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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危险驾驶罪的立法缺陷及其完善

2012-04-07

河北开放大学学报 2012年6期
关键词:情节恶劣醉酒驾车

王 超

(河北经贸大学 法学院,河北 石家庄 05006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修正案)新增危险驾驶罪。将危险驾驶行为入罪,一方面弥补了我国现行刑事立法的不足,将原来由行政手段或者民事手段调整的危险驾驶行为归由刑法规制,提高了此种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加大了危险驾驶行为的违法成本;另一方面,在刑法层面上对危险驾驶行为本身作出否定性评价,有利于司法实践中准确适用刑法,实现公平正义。虽然增设危险驾驶罪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但其本身仍有不足,需进一步予以完善。

一、危险驾驶罪及其犯罪构成

危险驾驶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追逐竞驾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的行为。其犯罪构成有:(1)主观方面为故意,包括直接和间接两种,即明明知道自己醉酒驾车或者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追逐会危害公共安全,但希望或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一个正常思维的人危险驾驶对周围不特定的人会带来怎样的危害是心知肚明的,所以,除少数行为人对公共安全的危害后果持希望态度外,大多数人持放任态度,属于间接故意。(2)客观方面需要同时满足四个条件。一是行为条件,法条以列举的方式,仅仅将醉酒和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的行为入罪,并要求情节恶劣。醉酒指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此情况不需要司法人员具体判断醉酒行为是否危及公共安全。追逐行为即通俗意义上的“飙车”行为,有随意追逐、超越其他车辆,频繁、突然并线等情况。二是空间条件要求醉酒和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的行为要在道路上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将“道路”规定为公路、城市道路和虽然在单位管辖范围之内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也就是说凡是允许机动车通行的地方都为道路。三是对象条件要求驾驶的是机动车。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的规定,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包括大型汽车、小型汽车、专用汽车、特种车、有轨电车、无轨电车等机动车辆。需要强调的是,由于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为非机动车,因此酒后驾驶电动自行车或驾驶电动自行车追逐竞驶的行为不构成危险驾驶罪。四是情节条件要求是情节恶劣。但究竟什么是“情节恶劣”,立法没有规定。追究立法的本意,可以理解为在人群较多的闹市区里、高速公路上、车上载有多人等情况下实施危险驾驶行为均可视为情节恶劣,但不包括致人重伤或死亡。致人重伤或死亡的按交通肇事或其他罪名处罚。(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一切自然人,包括中国人、外国人及无国籍人,实践中主要是从事道路交通运输的人员。(4)犯罪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即不仅侵犯了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安全,也侵犯了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这里的“交通运输”主要指公路和城市机动车辆的交通运输。这些交通运输活动一旦发生危险驾驶行为,就会危及公共安全,使人民的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二、危险驾驶入罪的立法缺陷

1.危险驾驶的表述不严谨

第一,交通工具仅限于机动车的规定,不足以涵盖危险驾驶可能涉及到的情形。虽然近些年频繁发生的危险驾驶所造成的严重后果多是由驾驶机动车所为,但除了机动车之外,危险驾驶行为在航空器、船舶、火车等交通工具的驾驶过程中也可能发生严重的后果。所以刑法修正案中增设的危险驾驶罪,将驾驶对象仅限制为机动车是不全面的。第二,法条没有明确具体的界定“情节恶劣”的情况,这种不清楚的表述使得司法实践中司法人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可能造成该条款难以适用或者乱用。第三,100ml血液中含80mg酒精的“酒驾”标准,只是行政规定,没有具体的刑法规定。

2.缺乏实害犯的量刑幅度

修正案中只规定危险驾驶的危险犯,没有实害犯的规定。虽然修正案增加一款规定,即在构成危险驾驶罪的情况下,同时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但在致人重伤、死亡以及发生重大公私财产损失时,该如何定罪量刑?对此刑法没有规定,建议对危险犯和实害犯采用不同的刑罚幅度,只有这样才能合理规制所有的危险驾驶行为。

3.刑罚过于轻缓,实践操作性不强

修正案中对于危险驾驶罪规定的刑罚是拘役并处罚金,整体来看刑罚过于轻缓。因为拘役最多为6个月,如此短的刑罚期限,司法机关还要取证、看押,极可能出现司法实践懒于适用的情况。同时,对于酒驾而言,可能存在着共犯,如劝酒者,如明知他人已喝醉仍强行命令其驾驶机动车的领导等,如何对这些人予以处罚,法律没有规定,但只处罚驾驶者显然不公平。

4.对危险驾驶行为的规定较窄

修正案只规定了情节严重的飙车和醉酒驾驶两种构成犯罪的情形,显然这一规定范围太窄。除了醉酒驾驶和飙车外,现实中还有很多危险驾驶的行为,如吸毒后驾驶、无证驾驶、驾驶不具备安全性能的车辆、高速公路或单行道逆向行驶、单行道超速,等等。醉酒驾车的危险性来自于醉酒驾驶导致的高度危险状态,而吸毒到一定程度后,同样会使吸毒驾驶者的精神产生异常,也可能构成与危险驾驶同等的高度危险驾驶状态,也可能发生车祸,导致人身和财产及公共安全的重大损失。近年来发生的一系列吸毒驾车的案件也表明,吸毒后驾车的社会危险性并不小于酒后驾车。既然修正案将醉酒驾驶规定为犯罪,那么与其具有相似社会危害性的其他危险驾驶行为也应涵盖在刑法之内。

