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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视域中的制度行为及非制度化行为分析

2012-04-07孟宪平

关键词:制度化制度文化

○孟宪平

(南京师范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江苏 南京210046)

文化与制度的关系会因人而异、因时而异、因地而异,也可能易人而同、易时而同、易地而同,由此引起的不同行为构成了社会生活的复杂图景,并且在不同的文化背景下演绎出不同的非制度化形态。一定意义上说,文化本身也是一种既定的制度安排,它作为一种“惯制”,具有隐性的社会分配功能和社会分层功能,影响着社会利益格局和人际状态,而当它以负面的效应作用于社会主体时,就会表现为非制度化的利益表达方式。在一个社会里,文化是多样的,而制度却不能是多元的,尽管为了某种特定的目的,在制度主干上会附属一些支脉,却不能使制度变成多元化的体系。制度作为一个社会体系中共同遵守的规则,不能用变动不居的形式来反映和表达,相对稳定性是其主要特征。然而,文化对制度的内在要求与它在制度形式上的反映并不完全一致,这是文化与制度的疏离,它们往往在互动交叉中扞格丛生。当某种文化受到制度抑制时,就会形成一种外显的张力,造成文化与制度的冲突;当制度面临某种文化的冲击时,制度本身会产生一种应力,会对文化力量做出反映,进而引起自身变迁。健康文化与制度以及制度化行为是良性互动的,它作为一种积极向上的力量,对制度的影响力是通过制度的积极作用发挥出来的。低俗文化会诱发不良行为,冲击制度根基,同时,由于不良文化与社会的基层生活密切相连,面广量大,难以治理,又给社会管理带来很大难度。

一 基因:制度的文化意蕴以及对非制度化行为拒斥

制度建设中,其在文化上的自我解释、自我掂量是极其重要的。文化的终极目标不是产生忧虑或驱除忧虑,不是祛魅或解魅,而是着眼于人的完善和全面发展。这个目标不是自发地实现的,它必须以某种制度化的形式在人的心中确立一个行为标杆,为人的发展和完善提供一种保障,减少人对社会的排拒感,增强对社会的亲近感;减少人的非制度化动因,增强人的制度化行为的自觉性;减少人的违规违纪行为,增强人的行为的正义感和高尚感。文化与制度融合生长起来的制度文化,对人的行为和品格具有重塑和再建功能,它和道德约束一起在“人的社会”以及“属人的社会”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

制度文化强化了道德力量和社会文化的参与作用,强调人的主体性,把法治国家的原则、政治民主原则作为制度和行为理念,使人的行为“有章可循”。而社会的文化情境形成了制度准则的“共同相关性”,在同样的文化背景下人们思想上有了大体相同的制度需求,但是这种相关性不可能只有一种严格一致的准则,而只是将各种实在的美好的生活原则构成行为的脉络,既体现出文化的、政治的、经济的准则,又表现出行为主体的内心张力。因此,制度的文化意蕴中又会隐含着非制度化的因素和欲望。

从另外一个方面来说,制度文化并不是要刻意显示出排拒性,而是对一种生活意义和生活秩序有所偏好。制度文化不可能完全消除非制度化的因素,而只是将其限制在一定的范围内,并尽可能阻碍它的滋生和蔓延。制度文化也不是严厉苛刻的文化,它对歧异文化观点持宽容态度,并给予这些观点以申诉的权利和机会。可以想见,“在一个社会中,如果生活秩序、生活意义都同样有效,那就没有了宽容,而只会导致对文化问题持无所谓态度。”[1]167正是由于一些生活形式相互排斥,人们不能不对这些生活形式进行筛选,寻找一些适合规范的行为方式。生活中,“规范”与“不规范”的差异是无法随意删除的,而是因差异而生动,因多样而活跃。我们不能采用“非此即彼”的绝对方式,将异己的生活方式都扣上“另类”的帽子。实际上,随着形势的变化和人们的思想变迁,原来被认为是不合制度的形式可能因为得到了普遍的认同而被纳入制度范围,一些曾经是制度内容的材料也因为不合时宜而退出制度规范。

