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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素—斯特劳森之争中的三个区分

2012-04-07朱耀平

关键词:摹状专名中心词

○朱耀平

(苏州大学 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江苏 苏州 215123)

罗素于1905年在《心灵》杂志上发表的《论指称》(On Denoting)一文基于“专名与摹状词的区分”(第一个区分)提出的摹状词理论,标志着分析哲学的诞生,甚至被称为“哲学分析的典范”。时隔四十多年之后,斯特劳森在同一杂志上发表的《论指称》(1950)一文对罗素的摹状词理论提出了系统的批评,认为应该用“指称词的意义与指称的区分”(第二个区分)来代替罗素所作的区分。作为对斯特劳森批评的回应,罗素于1957年再次在同一杂志上发表了《斯特劳森先生论指称》一文,强调应将“自我中心词与摹状词区分”(第三个区分)开来,而不应像斯特劳森那样将二者等同起来。这就是著名的罗素-斯特劳森之争。这场前后延续半个世纪之久的争论大体上是围绕上面提到的三个区分来进行的。弄清他们二人所作的这三个区分各自的成败得失,或许有助于我们对他们二人争论的是非曲直作出比较公正的评价。

一 罗素对专名与摹状词的区分

罗素对专名和摹状词进行区分的初衷,是要解决迈农和弗雷格曾经试图解决但却没有解决的所谓“虚构对象”的问题。迈农认为,我们能够谈论“金山”、“圆的方”等等,“我们能够作出以它们为主词的真命题”,所以它们必是某种逻辑上的实在,否则,它们出现于其中的命题将是没有意义的。[1]402罗素认为,“这种理论的谬误在于其实在感不足,即使在最抽象的研究中这种实在感也应当保持。”[1]402如果有人主张哈姆雷特存在于莎士比亚幻想的世界中,就像拿破仑存在于现实世界中一样地真实,那他一定是拿“我们对于实在的健全意识”开玩笑。

弗雷格对名称的涵义和指称的区分,使他能够把“独角兽”、“金山”、 “圆的方”等看作“虽然有涵义但却没有指称”的名称,从而避免了迈农的对象理论所可能导致的问题。但是,罗素认为,像弗雷格那样否定“金山”之类的词语所代表的事物的存在同样会产生矛盾。因为当我们说“金山不存在”时,已经把“金山”作为命题的主词,从而已经把它设定为一个存在着的对象。因此,断定“金山不存在”等于同时断定金山既存在又不存在。可见,无论是像迈农那样肯定金山的存在,还是像弗雷格那样否定金山的存在,都会导致自相矛盾。

罗素认为导致这样一种两难局面的根本原因在于人们没有看到诸如“独角兽”、“金山”、 “圆的方”之类的词语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起指称某个对象作用的名称(即“专名”),而是摹状词(description)。摹状词与专名的根本区别在于它并不指称某个对象。当我们混淆摹状词与专名,把本来不指称某个对象的摹状词看作是指称某个对象的专名时,就会产生“金山悖论”之类的难题。这就是说,如果我们不区分专名和摹状词,而是像弗雷格那样把摹状词也看作由“意义”和“指称”这两个方面的要素构成的,那么,在看来不存在摹状词的“指称”(如“金山”)的情况下,不论是作出确实具有一个“指称”的假定,还是作出确实没有任何“指称”的假定,都会产生矛盾。[2]57

