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诉讼欺诈行为的定性问题探析

2012-04-08孟庆华孙志生

孟庆华,孙志生

(河北大学 政法学院,河北 保定 071002)

诉讼欺诈行为的定性问题探析

孟庆华,孙志生

(河北大学 政法学院,河北 保定 071002)

在实践中,诉讼欺诈行为表现为行为人通过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企图诱导或者已经诱导人民法院误判,依靠法院的强制力达到其非法目的的行为。由于诉讼欺诈行为的行为方式的特殊性以及侵害客体的双重性,在国外和我国对其定性都存在较大的争议。在目前司法条件下,应当对诉讼欺诈行为依据不同的情况进行不同的定性。

诉讼欺诈;诈骗罪;三角诈骗

一 诉讼欺诈行为概述

1.行为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是因为某个并不存在的事情或隐瞒了某些真相。行为人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证据来源包括∶(1)本人伪造相关证据,使用多种方式伪造债权债务关系存在或已消灭的证明;(2)行为人利用被害人的隐私或者某些利害关系,迫使其证明本不存在的债权债务关系;(3)行为人利用被害人的某个错误或一个失误,用履行过的权利凭证来证明其所主张的权利义务存在。比如张三借了李四一笔钱后又如数归还,但忘记从李四那把借条要回来。李四利用这个借条再次向法院诉求张三还款。

2.行为人依靠法院的强制力达到非法目的,最常见的是非法获利的目的。非法获利的表现形式可以表现为积极财产的增加,如金钱财物的给付,也可以是消极财产的减少,如债务的消灭。

3.行为人企图或者已经诱导人民法院做出误判,借助法院强制力实现其目的。……

登录APP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