制度又是人们交换与合作的原则,它不仅包含对这种行动所秉持的价值观,也包含切实的行动方式。无论是基于实际的合作,还是基于价值的共赢,皆源于人类谋求生存与发展过程中持续的社会互动和社会学习。这种合作文化有不同类别,那种温和型的参与文化和强烈型的等级文化,那种温和型的门阀文化和强烈型的隔离文化,都可能会在不同主体所制定的制度中显映出来,都是不同利益需求的现实折光。而当有人对这种制度怀有不同见地甚至怀有不同的利益欲望时,可能会生出一种不合作的文化或者是“自给”的文化。还有一种文化,它对制度及制度文化有一种天然的排拒心理,体现着宗法社会的“差等之爱”,这种文化认同人际圈内的各种交易,对于公共秩序的价值观是一种无形的侵蚀。从这种现实看,制度文化所体现合作精神又是有限度的,它对其它文化的整合功效在不同时期又是不同的。

二 变异:非制度化行为的文化诱因

制度运行中,不可避免地受到各种文化的影响,它在人的行为中既有助力又有阻力。一方面,先进文化为制度化行为提供了一种良好环境,另一方面又存在着落后文化因子的深重困扰。落后文化和不良文化具有一种不可测的取向,让人们清楚地感受到它的存在、它的影响。

1.不良文化心理

通常情况下,内在心理取向能外化为行为取向,有什么样的文化心理,就有什么样的文化行为。在社会的行为选择中,文化心理的作用具有两面性,一方面,良好的文化心理以其积极有效的方式对人的行为起到积极有效的推动作用,激发人的积极向上心理动力。另一方面,不良文化心理又会形成负面效应,就如潜伏的病毒一样,一旦条件许可,就会被激活,成为非制度化行为的“策源地”。我们不难看到,乡土文化中浓厚的人情气息,它以血缘关系、亲情关系、人情关系等文化心理模式为纽带,把人的行为维系在一起,表现为“休戚相关”的特征。现实生活中,基于不同价值观的亚文化日益丰富,基于利益的不良文化也不断增多,不同形式的亚文化体现着不同的文化心理,造成不同人群之间的行为冲突,成为当代文化图景中的奇特现象,它所蕴含的能量以及非制度化潜质,在不同的人群中发挥着不同的作用。在不良文化心理的作用下,一些人的羞耻感下降、罪恶感减弱,模糊了是非观念。不良文化心理还提供了一种关系场景,在非制度化行为中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它所形成的“生活叙事”被嵌入到社会的运行环节中,使社会活动带有灰色的行为痕迹。

不良文化心理实际上也是一种心曲表达,它的产生因素是多方面的。有社会行为的“示范效应”和“辛酸动容”,有人自身的“私利告白”和“主动出击”,有他人的“成就激励”和“诱导行为”。种种行迹,都显示一种心理情结——攀比和从众共存,追求和享受共生,表达和彰显共时。这种不良文化心理,其外显方式表现为两类:一类是利用制度达到目的,这种情况下,制度成了实现目的的手段,通常情况下,人们除了认为这类行为主体“做的过分”以外,除了在心理感觉这些人为了自己而不顾道德公义以外,也没有更多的无可厚非的事情了。另一类是不择手段地追求目标,为达到自己的目的,不惜违反制度,采取非制度化方式实现自己的“人生理想”,思想上的“鸢飞戾天”和行为上“经纶世务”,都是以自我为中心设计的,这种文化心理对社会危害极大。

不良文化中,还有一种“无信任文化”,这种文化基于长期以来的唯心主义判断,得出不完全符合社会发展现实的结论。如:“穷山恶水出刁民”,是把落后边远地区看成不良行为的发源地;又如:“无商不奸”,是心理上的一种定势,即商人都是作奸犯科、违纪违法的;再如:“官官相卫”,把官员看成沆瀣一气、互相遮掩的一帮,从心灵深处产生对政府的不信任感,从反面推动了非制度化行为。还有,关于“警匪一家”的偏见,将警察和土匪视为一体,并置于自己的对立面,产生出明显的排拒感。“无信任文化”常常预设一个消极的前提,对政府、对社会、对他人有一种心理戒备,然后自己也循着这一思路行事。由于前提不合逻辑,行事的方式也往往不合逻辑。