从语法形式上来说,在像“金山不存在”,“当今法国国王是秃头”这样的语句中,“金山”、“当今法国国王”都处在主词的位置上,因此,只有当它们指称的对象存在时,它们所在的语句才是有意义的语句。罗素认为,问题在于,虽然“金山”、“当今法国国王”等词语处在主词的位置上,但从逻辑上来说,它们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代表某个存在着的对象的名称,而只是摹状词。它们从形式上看是主语,但从逻辑上来说却并不是主语。因此,否认它们所代表的对象存在,并不会导致矛盾,并不会使上述语句成为无意义的语句。尽管世界上不存在金山,说“金山不存在”仍然是有意义的;尽管当今世界上没有任何一个人可以被称为“法国国王”,说“当今法国国王是秃头”或“当今法国国王不是秃头”仍然是有意义的。原因在于,尽管上面的命题从表面的语法形式上来看是具有主谓结构的命题,但事实上从它们的逻辑形式来看它们都是“存在命题”。就“金山不存在”来说,作为一个“存在命题”,它的真正的逻辑形式是“不存在这样一个实体x, 这个实体是金山”。同样,“当今法国国王是秃头”的真正的逻辑形式是:“有且只有一个实体,它现在是法国国王且它是秃头。”经过这种分析和改写,上述语句就不再作为具有主谓结构的语句出现,而作为存在命题出现,“金山”、“当今法国国王”也就不再作为主词出现,它们只是摹状词而不是专名的逻辑性质就得到了充分的体现。既然它们不是专名,否认它们所代表的对象存在也就不会引起矛盾,认为它们所代表的对象即使不存在于现实世界中,也作为“潜在的实体”存在于另外一个世界中的假设也就是多余的。

罗素认为除了少数几个诸如“这个”、“那里”之类他称之为“逻辑专名”的词语之外,绝大多数处在主词位置上的词语都不是真正的名称,而是“伪装的摹状词”,因而都能通过上面提到的这种模式加以分析。这同时也就意味着,对罗素来说,绝大多数以主-谓结构的语法形式出现的命题从逻辑形式上来说都是“存在命题”。

从罗素上面这种论述中,我们不难推知的是,对于他来说,如果某个语句确实是具有主-谓结构的句子,那么,只有当其中处在主词位置上的词语确实指称着某个存在着的对象时,这个语句才是一个有意义的语句。对于一个真正具有主-谓结构形式的语句来说,只要这些语句是有意义的,那么该语句的主词所指称的人或事物就必定是存在的。[3]一个具有主-谓结构的语句是否有意义,主要取决于它的主词是否有意义,而主词是否有意义,则取决于它指称的对象是否存在。因此,“如果我们想使一个语词成为逻辑专名,但又没有它所代表的某一个体,那么,该语词就是无意义的。这是因为,这种语词的意义正是该语词所指定的那个个体对象。因此,为了不折不扣地成为一个名称,这样的语词必须指定某物。”[3]斯特劳森对罗素摹状词理论的主旨的这种概括是恰如其分的。

总之,罗素的摹状词理论的关键之处在于认为摹状词不像专名那样指称着某个对象,因此不能作为命题的主词。与弗雷格认为所有名称都具有涵义与指称之分不同的是,罗素倾向于这样一种观点:专名没有作为其内涵的意义,它唯一的意义是其所指称的对象;相反,摹状词虽然具有涵义,但却没有能为我们所“亲知”的指称。对罗素来说,摹状词起作用的方式与专名完全不同。摹状词经过分析就不再表现为具有指称功能的短语了,我们不必根据其所指的对象确定其意义。因此不应当像对待专名那样来对待摹状词,即不能根据有无指称来判定摹状词的意义。[4]175

二 斯特劳森对“指称词”的意义与指称的区分

斯特劳森把一切在主-谓结构的语句中作为主词出现起指称某个对象的作用的语词都称为“具有‘唯一指称用法’(uniquely referring use)的语词”(本文把它们简称为“指称词”), 它们既包括罗素所说的某些摹状词、专名和“逻辑专名”,也包括“你”、“我”、“它”等单称代词。[3]

斯特劳森认为罗素的摹状词理论的错误在于它既混淆了语句的意义与它的真假的问题,也混淆了语词的意义与它的指称的问题,而造成这两种混淆的根本原因则在于他没有对语句或语词本身(表达式本身)与语句或语词的具体使用(表达式在一个具体场合下的使用)进行区分。就语句来说,像“当今法国国王是贤明的”这样一个语句的真假取决于它的使用场合,在不存在法国国王的情况下使用这样一个语句是错误的,但这并不意味着这个语句本身是无意义的。因为这个语句的主词所指称的对象是否存在是由这个语句的使用场合决定的,而不是由语句本身决定的。脱离某个语句的具体使用来谈论它的真假是没有意义的,但是谈论它是否有意义则是允许的、有意义的。因此,单就“当今法国国王是秃头”这个语句本身来说,罗素认为它是假的,斯特劳森则认为虽然它是有意义的,但谈不上真假。只有在具体使用这个语句的情况下,斯特劳森才认为它有真假之分。就语词来说,像“当今法国国王”这样的语词本身是有意义的,不管现实世界中是否存在着“法国国王”,而这个语词是否具有相应的指称则取决于在什么条件下使用这个语词或包含这个语词的语句。像“金山”这样的词语虽然在现实世界中没有与其相应的指称,但它本身是一个有意义的语词;因此,像“金山不存在”这样的语句是有意义的,并且只要把它作为关于现实世界的陈述来使用,它就是真的。