三、关于危险驾驶罪的完善思考

1.关于危险驾驶行为的范围、种类要厘清

鉴于吸毒后驾驶、无证驾驶、严重超速以及疲劳驾驶等危险行为没有纳入危险驾驶罪的范围,使得危险驾驶罪的适用效力大大降低,恐怕难以适应当前和未来的复杂形势,建议立法机关在刑事立法中将其他危险驾驶行为诸如吸毒后驾驶、无证驾驶等规定为犯罪行为。

2.关于危险驾驶入罪的标准要细化、完善

修正案增加“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构成犯罪”的条款规定,将“情节恶劣”明确作为了将危险驾驶行为入罪的程度来予以考量。其好处是将情节轻微的危险驾驶行为排除在了刑法的调整范围之外,保持了刑法的谦抑性;但“情节恶劣”的具体情形,立法又没有具体列举。建议在立法中增加“情节恶劣”具体情形的列举,或者出台相关司法解释予以明确,如可以将在人群较多的闹市区、高速公路上、车上载有多人等情况下实施危险驾驶行为视为情节恶劣。

3.适当增加危险驾驶罪的处罚力度

“拘役并处罚金”的法定刑规定难以真正起到惩罚犯罪的作用。原因有:一是罚金附加刑的适用常常受到犯罪人经济状况的制约,在犯罪人没有经济赔偿能力的情况下,即使判处罚金,也不能执行,其刑罚震慑的作用也就失去了意义。二是拘役执行难的问题。拘役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但执行拘役的行政成本较大,加上近年来受“躲猫猫”等系列恶性事件的影响,基层看守所在收押犯人时,收押程序变得复杂,甚至拒绝收押,拘役难以执行。三是拘役这一主刑的适用难以与部分危险驾驶行为产生的巨大危害性相适应。如醉酒驾车、飙车所产生的危险是巨大的,而1—6个月拘役的刑事处罚是否与巨大的危险性相匹配,值得商榷。因此建议适当增加处罚力度,保证罪责刑相适应。

4.增加危险驾驶罪的共犯规定

鉴于修正案只处罚驾驶者本人,而不处罚为驾驶者提供车辆、酒类、劝酒或要求共乘者的刑事责任,为增强刑罚处罚的公正性建议增加以下条款:(1)明知他人驾驶车辆仍强行劝酒或提供车辆的,对劝酒的人和提供车辆的人以该罪的共犯予以论处。(2)明明知道他人已经喝醉,仍然强制性地命令该人驾驶机动车的,对命令者以危险驾驶罪的主犯予以处罚,醉酒驾驶的人以该罪的胁从犯予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此种情况一般表现为单位的领导或上级部门的领导要求下级实施醉酒驾车的行为。(3)明知他人醉酒驾驶仍要求共乘者,对共乘者予以一定惩罚。另外,在对醉酒驾驶者的评定标准采取不同的标准,因人而异。由此看来,危险驾驶罪醉驾者并不一定一律入刑,因为在一定条件下,醉驾者的行为可能转移到他人身上,由他人承担。

5.处理好危险驾驶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罪名衔接问题

危险驾驶罪有两种行为,一种是行为犯,一种是危险犯,其构罪条件并不要求有严重后果出现。所以,当危险驾驶由行为犯转变成结果犯,由危险性变成现实危害后,如何与刑法中其他罪名相衔接,在刑事立法中应予以明确规定。笔者认为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相比,危险驾驶罪与以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既不是想象竞合也不是法条竞合的关系,他们是三个独立的犯罪。三罪的衔接问题应注意:首先要明确危险驾驶行为人的主观状态是故意还是过失?若是过失,以交通肇事定罪处罚;若是故意,则进一步明确是危险驾驶罪,还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做好二者的衔接。交通肇事罪是典型的过失犯罪,以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则属于故意犯罪。交通肇事罪的法定刑一般低于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法定刑,这也符合我国重点惩罚故意犯罪的一般原则。

随着汽车时代的到来,交通安全犯罪日益凸显,而我国酒文化又源远流长,尽管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禁止酒后驾车,但该行为依然屡禁不止,大量伤亡事件不断发生,鉴于危险驾驶罪刚刚入刑,还需要司法实践的考验,面对司法、执法过程中出现的种种问题,本文期望危险驾驶在司法实践中不断得到完善,以实现立法之目的。

[1]罗长斌.我国危险驾驶罪醉驾标准之反思[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2,(7).

[2]李川.论危险驾驶行为入罪的客观标准[J].法学评论,2012,(4).

[3]吴富丽.危险驾驶罪犯罪构成之解读[J].法制与社会,2012,(17).

[4]解晓玲.关于危险驾驶罪问题的探析[J].法学与实践,2011,(3).

[5]张惠芳.危险驾驶罪的立法解读及其完善[J].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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