2.不良文化传统

从本质上讲,中国传统文化是以政治伦理文化为主体,以等级制度为框架的封建专制文化,表现为伦理中心和政治本位特征。中国民间有句俗话:北方重官,南方重商,是说不同的文化传统造成不同的影响,而“淮南之桔”和“淮北之枳”也都是不同文化体认下的结果。不良的文化会给一些人攻击制度体制提供一种动力,为非制度化生存提供激励和说辞。当某种场景与行为主体的福祉相背离时,一些人会将不良价值扩展至其中,这对社会中的良性价值观极为不利。比如:江湖文化有一套行为理念,它将行帮思想、江湖义气及哥们观念与人的行为捆绑在一起,形成一套与社会制度平行的规范体系。这种文化在旧社会中代代传承,又在现代社会的不同阶层中扩散传播,使一些人在耳濡目染中亲历其变化和影响,进而在自己的行为中也掺入非制度化因素。再如:传统社会中的拜把子、认干亲现象,实际上是为了拉关系而形成的圈子文化,它用不同标准来对待圈子内外的人群,以亲疏关系的不同审视自己的行为选择,这是非制度化生存的又一表现。还有一种官场文化,它以不同形式的“潜规则”影响着一些官员的行为,其行为选择不是以社会的共同利益为标准,而是以官场中不同圈子的局部利益为标准,这给非制度化行为注入了私利色彩。在不良的传统文化中,家族式的行政文化导致各种共栖团体或寄生团体形成利益互保;权威式的行政文化,以高度集中和集权的形式演绎着自利观念和专断行为;形式主义的行政文化将表面化的工作泛化为实质性的工作,使“应该的”和“事实的”行为之间产生极大的落差。传统文化的自律和自限使行为上的自觉与自为受到许多限制,这一方面使一些公职人员感到“人在公门好修行”,另一方面又可能使他们感到“误尽平生是一官”。又如:宗法血缘观念与“串案窝案”有密切联系,家族伦理和传统关系使不少人认为,“家之外无事业,家之外无思虑,家之外无交际,家之外无社会,家之外无日月,家之外无天地。而读书、而入学、而登科、而陛关发财、而经商、而求田问舍、而健讼思斗赌博盗窃,则皆由家族主义而来也。”[2]834家天下的思维形式使文化体现出浓厚的人情味和关系取向,体现在官场中又是一种圈子文化,而“非我族类,其心必异”,则是圈子文化的思维定位。这种意识支配下,各种活动实际上是在“共同体”的名义下进行的,出了问题,也是“共同体”的成员集体承担的。这是“串案窝案”的行为逻辑。

3.不良文化习俗

“任何一种社会现象,其一经产生就获得一种特有的规定,并对自身的发展产生巨大的影响,而且,这种影响往往并不会因为物质生产状况的变化而消失。”[3]25不良文化习俗对人的行为影响在社会发展中体现出一种惯性,对非制度化行为是一种催化剂,它将社会的行为积弊通过文化形式反映出来并反作用人的行为,在代际传承中加以“光大”。不良文化习俗以一种惯常的方式渗入到人的行为中,形成一种约定俗成的惯例,不少人对此已经司空见惯,并把它作为便利的行为方式加以推行。列宁曾经非常形象地描述这种惯性:“旧社会灭亡的时候,它的死尸是不能装进棺材,埋入坟墓的。它在我们中间腐烂发臭并且毒害我们。”[4]407这种惯常的流俗或流弊,在某一个地方消失后,又在另一个地方复生,在一个时期销声匿迹,又在另一个地方繁荣昌盛。习以为常的行为让不少人不再用社会的制度价值标准来审视它,而是把与不良文化习俗对应的非制度化行为看成实际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不良习俗的固定化和格式化,给一些人提供了行为借口和观念依托,使社会的旧有惯制得以贯彻延续。当一些人陶醉于非制度化行为的成功喜悦时,它也在自觉与不自觉中贯彻着已有的不良习俗。制度价值与不良习俗产生的矛盾和悖论中,要么摧毁制度价值,要么消除文化陋俗,两种倾向和力量比照的结果,将是一方的削弱和另一方的增强。不良文化习俗是不良行为的温床,生活中的个人主义、利己主义和官僚主义等,都是不良文化在价值观上的反应,进而表现在人的行为中。不良文化习俗中,有一种“人情文化”,它是中国“人情社会”、“关系社会”的文化体现,它建立在一定的血缘关系和地缘关系上。这使得血缘之内无制度、血缘之外有差别的现象广泛存在。如果是近亲,可以不讲规则,遇事网开一面,因为规则会使人际关系变得生分;如果是“外人”,则凭好恶行事,规则就有了伸缩性,有时宽,有时严,表面上的“宽严相济”不是为了体现制度策略的本质,而是依照心理倾向选择的。