因此,正如不能说语句本身有什么真或假,语词本身也谈不上“提到(mention)”或“指称”什么东西。正如同一语句能用来作出具有不同真值的陈述,同一语词也具有不同的指称使用。“‘提到’或‘指称’并不是语词本身所作的事情,而是人们能够用语词去作的事情。”[3]这就是说,提到某个东西或指称某个东西,是“语词的使用”的特征,正如关于某个东西的论述的真或假是“语句的使用”的特征。

总之,语词在不同的使用场合具有不同的指称,正如语句在不同的使用场合具有不同的真值。在斯特劳森看来,罗素的摹状词理论的根本问题在于它脱离语句的具体使用场合来谈论语句的真假或其中的某个语词的指称。它错误地把语句的意义与它的真假混为一谈,把语词的意义与它的指称的问题混为一谈。而按照斯特劳森的看法,语句的真假主要是由它的使用场合决定的,语词的指称同样也不是固定的,而是由它所在的句子的使用场合决定的。一个语句的使用场合不仅决定着这个语句的真假,而且也决定着其中具有“唯一指称用法”的语词的指称对象。

就拿“我感到热”这个语句中的“我”来说,它的“意义”是固定不变的,与这个语句的具体使用无关,但它的“指称”却在每个不同的使用场合都指称着不同的人。就“我”这个语词本身来说,它具有“指说话者本人而不是其它任何人”这样一种含义。但这个词本身并不“指称”任何人。只有在具体的使用中,它才能起到指称“说话者本人”的作用。这就是说,“说‘我’这个语词本身指称着某个特定的人是不妥当的;说它指称着某个特定的人仅仅是这个词的使用才能做到的。”[3]斯特劳森认为这个道理对于一切处在主词的位置上、具有“唯一指称用法”的语词来说都是适用的。

可见,像罗素那样把语词的意义与它的指称混为一谈,甚至根据某个处于主词位置上的语词是否具有相应的指称对象来判断这个语词是否是一个有意义的语词的做法是完全错误的。原因在于意义是语词本身的一种功能,而指称则是语词的使用的功能,语词的意义不可能等同于该语词在某一特定使用场合下所指称的对象。谈论一个语词的意义,不是谈论它在特定场合下的使用,而是谈论“在所有场合下正确地把它用于指称或断定某某事物时所遵循的那些规则习惯和约定。”[3]

类似地,语句的意义也不能与它的真假混为一谈。提出语句的意义,就是为了把这个语句用于构成某些或真或假的论断而提出一些“一般的指导”[3]。在法国已不实行君主制的情况下谈论当今法国国王是否秃头或是否贤明的问题显然“不合时宜”,它们是对涉及“当今法国国王”的语句的一种“虚假”的使用,是错误的。但这并不意味着那些语句本身是虚假的或无意义的。在不存在法国国王的情况下,使用“当今法国国王”这样的词语是不妥当的。在这种情况下,所有包含这个词语的命题,不管它们关于这个词语的指称对象(事实上这个对象不存在)说了些什么,都是错误的、虚假的。罗素的错误在于把这种对语词或语句的使用的错误当成语词或语句本身的错误。归根到底,“一个语句或语词是否有意义的问题,与在某一特定场合下所说出的该语句是否在那个场合下被用来做出一个或真或假的论断的问题,或与该语词是否在那个特定的场合下正被用来指称或提到某物的问题毫无关系。”[3]罗素的问题就在于没有看到这一点,而把前后二者混为一谈。

