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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两个和约看近代早期德国宗教的自由平等原则

2012-04-01高宗一

东方论坛 2012年3期

高 宗 一

(山东大学 哲学与社会发展学院,山东 济南 250100)

从两个和约看近代早期德国宗教的自由平等原则

高 宗 一

(山东大学 哲学与社会发展学院,山东 济南 250100)

《奥格斯堡宗教和约》和《威斯特伐利亚和约》作为近代早期德国两个著名和平条约,为调解新教与天主教之间的关系均制定了有关宗教自由和宗教平等的原则,但是二者在表述上存有较大差异。前者在宗教自由平等之原则上规定不甚明确,后者则更加具体、精确和丰富,因而各自对社会的意义也就有所不同,尤其是后者为近代早期德国宗教的长久和平奠定了重要基础。

近代早期德国;《威斯特法利亚和约》; 《奥格斯堡宗教和约》;宗教自由;宗教平等

《奥格斯堡宗教和约》和《威斯特伐利亚和约》(包括《明斯特条约》和《奥斯纳布吕克条约》)是近代早期德国宗教改革时期(1517-1648年)调解新教与天主教之间关系的两个著名和平条约。前者是两次施马尔卡尔登战争(1547-1548年,1552-1554年)之后签署的,是过渡性的,旨在为以后能够寻找实现宗教和解的最终之道;而后者是新教与天主教三十年战争之后缔结的、具有稳定性的和约,其初衷是为了建立一个“基督的、普遍的和持久的和平”。[1](P583)

这两个和约均制定了宗教自由和宗教平等条款,但是差异比较大。前者作为近代早期德国用理性思维来解决宗教关系的第一次尝试,被称为“宗教改革时代最重要的帝国法”,[2](P33)在宗教自由和宗教平等原则之表述上大致缺乏明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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