三 祛魅:文化环境中非制度化行为的走向

1.随着社会文明与制度文明的融合,非制度化行为的活动场所将逐渐缩小

社会文明程度是文化与制度的良性结合,也是人们对当下文化和制度认同的结果。文化的不良因素使人们在行为与制度之间产生一种时空差距,要缩短这个差距,填补这个沟壑,不应从迁就文化陋俗中寻找答案,而是要改造传统以适应新时代。可以想见,随着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人们的文化认识和思想境界也会不断提高,对于非制度化行为的免疫力也会大大加强,行为的自觉性也会不断改观。也可以想见,随着制度文明的发展,其影响力和说服力也会大大加强,必将增强人们对制度文明的认同感,行为的自信心也会不断增强。社会文明和制度文明共同作用的结果,将使人们遵守制度的能力和水平空前提高,也使非制度化行为的作用空间不断减小。社会文明和制度文明是社会发展的共同表征,社会文明的推进拓展了制度力量的维度和透明度,更真实地反映了事物的本源,给社会主体一种心理上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使他们有能力有信心有愿望维护行为的合理性。可以说,社会文明打开了人的心灵之窗,驱除了混沌愚昧和专制思想,开阔了人的视野,让不少人“觉今是而昨非”,仰望“头顶灿烂的星空”,他们感觉的是制度大厦的宽敞;检讨“心中的道德律令”,他们感觉的是思想的自由;审视现实的社会,他们感觉的是生活的魅力,检点人类的历史,它们感觉的是未来的光明。这一切,都会使人产生出对制度的崇敬之感和对行为的自律之心,与此同时,对非制度化行为的寄托感和依赖感也会大大减弱。

2.随着现代文化与现代制度的衔接,非制度化行为的作用机会将逐渐减小

文化和制度像两条奔流不息的河流从远古流到今天,开始是涓涓溪流,然后两岸后退,河面扩大,急流奔湍,江河日上。它们把制度意识和理念从为数不多的哲人心思扩大为普通民众的普遍理想,它们把自由的浪花汇聚成长江大河,把人类社会推向“权利的时代”。现代文化日益深入到现代制度中,互相激荡,起着涤过洗非的作用,形成了“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局面。历史上,罗马国家的不断扩张和发展使制度的思想土壤不断丰厚,这一时期制度和文化的发展,促成了个人主义本位观和世界主义或人类正义的结合,尽管在当时追求普遍权利的思想同现实社会制度之间的距离和鸿沟依然难以跨越填平。意大利文艺复兴所带来不仅是文化上的回归,更是自由意识的勃兴,它的启蒙作用乃是人类潜意识中所存在的共同的质的内容的彰显,其为学倡言,为民立权,其“通过普通自我同世界沟通”表达了“人”的行为需要,“以本身的品质为标准”表达了人的价值取向。按照韦伯的观点,现代的标志就是把真理、标准的正确性与标准的美加以区别,澄清什么是非道德的、非美的真理,什么是非真非美的道德和非真非美的美。就是说,现代社会的发展给人们提供越来越明晰的价值判断标准,使人们在制定制度规则时有可能给出更明确的行为取向和准则,使制度内容更接近人的行为真相和社会的客观事实。正是由于制度和优秀文化的融合,才有可能冲破迷信偏见,打破专制行为,一次次在人类思想史上展现出盎然春意,改画着由传统禁锢的思想版图。这个过程中,制度上的“片面而深刻”与“全面而肤浅”都被认为是不完整思想图章,都可能会在现代文化与制度的完善中被隐匿,而非制度化的思想逻辑也越来越经不起现代文化的推敲,渐渐地在民主理念中退出自己的地盘。