罗素对语词的“意义”与“指称”的混淆,最明显地体现在他的下述这个看法中:任何作为语句的逻辑主词的语词的意义必定是这些语词所指称的特定对象。斯特劳森认为,罗素的这个看法显然是错误的。举例来说,如果我谈论我的手帕,我或许能从我的口袋里掏出我正在指称的对象,但却不能从我的口袋里掏出“我的手帕”这个语词的意义。[3]再拿罗素所说的“逻辑专名”来说:如果有人问我“这个”这一语词的意义,我们不会递给他“该语词曾用来或可能用来指称的所有对象”。我会解释和举例说明支配该语词的使用的那些规则或约定、习惯,而这正是说明这个语词的意义。这与提出该语词所指称的对象完全不同,因为该语词本身并没有指称任何东西,“尽管该语词在不同场合能被用来指称无数不同的东西。”[3]总之,虽然人们使用语词去指称特定的事物,但是,一个语词的意义并不是该语词所指称的事物:“意义是语词用于指称事物的规则、习惯和约定。”[3]支配这些具有“唯一指称用法”的语词的使用的那些约定或规则的用处,正在于“这些约定或规则连同表达这些语词时的境况会保证指称的唯一性。”[3]这些语词的使用规则连同语境,正是人们用来做出唯一指称的东西。简而言之,一个指称词的意义就是用它进行指称的规则,而决非它实际所做的指称。

斯特劳森认为在语句的意义与它的具体使用之间存在着类似的区别。语句是否有意义的问题完全独立于关于该语句的特定使用所能提出的问题。“一个语句是否有意义的问题也就是是否存在着这样的语言习惯、约定或规则使得该语句在逻辑上能被用来谈论某个东西的问题;并且,这个问题也就因此完全独立于它是否在某个特定场合下正在被如此使用的问题。”[3]这就是说,只要一个语句能够用来谈论事物,能够就某个事物做出一个或真或假的论断,它就是一个有意义的语句。如果某人说出某个语句时谈论的对象不存在,那么,他对这个语句的使用就不是一个真实的使用,而是一个虚假的使用。这时他就作了一个“错误的”论断,但这并不意味着他用于作出论断的那个语句本身是无意义的。

斯特劳森认为罗素意欲通过他的摹状词理论加以解决的难题可以根据他在语句的意义与它的使用之间所做的上述区分加以解决。例如,“法国国王是贤明的”这个语句无疑是有意义的,但只有当它用于谈论某个具体的人时,它才有真假之分。在不存在法国国王的情况下谈论他是否贤明,是对“法国国王”这个词或“法国国王是贤明的”这个语句的一种错误或虚假的使用,在这个意义上,说“法国国王是贤明的”的人做出了一个虚假的论断,但这并不意味着这个语句本身是虚假的或无意义的。回顾一下罗素的看法:如果把“法国国王是贤明的”这个语句看作一个具有主-谓结构的命题,那么,它是一个无意义的命题,因为它的主词“法国国王”所指称的对象不存在,是一个无意义的词。如果把上述这个命题看作一个“存在命题”(有且只有一个实体X,X是法国国王并且X是贤明的),那么,它不仅是一个有意义的命题,而且还是一个假命题。虽然斯特劳森也认为这个命题在具体的使用中是一个假命题,但他是通过与罗素完全不同的方法得出他的结论的。在斯特劳森看来,罗素基于摹状词理论所提出的方法不但十分繁琐,而且包含循环论证,是荒谬的,应该用他本人提出的将“意义”与“使用”加以区分的方法取而代之。

三 罗素对摹状词与自我中心词的区分

对罗素来说,只有当处于主词位置上的词语确实指称着某个对象时,它才是真正的名称,否则的话,它就应该根据他本人的摹状词理论提供的模式加以分析,将它转化为不包含主-谓结构的命题,不然就容易出现认为“空名”也有指称对象的问题。斯特劳森则认为,无论是专名还是摹状词,就它们本身来说并不具有指称某个对象的作用,像罗素那样把是否指称某个对象作为划分专名与摹状词的标准是错误的。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没有任何词语可以说是专名,也没有任何词语可以被称为摹状词,因为它们本身都不指称某个对象。[3]

