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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两税法”新探——基于“掠夺性统治理论”的分析

2012-04-08王效锋

河北经贸大学学报 2012年5期

王效锋

(陕西师范大学 历史文化学院,陕西 西安 710062)

安史之乱以后,唐代的政治、经济环境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原有的租庸调税收体制遭到严重的破坏,已经无法继续实施下去,于是一种全新的税收制度——“两税法”应运而生。相对于租庸调制,两税法在纳税对象、纳税依据、纳税方式和税率方面,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到目前为止,有关两税法,无论是从背景、内容、影响,还是其实施等层面,研究已经比较深入,成果也极为丰富[1]。不过研究者大多是从史学角度切入,利用其他相关学科进行分析的则较少。本文拟运用美国学者玛格利特·利瓦伊所提出的“掠夺性统治理论”,从一个崭新的角度来考察两税法取代租庸调制的原因和过程,并对两税法的内容和实施的效果进行新的探索。

一、“掠夺性统治理论”的构成

美国学者玛格丽特·利瓦伊在《统治与岁入》一书首次提出“掠夺性统治理论”,作者认为:不管任何时代和政体的统治者总是致力于实现财政收入的最大化,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统治者都具有一定的掠夺性,但是统治者获取岁入并不是随心所欲,肆意所为,岁入增长的最大化受到以下因素的约束:相对议价能力,交易费用和贴现率[2](P2)。

(一)相对议价能力

“议价能力”本为一个经济学概念,指的是交易主体成功地改变交易条件,并获得对自己有利的条款,从而对谈判结果产生影响的能力。议价能力一般存在于交易双方的相互依赖关系之中,而双方并不具有对等的议价地位,也不能相互中和,所以只有在双方议价能力对比中才能最终确定其议价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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