3.随着思想的现实性与现实的思想性的协调,非制度化生存将得到治理

马克思认为:“光是思想力求成为现实是不够的,现实还要力求趋向思想”。[5]13思想与现实融为一个有机的整体,才能展现出思想的魅力和现实的真切。当思想的现实和现实的思想存在明显反差时,损害的往往是现实的社会制度。思想与现实的结合结果正如马克思所言:“撕碎了铁链上那些虚构的花朵,但不是要人依旧戴上没有幻想没有慰藉的锁链”,“而是要人扔掉它,采摘新鲜的花朵。”[5]4思想与现实的结合,缩小了人生“背景”而扩大了人的“前景”,使制度行为有了更广阔的平台,也减小了非制度化行为的作用空间。借用马克思的话来描述,这个时候,“阳光才照射出来,从今以后,迷信、偏私、特权和压迫,必将为永恒的真理,为永恒的正义,为基于自然的平等和不可剥夺的人权所排挤”[6]15。社会发展中,工具理性是人类观察世界的科学之眼,价值理性是观察世界的人文之眼,人类的“双眼”只有视力平衡时,才能看到一个合理性的世界——物性和人性统一的世界,才能将文化表现与制度表达合理结合。不过,人类的“双眼”经常处于失衡状态,使得制度与文化的调适、理性与规范的调适、愿望与结果的调适等的法理依据不那么充分和令人信赖,以至于不少人各执一端,各行其是,造成认识上的悖论和行为上的错位。在一些人那里,道德向度越来越无足轻重,主体尺度和客体尺度出现了明显的偏差,其深层的根源是思想的现实性与现实的思想性之间的悖谬。

但是,差距的弥合并非没有可能,思想的现实性与现实的思想性的协调也是可以期待的,二者结合的机理是存在的,结合的动机是有的,结合的效果也应该是好的。从人的行为看,当人们敞开心扉展示自己的交流事项时,当政府以阳光政策决定社会发展时,当社会各阶层人群都有畅通的利益表达渠道时,当社会的道德和诚信成为普遍的追求时,非制度化行为的市场也就明显减小了。从物的状态看,反映事物发展规律的思想也总是在向前递进发展的,它通过实践使人的思想认识越来越贴近事物的本质。当人们超越思想的谬误而校正现实的行为时,当人展示行为的真正本质而激发内心的善良愿望时,当人发挥自己的才能而表现出对社会、对他人的责任时,他的行为表现必然是对非制度化生存的拒斥。从人的文化心理看,思想的现实性与现实的思想性的协调是心态调适和心理倾诉的任务,当人在心理上超越自我、抛却私利时,当人客观地、审慎地看待自己的逐利行为时,当人在心理上和行动上把自己的行为放在社会的大背景中来考量和分析时,他就自然而然地选择一种积极的行为方式,从而达到精神上的自由和行为上的自觉。

四 解蔽:形成制度与文化的良性互动路径

1.文化孕育制度和制度选择文化是社会发展的客观事实

第一,文化孕育制度。制度不是空穴来风,它的产生、发展和完善总与人的认识水平相伴。早期社会中,“原始的思想胚胎对人类的心灵和人类的命运产生过最有力的影响,这些思想胚胎中,有的关系到政治,有的关系到家族,有的关系到语言,有的关系到宗教,有的关系到财产。”[7]59马克思主义认为,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着人们的思想观念,“思想、观念、意识的生产最初是直接与人们的物质活动,与人们的物质交往,与现实生活的语言交织在一起的。人们的想象、思维、精神交往在这里还是人们物质行动的直接产物”[8]72。从历史进程看,不同的生存环境对于其文化观念的形成并建立各自的社会制度具有重要作用,生产方式也影响着不同地域的思维方式,进而形成不同的文化观念,并最终在这种文化观念中孕育出相应的制度体系。正如马克思所说的,“如果一种生产方式持续一个时期,那么,它就会被作为明文的法律加以神圣化。”[9]894就是说,随着一定的生产方式的形成和不断地再生产,社会的生产方式就会取得有规则、有秩序的固定形式。也就是说,“人类的一切主要制度都是从早期所具有的少数思想胚胎进化而来的。这些制度在蒙昧阶段开始生长,经过野蛮阶段的发酵,进入文明阶段后又继续向前发展。”[7]59