斯特劳森对罗素的批评,引起了强烈的反响。不少原来赞同罗素的摹状词理论的哲学家纷纷倒戈,与斯特劳森站在了一起,这引起罗素的强烈不满。作为对斯特劳森的批评的回应,罗素于1957年再次在《心灵》杂志上发表了《斯特劳森先生论指称》一文。在该文的开头部分,罗素这样写道:“斯特劳森的理论的主要问题在于把摹状词与自我中心词这两个在我看来有明显区别的问题看作是同一个问题。我对这两个问题都进行了详细的探讨,但我从来没有把它们放在一起加以讨论,而这也正是斯特劳森认为我忽略了自我中心词的原因。”[5]罗素这里所说的“自我中心词”,是指像“现在”、“我”、“这”之类的其具体的所指与说话者所处的情境有关,并随说话者所处的情境的变化而变化的词语。因此罗素上面这句话的意思是说,斯特劳森的理论的最大问题在于它没有将自我中心词与摹状词区别开来,认为所有摹状词或指称词都包含着自我中心词,或本身就是自我中心词。

罗素并不否认自我中心词或包含自我中心词的摹状词具有斯特劳森所说的那种特点:即它们的实际指称是由它们的使用场合决定的。但罗素认为,斯特劳森并不是第一个看到这一点的人,他本人早就看到了这一点,他在《人类的知识》一书中所说的下面这段话就足以说明一切:“‘这’这个词表示在使用这个词的时刻作为我们关注的焦点的任何事物。对于那些不属于自我中心词的词语来说,它们不变的意义属于被表示的事物,但是‘这’这个词在每个使用的场合都表示一件不同的事物:它的不变的意义不在于被表示的事物,而在于这个事物对这个词的这种特殊用法的关系。每逢使用这个词的时候,使用它的人总是在注意某个事物,而这个词就是表示这个事物的,如果一个词不是自我中心词,那就没有把使用它的不同场合加以区别的必要,但是对于自我中心词,我们却必须做出这种区别,因为每一个这样的词所表示的都是某个与这个词的这种特殊用法有一定关系的事物。”[6]112-113

尽管没有使用“自我中心词”这个术语,但罗素的上述这个看法确实是斯特劳森在《论指称》一文中表达的主要看法之一。但斯特劳森在表述他的这个看法时却闭口不提罗素早已提出十分相似的看法这一事实,他说话的口吻倒好像他是首次提出那种看法的人。罗素对斯特劳森的这种做法十分不满,暗示斯特劳森的这种做法即使算不上剽窃,也有掠他人之美之嫌。[5]

但罗素认为更重要的问题在于,斯特劳森没有看到很多摹状词或指称词并不包含自我中心词,像斯特劳森那样把所有的指称词都当作包含自我中心词的词语来看待,是错误的。例如对于诸如“-1的平方根是-4的平方根的一半”或“3的立方是第一个二位数之前的整数”之类的句子,斯特劳森的学说就完全不适用。[5]

简而言之,罗素并不否认自我中心词的存在,但在他看来除了包含自我中心词的指称词之外,还存在着大量不包含自我中心词的指称词,因此,斯特劳森把一切指称词都作为包含自我中心词的词语来看待的做法是完全错误的。

那么,斯特劳森是否真的如罗素所说的那样没有看到存在着大量不包含自我中心词的指称词呢?换言之,斯特劳森是否认为所有指称词的所指都在同等的程度上完全由它们的使用语境决定呢?回答是否定的。对于斯特劳森来说,语境的重要性固然是无论怎么强调都不会过分的[3],但这只是从一般的意义上来说的,具体到不同的指称词,它们各自的指称作用对于语境的依赖程度,则有着天壤之别。像“我”和“这”这样的词语具有最高程度的依赖性,而像“《威弗利》的作者”这样的词则处在相反的另一个极端上。[3]显然,像罗素在上面的例子中提到的“-4的平方根”等词语,在斯特劳森看来可以作为对语境具有最低程度的依赖性的极端情形来看待。

