面又是代表制度的执行者。正义的制度能够对官员的权力进行限制和监督,促使执政者本身的道德水平的提高,而当官员廉洁奉公、遵纪守法时,正义的制度才能够得以实行。绝对的权力会产生绝对的腐败,而权力的限制只有通过权力自身才能受到有效的制约和监督,因此为了防止权力的滥用,对现实权力结构进行合理改造,使权力能够按照正义原则相互制约就成为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只有通过权力关系的改革才能保障正义的制度得到实施,既避免政府的不作为,又避免乱作为。制度本身及执政者的道德化对于民众具有范导和楷模的作用。一般而言,当政治清明、法制井然、官员廉洁奉公时,社会上就能形成良好的道德风气。

除了制度建设之外,还有狭义的道德文化建设,即道德教育和宣传。每个中国人从小到大都在接受道德教育和道德宣传,为什么成效不大?这说明我国的道德文化建设是存在缺陷的。一个方面陷入了道德说教,往往提出一些很高尚的东西,如大公无私,毫不利己、专门利人、为人民服务之类;对于榜样人物无限拔高,失去了人间烟火气。这类崇高的道德要求往往让人觉得假大空,或者是心向往之,但实不能至。当然也有一些底线的道德要求,它们以各种行为规范和行为守则的形式表现出来,并作为教条灌输给社会成员,不过却没有深入人们的内心。另外一个问题是把道德与政治混为一谈,道德建设常常是为政治服务的,这样就遮蔽了人的道德本性。道德建设在形式上也带有强烈的政治色彩,如以运动的形式学雷锋、唱红歌,定期的先进模范人物评比,对先进事迹进行巡回演讲汇报,为了宣传的目的刻意煽情,反而显得矫揉造作。中国人从小到大所接受的道德教育和宣传就是这个样子,它们不大贴近普通人的日常生活,不大关注人伦日用之间的道德心性修养,说教多而不大重实行,而且带有强烈的政治色彩。实行方式上或者只是提出一些教条,或者只是希望以煽情的方式来感染人,而不是引导人们主动地进行反思和批判,形成道德的思维方式,培养道德的判断力,自然也无法使人达到道德的自觉,让道德规范深入人心。

在笔者看来,道德教育和宣传在内容上应该从以崇高道德为中心转向以底线道德为中心。底线道德是人人都应当做到的,且能够做到的,体现为最基本的道德规范,如尊重别人、不伤害他人,主要是正义规范。崇高道德并不要求每个人都做到,做不到也并非不道德,但可以作为人力争的目标,如无私奉献、舍生取义,其中就包含集体主义要求。我们都应该从最基本的道德规范做起,在此基础上不断提升自己。如果把崇高道德作为日常行为准则,就可能导致伪善——难免说一套做一套,甚至以崇高来掩饰自己的恶行。在方式上,我们应该少制定和宣传行为准则,而是着重于道德人格的培养。当代社会的问题并不在于缺少行为规则或道德规范,而是缺少有道德的、善良的人。只有造就出自律地遵守道德规范的人,才可能创造出道德状况良好的社会,而要造就有道德的人就应该注重各种德性的培养。德性是人的品质,具有在特定环境下采取特定行为的倾向,它不是天生的,而是通过长期的实践形成的,与我们的生活习惯密切相关。亚里士多德就强调德性与人的实现活动不可分,“一个人的实现活动怎样,他的品质也就怎样。所以我们应当重视实现活动的性质,因为我们是怎样的就取决于我们的实现活动的性质。从小养成这样的习惯还是那样的习惯绝不是小事。正相反,它非常重要,或宁可说,它最重要。”[4]37可见,要培养道德的人,首先就要从小培养公民良好的习惯,比如遵守交通规则、爱护公共环境、不随地吐痰、不在公共场合抽烟、不说脏话骂人,等等。这些细节恰恰最能体现人民的文明素质,却是很多中国人还不能做到的。