现实的制度变化中,人们会有不同的思考。为什么一个国家在不同的历史阶段选择不同的制度形式?为什么一种制度对一些国家有效力而对另一些国家无效力?为什么同一时期的不同国家会选择不同的制度?显然,制度并非孤立的内生变量,它与文化价值必然存在着一种内在关联,尤其是在政治文化和政治制度之间,会“在有关价值的框架中由有组织的社会交互作用组成的人类行为的固定化模式”[10]77。从产生形式看,制度是一件人工制品,是人类意志的产物,但是制度的内容却不能随意编制,它总是不同文化价值观的体现和反映。只要看一看当代政治制度的变迁就不难理解这一点。西方社会存在的分权与制衡、代议制、普选制等,都可以从柏拉图、亚里士多德、霍布斯、洛克、孟德斯鸠等人的思想中找到文化根源。马克思·韦伯的《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制度》,揭示了宗教文化对资本主义的制度的影响,及其背后隐含的西方文化特有的理性主义。韦伯的认识揭示了一个观点:“由西方文化特别是近代以来决定欧洲发展方向的理性主义在潜移默化的滋养中所形成的孕育和生产资本主义制度的社会文化土壤。”[11]

我们不难看到,制度的内涵中包含着行为主体不需要、不喜欢的东西,也饱含着人类活动中不可缺少的东西。这种现象和价值的内在属性是高度一致的,“价值所反映的是每个人所需求的东西,……或者反映的是人们的心中关于美好的和正确的事物的观念,以及人们‘应该’做什么而不是‘想要’做什么的观念”[10]77。所以,制度原则体现的是一种群体上的文化认同和价值认同,并不是“谁想做什么就做什么”。政治制度只能是政治价值的规则保证,“人工制品”的政治制度只能是为不同的政治价值而创设。因此,我们讲文化孕育制度主要是指文化为特定的制度提供了社会环境、思想源泉和社会基础。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说,“总是先有经济关系的变化,这种变化反映到人们的思想上而形成的一定的政治观点,然后才在一定的政治观点指导下建立起相应地的政治制度。”[12]360制度是思想的附属物,在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相互关系中,经济基础是第一位的、本体的,上层建筑是第二位的、派生的,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存在着一个传承机制,即经济基础首先决定或产生一定的思想观念,然后在这种思想观念的指导下建立相应政治法律制度及其设施,这就是文化孕育制度的过程。

第二,制度选择文化。当政治上层建筑形成时,作为“物质的附属物”和现实的力量,又成为各种意识形态反映的对象,成为制度选择文化的基本因素和出发点,这种选择具有可能性和现实性。

就制度选择文化的可能性而言,制度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和行为模式框架,从而将人与自然、人与社会连接起来,为人类文化创造提供了条件和基础,也决定了其发展的空间和潜在的可能性。一定意义上讲,人类始终在制度框架内认识自然和人类社会的,这种框架既为人类认识提供了基础和条件,又制约了人们认识的广度和深度。制度通过为社会设定行为模式、行为规范,影响个人心理,形成特定的观念和价值判断,并生成特定的文化形式。正因为如此,本尼迪克特认为,文化是人格在典章上的扩大。从制度的角度看,文化是一组人格心理特征在规范、习俗和制度上的投射,只要制度客观存在着,只要人们的行为还必须依靠制度规范而动,只要制度还是一种强制性的客观存在,它就必然作用于人的心理,产生基于制度基础的观念、认知和价值判断。

制度选择文化的现实性表现以下方面。其一制度影响着文化的样式。制度的生成是一种文化选择,又意味着一种文化创造。制度制定之初,一个主要着眼点是基于当时的文化事实。而制度一旦形成,会在已有文化基础上催生出新的文化形式和内容,使制度更接近现实社会的文化发展,显示出与时俱进的特征。其二是制度决定文化内容。制度选择不仅仅关注文化模式,更关注文化的内容。因为文化内容是体现制度的质的方面的东西,文化内容不同,制度内容也会不同。制度作为人类的创造物,必然包含着人们的意志以便增进和维护他们自身的利益,人们基于利益差异而产生不同的心理效应和行为选择,会产生与之对应的文化精神。因此,在文化的具体内容中充分体现了制度的文化选择。其三,制度决定文化的变迁。制度的变化影响着文化的变化,通常情况下,制度变迁孕育着文化变化,文化变化影响着制度变迁,二者在交互作用中更新着原有的形式。制度内容影响文化内容,尤其是新思想新观念注入制度体系以后,它又会以自己的独特的能动性激发新的文化精神,使文化日新又日新。