可见,与罗素将指称词或摹状词划归为“包含自我中心词的摹状词”与“不包含自我中心词的摹状词”两大类不同,斯特劳森认为就所有的指称词的所指都与说话者的语境有关而言,它们都可以看作是罗素所说的“包含自我中心词的摹状词”,而罗素所说的“不包含自我中心词的摹状词”则可以作为当“包含自我中心词的摹状词”对语境具有最小程度的依赖性时所发生的极端情况来看待。这样,斯特劳森对指称词的“意义”与它们在具体的使用中的“指称”的区分就可以适用于一切指称词或摹状词,而不是像罗素所说的那样只对“包含自我中心词的摹状词”适用。就此而言,罗素在上述这个问题上对斯特劳森的指责是不妥当的。

罗素认为斯特劳森的理论的另一个问题在于它对“专名”不适用。在论述摹状词理论的过程中,罗素举了两个很有名的例子,一个是我们前面已多次谈到的“当今法国国王是秃头”,另一个是“司各脱是《威弗利》的作者”。在对斯特劳森的批评所做的回应中,罗素认为斯特劳森之所以只使用第一个例子,而很少使用第二个例子,是因为前者包含像“当今”这样的自我中心词,而像“司各脱”这样的专名则不包含自我中心词,而斯特劳森的学说对于专名或包含专名的语句并不适用,因为像“司各脱”这样的名称的指称是固定的,并不会随着语境的变化而变化。

但是,事情可能并不如罗素所想象的那样简单。实际上,斯特劳森认为他的理论不仅对于罗素所说的所有摹状词和专名都适用,而且还适用于其它一切具有“唯一指称用法”的语词。问题在于,根据斯特劳森的看法,不同的指称词不仅在对语境的依赖程度上有很大的差别,而且它们各自所具有的“描述性意义”的大小也差别悬殊:像“圆桌”这样的词具有最高程度的描述性意义,像“他”这样的词虽然只有最低程度的描述性意义,但毕竟还有一些描述性意义,而专名一般不具有任何描述性意义。[3]320-344由于像“司各脱”这样的专名不具有任何描述性意义,因此“它的使用不是由该词可能具有的任何描述性意义所支配的。”[3]320-344专名的另外一个特点是,它们的使用不是由任何一般性的指称约定或归属约定所决定的,而是由一些特殊的约定决定的,“这些约定是为了对于某一特定的人的每一组特别的应用而设的。”[3]320-344

但是,尽管专名与其它指称词有着很大的不同,斯特劳森却并不认为有必要将它们排除在具有“唯一指称用法”的词语之外,也并不认为他对指称词的“意义”和“使用”的区分对它们不适用。在他看来,只要把它们作为对语境具有最小程度的依赖性、具有最少描述性意义、具有最特殊的使用约定的“指称词”来看待就可以了。

总的来说,与罗素运用“自我中心词”的概念将摹状词截然二分的做法不同的是,斯特劳森将罗素所说的“包含自我中心词的指称词”与“不包含自我中心词的指称词”之间的区别看作是一种程度或“量”的差别,并根据这个差别对 “不包含自我中心词的指称词”或专名的“所指”似乎与语境的变化无关的现象作出了比较合理的解释。斯特劳森不再仅仅停留在对“质”的区别分析上,而开始试图用“量”的差别来解释“质”的区别。从这种意义上来说,斯特劳森的理论可以说是对罗素的理论的扩展和深化,前者可以涵盖后者,但后者却无法反过来推出前者,就此而言,与罗素的理论相比,斯特劳森的理论似乎更胜一筹。这或许也正是它一直受到人们的广泛欢迎和重视的一个重要原因。

参考文献:

[1] [英]罗素.摹状词[M]∥A.P. 马蒂尼奇.语言哲学. 牟博,杨音莱,韩林合,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6.

[2] [英]罗素.逻辑与知识[M].苑莉均,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

[3] P.F. Strawson. on Referring[J]. Mind, New Series. Vol.59, No.235.(Jul., 1950).

[4] [美]M.K.穆尼茨.当代分析哲学[M].吴牟人,等,译.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1986.

[5] Bertrand Russell.Mr. Strawson on Referring[J] .Mind: New Series, Volume 66. Issue 263(Jul., 1957).

[6] [英]罗素.人类的知识——其范围与限度[M].张金言,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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