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预算法修订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和几个重点内容
2012-04-02俞光远
地方财政研究 2012年9期
关键词:监督
俞光远
(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北京 100805)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1994年颁布以来,对于规范预算监督和预算行为,加强我国的预算管理,强化预算分配和监督职能,促进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从预算法执行近10 多年的实践看,特别是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要求来看,现行的预算法已经不能适应现阶段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需要,存在一些明显的缺陷和不足,如现行预算法远滞后于财税改革、预算法律制度存在明显缺陷、预算法有些重要条款过于笼统、预算法有些重要内容不够完整。因此,当前迫切需要修订和完善预算法,为逐步解决财政预算体制中的深层次矛盾创造良好条件。
一、修订预算法的主要原则
修订预算法有许多原则。针对现行预算法存在的主要问题,这次修订预算法应当重点遵循以下主要原则:
(一)法定性
预算的法定性,是指预算从成立、执行、到决算都要经过立法机关审查批准,具有法律效力。通常预算是按照一定的法律程序成立的,预算成立之后,就是法律性文件,它是国家集中性财政资金来源规模、去向用途的法律性规范。非经法定程序,任何个人和单位都不得改变。世界上许多国家都以预算法律的形式,把财政资金的筹集和分配方式,组织机构及其职权范围,预算的编制、审核、批准、执行程序固定下来,建立预算管理的法律程序。我国有的地方、部门的领导乱批条子、乱开口子的现象还时有发生,有的税务部门还在搞“包税”或变相包税,有的搞人情税、过头税,或越权减免税等,这既违反了依法理财的原则,又违反了预算的法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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