2.制度与文化的同质性及差异性对制度建设和文化发展都是一种激励

由上面的分析不难看出,制度和文化具有同一性。文化是制度的内化,文化的类型、模式和内容都会在制度的形成中刻画出明显的痕迹。阿尔蒙德认为:“当我们提到一种政治文化正如我们提到一种经济文化或宗教文化一样,它是对于一组特定的社会目标和程序的取向。”[13]15如果说“政治文化是一个民族在特定时期流行的一套政治态度、信仰和情感”,那么这种态度、信仰和情感不会是自然生成的,而只能是基于有政治制度所维系的特定的政治系统的主观产物,是对于这种制度的态度、信仰和情感。一句话,制度是文化思想外化的产物,制度的政治化和制度的主观化都在推动着同一性成份的增长。我们还可以看出,制度与文化的异步性。制度并不能完全表达文化“元典”意义,它总是注入行为主体的主观意志和私利成分,造成文化原初意蕴的畸变和失真。而文化也难以完整地再现制度的本真精神,这一方面是由于制度在不断地变迁着改换着自己的面貌和内容,另一方面文化在不断地进化中更新着自己的内容。双方的变化并不总是良性互动的,有时还存在明显的尖锐的对立和冲突。恩格斯在论及社会制度的变化时指出:“所谓‘社会主义’不是一种一成不变的东西,而应当和其他任何社会制度一样,把它看成是经常变化和改革的社会。”[14]443这实际上指出了制度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问题,也是与人的文化观念不断适应的问题。制度与文化的差异性既反映了人们的认识上的局限性和发展性,也给人们提出一个经常性的探索课题,以便使人们的社会治理能力不断提升。

3. 制度与文化良性互动的方式和途径

第一,在增强制度认同中深化对现代文化价值的认识。一种制度一旦确立,必然会激起人们对它认识的热望。从制度的建立者来说,他们希望制度原则被理解并顺利贯彻,以便达到预期的目的。对公众来说,他们希望通过对新制度的认识和贯彻来增加自己的福利。这两个方面都符合人的行为理性。一般而言,公众对新制度的理解,表现为两种途径和两个层次,一种是亲身感受所获得的直接的感性层次,一种是社会化渠道所获得的理性层次。就其效果看,制度被公众理解的程度以及它所发挥的效力,成为影响公众制度评价和表达情感体验的主要因素,也是现代人文价值观生成的基本因素。公众的现代化意识和现代化水平既是体现制度理性的必要条件,也是体现公民现代意识的必要条件。

第二,在完善制度中增强公众对主流文化的认同感。要想增加公众对社会主流文化的情感认同,就必须提高现代制度的合理性。就我国的制度建设与文化发展而言,制度确立不能无视传统文化的存在,要以中国现实的制度背景去设计和制定,并随着社会发展而不断完善它。“现代性制度的民族化便成为提高其合理性的基本支点。”[11]89但是,“如果没有对现代性制度的不断完善,任何良好的愿望和为实现这种愿望而制定的现代性制度,实施结果都只能是与现代化、与那种良好的愿望背道而驰,进而使公众产生对现代性制度、对整个现代化进程的怀疑、抵制和反抗的心理取向。”[11]89

第三,在制度创新和文化创新的互动中推进政治民主。在当代中国社会中,制度选择文化和文化生成制度的良性运行,往往被传统制度和传统文化、外来观念和外来文化的冲突所打乱。局部的现代性制度的确立和现代性观念的形成,以及现代性文化观念之下的主流文化,都显示现代性制度与文化的共生过程,但这不一定是制度创新和文化创新的良性互动。要实现这个目标,一是形成一个良性循环过程,通过现代性制度与现代性文化创新抵消冲突文化的负面效应,通过现代性观念的更新和各种制度的确立打破封闭的保守的制度体系和文化观念。二是以制度创新和文化创新为手段,强化政治民主的目标和制度设施的完整性,消除非制度化思想的环境,减少各种各样的非制度化形态。三是巩固制度创新和文化创新的成果,大力宣传制度建设的新成就,宣传文化创新的新成果,以求真出新意,以务实创业绩,以透明聚民心,形成不断改进制度建设的新成效。这种成效就如马克思所言:“只有当法律是人民意志的自觉表现,因而同人民的意志一起产生并由人民的意志所创立的时候,才会有确实的把握,正确而毫无成见地确定某种伦理关系的存在已不再符合其本质的那些条件,做到既符合科学所达到的水平,又符合社会上已形成的观点。”[15]349就是说,法律制度成了人民意志的体现,成了文化伦理的真实表达,成了社会观念的合理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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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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