虽然良好的行为习惯是形成道德人格的必要条件,但关键还在于培养纯粹的道德意向,通俗地说就是启发人们的善心。一切外在的道德培养的努力都要落实到个人内心的自觉。在这个过程中,道德的训诫、情感的渲染、利害关系的诱导或恐吓都能起到一定的作用,但这些都依赖于人的感性条件,只能提供初步的指导。只有塑造道德的思维方式才能把纯粹的道德动因带进心灵,使人感受到道德崇高性和人作为道德存在者的尊严,从而给内心提供强大的力量摆脱感性的依赖性,严格按照道德的准则行动。塑造道德的思维方式就是要启发人们的实践理性,一方面引导人们反思道德准则的根据和合理性,区分它们的不同类型和层次,从而认识到这些道德规范乃是人类自身理性的要求,并非外在的约束,遵循它们正体现出人对于感性世界的超越和真正的自由;同时也要引导人们经常地按照道德准则进行评判,追问行为是否符合道德准则以及符合哪种道德准则,在具体复杂的情况下如何分辨行为的性质,在道德冲突的情况下如何衡量决疑,从而使人们的道德的判断力变得敏锐。另外也要使人们注意意志的纯洁性,引导他们通过内心的修养克服自然冲动——在这方面传统的宗教和道德文化中许多修养方法值得借鉴——用义务观念而非爱好对意志发生影响,这样会使人意识到自己对于感性冲动的独立性和内心的自由,由此也会对自己产生敬重,正如康德所说:“如果这种敬重被完全建立起来了,如果人没有比他通过内部的自我审查觉得在自己眼中是可鄙和下流的更使他强烈地感到害怕了,那么任何善良的道德意向就都能够嫁接到这种敬重上来;因为这是防止我们内心的不高尚和腐败冲动入侵的最好的、甚至是惟一的守卫者。”[5]219总而言之,对道德的培养是一个启发理性的过程,就是要使人们自觉地运用实践理性进行思考和判断,并使实践理性给出的义务准则成为行为的依据,在这种自律的过程中感受到道德人格的无上价值和尊严。相比而言,有些道德教育和宣传只是通过灌输某种热忱,刺激人心,产生暂时的道德冲动,在情感处于高潮的时候才能发生作用,而在情感退却之后就什么作用也没有,就像康德所说的那样“原理必须被建立在概念上,在一切别的基础上只能产生暂时冲动,它们不能使人格获得任何道德价值,甚至也不能获得对自己本身的信心,没有这种信心,对自己的道德意向和对这样一种品格的意识,即人里面的至善,就根本不可能发生。”[5]213

结 语

伦理道德建设是一个大问题,其中包含许多层面的具体问题。本文只是就主要方面论述了笔者的一些看法,而且每一个方面都可能存在异议,如应强调普遍的伦理道德标准还是突出本国国情,是积极地还是悲观地看待伦理道德建设的成效,以及伦理道德建设具体应有哪些途径,等等。笔者对于伦理道德建设还是持积极的观点,认为只要正确地把握伦理道德建设的原则和方式,那么提升国人的伦理道德水平,改善社会道德风气,增强人们的幸福感,并不是空谈。当然许多问题要通过理性的反思和争论才能逐渐达成共识,这表明伦理学在当代伦理道德建设的讨论中应该起到更大的作用。伦理学作为一门哲学学科不是通常的思想品德教育,也不是要进行道德的宣传灌输,而是对伦理道德问题进行深入的哲学反思。虽然它和思想品德教育和宣传一样,都和提高人的道德水平、建设精神文明有关,但前者理论性更强,后者实用性更强;前者是反思的、批判的,后者往往是未经反思的、教条性的。伦理道德建设只有上升到哲学高度,弄清楚一些基本问题,再回到实践,才可能更好地发挥它的作用。

[1](美)汤姆·L.彼彻姆:《哲学的伦理学》,雷克勤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年版。

[2](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修订版),何怀宏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年版。

[3]慈继伟:《正义的两面》,北京:三联书店2001年版。

[4]亚里士多德:《尼各马可伦理学》,廖申白译注,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

[5](德)康德《实践理性批判》,邓晓芒译、杨祖陶校,北京: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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