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桩商品归类错误的走私案引发的思考
2012-04-02红河学院
对外经贸实务 2012年6期
■ 李 燕 红河学院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规定,凡是逃避海关检查,违反规则的行为即为走私,就要以走私罪接受法律的制裁。走私犯罪不仅会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危害国家安全,还会影响社会的稳定,人民的身心健康。关于走私,笔者从事了近16年的进出口贸易,其中曾闻不少案例,但2005年亲身经历的一桩因商品名称归类错误引发的走私错案,让笔者至今记忆犹新。本文通过对案件的起因、经过、结果及教训的分析,让人们充分认识到走私犯罪给企业带来的危害,并探讨如何避免此类走私案的发生,以期带给从事进出口业务的企业和人员一定的启示和借鉴。
一、案例简介
2004年12月云南省某公司(以下称A公司)与新加坡某公司(以下称B公司)经中间商介绍认识,双方签订了代理进口合同,由A公司代理B公司进口一批锡泥(英文Tin Sludge)。A公司无法在HS编码目录中找到相应的海关编码,认为锡泥与锡废碎料都是在加工过程中产生的锡废料,于是就用公司锡废碎料的批文代理进口。2005年1月B公司出口200吨锡泥到广东某码头,A公司委托该广东某报关公司代理报关并以锡废碎料(英文Tin Scrap)(商品编码800200000)的名称向海关申报进口。海关查验时发现货物外观形态、颜色等与报关单上申报的名称不相符,于是抽取样品进行检验。在A、B公司的要求下,海关同意在B公司缴纳了20多万元的保证金情况下先放行货物。但后来海关在大批量验货时发现货物呈泥状,与锡废碎料的形态出入很大,怀疑是国家禁止进口的“阳极泥”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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